对抢先注册已使用未注册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近似商标可以提起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那么,对被他人抢先注册已使用未注册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近似商标,是否也可以申请提起无效宣告?
导读: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伯乐汇”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且独创性较强的“伯乐会”商标呼叫相同、仅尾字不同,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与申请人的“伯乐会”商标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培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伯乐汇”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和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第13947341号“伯乐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00894号
申请人: 上海元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上海韦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485号218-K
申请人于2016年04月07日对第13947341号“伯乐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在人力资源行业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伯乐会”商标构成近以商标,争议商标系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对申请人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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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
- 务审计证明
- 商标内涵及公司简介
- 年会图片及商标使用
- 2012-2016年人力资源年会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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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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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
- 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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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投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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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乐会年度合作协议
- 伯乐会赞助合作协议复印件。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显示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将“伯乐会”标识用于举办人力资源高管年会,年会内容包括人力资本管理、教练培训等主题。经济网、商业评论网、中国猎课网等网络媒体亦对年会进行了新闻报道。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标示“伯乐会”标识在安排和组织大会、培训服务上经使用和市场宣传,已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6年8月20日通过第1516期《商标公告) 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申请注册,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评委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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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且独创性较强的“伯乐会”商标呼叫相同、仅尾字不同,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与申请人的“伯乐会”商标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培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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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和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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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利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争议商标在教育;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编辑:何以 校队:许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