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23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西安市公安局和西安市环保局将2008年8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天然气)汽车和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汽车纳入“高排放老旧车”之列,并计划于通告发布之日起,首先禁止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汽车进入市三环路(含)以内通行;从2019年8月1日起,全天禁止高排放老旧汽车进入西安市三环路(含)以内及远郊区县主城区内通行;自2020年8月1日起,全天禁止高排放老旧汽车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通行。
按照西安市的禁限行政策,汽油车仅有10年使用寿命,柴油车则只有短短5年使用时间,如此严格的规定,引得舆论一片哗然。
因为社会反响过于强烈,7月24日,西安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召开说明会,称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高排放老旧汽车”,是按照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实施时间进行划分,即2008年8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车和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车,大部分都属于国二(含)排放标准以下的汽油车和国三(含)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之所以用年限解释“高排放老旧车”,主要是“为方便市民对车辆进行识别”。
在说明会上,当面对记者“征求意见稿会取消吗”的提问时,西安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博表示,“这件事情我们非干不可”。其强硬的态度使这句话一举登上了新闻热搜榜。该事件并没有因为西安市环保局强硬的态度而平息,相反影响越来越大,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发酵。
有分析人士指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初衷是好的,可在制定相关规定时,搞“一刀切”,损害了部分车主权益。如果担心大家不熟悉汽车排放标准,可以发布详细的指南,明确哪些车辆型号满足禁行标准,哪些符合正常行驶标准,让车主按图索骥,一目了然。
在外界的口诛笔伐下,7月27日,西安市副市长强晓安表示,由于出台征求意见之前,考虑不周全、不充分,操之过急,特别是以车辆注册年限代替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再加之工作人员在回答问题时,过于急躁和情绪化,解释沟通不到位,引发了社会热议和质疑,造成了公众的担忧。强晓安表示,向公众道歉,并接受批评。
一位研究《物权法》的律师向记者表示,城市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首先应做到有法可依。按照西安市有关部门的说法,征求意见稿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但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曾有一个授权地方政府采取限行措施的“58条”,在最终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删除了这一授权条款,原因是“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
“涉及治污减霾的地方法规虽然也有一定法律效力,但不能忽视其兼顾《物权法》、《立法法》等上位法的有关立法精神,以及规定的重要前置条件,如‘应急需要’和‘临时’等要件。”
由于老旧车禁限行涉及私人财产的处置和使用,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不仅需要在法律层面做到“严丝合缝”、有理有据,在实施层面还需要“软硬兼施”,将群众的抵触心理尽可能降低。
上述法律界相关人士表示,北京市曾对“老旧车”的淘汰更新给出了补贴方案,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北京市已发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超118万余辆,各项污染物总减排量超过60万吨。可见,更新置换补贴是缓解“老旧车”车主抵触心理的有效方式之一。
与此同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应对一些特殊情况予以考虑。如国内现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主要参考欧洲排放标准,但与欧洲排放标准存在一定时间差。部分购买国二排放标准车辆的消费者,车辆排放标准已经达到欧Ⅲ水平,由于国内当时排放标准仅为国二,所以都是按照国二标准登记。这些车主对老旧车禁限行政策颇为敏感和抵触,需要有关部门制定与之对应的解决办法。
有业内人士指出,淘汰老旧车的大趋势毋庸置疑,但相关部门不能“任性”,更不能以执法者的角色将不尽合理的政策强加给消费者。当前消费者普遍具备权利意识,无论公共政策的制定初衷多么美好,都不是凭空剥夺个人权利的理由与借口,一旦越过法律的界线,公共政策可能落入满盘皆输的尴尬境地。
文:张海天 编辑: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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