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如何认定?可采取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对等说
8月27日在昆山市发生的“宝马男持刀砍人反被砍”案件引发网络热议。电瓶车主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不管是普通民众还是法律界人士的都有其不同的观点。昨天问法网发布了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的观点,李在珂律师认为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那在具体的案件中,正当防卫如何认定?李在珂律师表示,在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被认定的情况不多。他认为,对于具体的案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可采取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对等说。如果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程度对等,不超过限度,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比如,在昆山砍人案件中,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是否对等,可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考虑:
一、侵害目的与防卫结果对等。
如果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动机是故意杀人,防卫人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采取防卫行为致对方死亡的,属于侵害目的与防卫方法对等,不属于防卫过当。但是,由于不法侵害发生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不能对防卫人的认识有太高要求,即按照普通人的通常意识觉得生命已受到威胁即可。
另外,还可以看侵害行为是否有具体原因,如果侵害行为是无因的,受害人可能推定对方是奔着杀人来的。在“昆山砍人案”中,宝马男与电瓶车主互不相识,仅因行车争执宝马男便对电瓶车主进行了持刀攻击,即使长刀不慎脱手但电瓶车主生命仍面临紧迫危险,因此电瓶车主的防卫结果与宝马男的侵害目的相对等,不宜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侵害工具与防卫工具对等。
如果侵害人持刀、手枪、棍棒等杀伤力大的工具,防卫人在防卫时致人死亡的并不为过;如果侵害人是赤手空拳,就不好认定有致人死亡的危险。另外,对于防卫人来说,防卫工具是事先准备还是就地取材,在认定上也有所差别。如果防卫工具是事先准备的,代表行为人有一定心理设防,就不好认定正当防卫。比如随身带着凶器护身,在遇到抢劫时拿出凶器把对方捅死的,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但如果防卫工具是在现场就地取材,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在本案中,电瓶车主并没有携带任何凶器,而是拾起宝马男不慎脱手的长刀反向砍伤,符合侵害工具与防卫工具对等,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情势对等。
情势对等最突出的体现在人数对等上,在人数不对等的情况下,防卫人可采取超出一对一限度的防卫措施。比如三个人打一个人,即使三个人都没带工具而受害人用刀致对方损伤的,也可构成正当防卫。在本案中,宝马男有两位同伴在旁,即使并未参与实际侵害但是对电瓶车主有一定的心理威慑作用,即使宝马男转身逃跑但并不能说明危险已经解除,电瓶车主仍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学界有人从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等方面来进行分析,李在珂律师从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对等的角度来分析,观点较为新颖,因此问法网发布出来,供参考评议。
源自于问法网:正当防卫如何认定?可采取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对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