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对婚姻自由的一种保护
近期,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被坊间热议。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有人说,“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挺好,这样可以避免轻率离婚,降低离婚率;也有人说,“离婚冷静期”干涉了婚姻自由。
问法网特邀律师、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很有必要,一个月的冷静期不会对婚姻自由造成任何干涉,相反,更是对婚姻自由的一种保护。
一些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出现偶发矛盾,一时冲动就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没过几天又后悔。情绪冲动时的决定不理性,往往不是一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自由都应建立在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婚姻自由也是如此。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有助于夫妻双方了解清楚自己对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
“离婚冷静期”对判断夫妻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多了一个客观标准,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民法典草案中的“婚姻冷静期”针对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的协议离婚。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协议离婚只要夫妻双方拿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即可办理。而诉讼离婚法官需要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法官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才会判决离婚。除非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分居两年以上等法定判离得情形,一般第一次起诉法院不会判决离婚,需要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才判离。相对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显然没有“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客观标准,比较轻率,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即使在民国以前的夫权社会,休妻也有“七出七不出”的制度,不能随意休妻,要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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