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儿童:舆情热点,社会痛点,儿童保护的重点和难点
作者: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
近年来,国内性侵儿童案件频频成为舆情热点,成为了最戳社会痛点的公共议题之一。孩子们的遭遇触目惊心,那些被剥夺的天真,被侵犯的痛苦,很可能如影随形,笼罩今后的人生。
事实上,性侵儿童,是国际社会普遍的痛点。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意识的进一步觉醒,多学科在这一领域研究的深入,以及如梅根案这类里程碑式案件的推动,很多发达国家都通过立法和完善公共服务,严厉打击性侵儿童行为,为受害儿童提供多元服务以最大限度减轻二次伤害,并致力于家庭、学校和社区层面的预防工作。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第三十四条规定,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为了进一步加强第三十四条关于性侵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在2000年又通过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呼吁特别关注这些性侵儿童的罪行,强调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上述议定书的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免遭性侵害,既是国际法上的义务,也是国内社会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必然呼声。
因此,国际上应对性侵儿童问题的一些经验,值得中国借鉴,简单总结几点如下:
一、立法层面。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性侵害未成年人主要是指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等行为。这一框架很难全面涵盖当前国际上较为公认的“性侵儿童”的行为方式,如儿童色情、网络性引诱等;同时,男性未成年人仍然不是强奸罪的对象、一些猥亵罪处理结果存在罪责刑不相适应、性侵儿童被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支持等问题。总的来说,确实很难有效的全面保障儿童权利。建议考虑附属刑法模式,对性侵儿童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或者至少近年内对现有刑法当中涉及性侵儿童罪名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公共服务层面。瑞典针对儿童家暴和性侵受害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让参与案件调查的警察、检察官、医生、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到同一地点集中办公,尽可能地创造一个儿童友好的环境,让遭受暴力侵害的儿童在报案、接受医学检查、配合警方调查、接受心理疏导时不再四处辗转或者被迫一遍遍讲述被害遭遇,避免二次伤害。对于儿童遭受侵害,美国等国家推行强制报告制度,并有专门的政府机构对举报进行响应、调查、转介、跟进。荷兰等国有一套非常完善的针对侵害儿童行为对父母监护权进行监督、限制或剥夺的制度。这些服务在中国还处于初创阶段,如强制报告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已有规定,不过实践操作中还是有相当的难度。对父母监护权的监督乃至剥夺,也有相应的政策文件,但这一服务需要很强的专业性,目前也还在摸索之中。培训和配备专业的人员服务于儿童保护,需要财政资源和组织制度的保障,这也应该是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社会意识层面。 在媒体报道的未成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很多被害人由于性教育的缺乏,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甚至在侵害实际发生后也没意识到自己遭受到了性侵害。加强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和安全教育,是家长和教育部门乃至全社会急需正视的问题。
当然,舆情的高度关注,也表明社会对伤害儿童的容忍度已经大大降低,而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的及时介入,也反映了政府在儿童保护方面意识和行动力的提升。我们期待和各方共同推动中国的儿童保护事业,虽道阻且长,却已见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