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全国各分支机构及合作伙伴关于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与保护的行为,保障电话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与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4 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5 号)等法律法规,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远特通信”)全国各分支机构及合作伙伴均需严格遵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与保护活动(简称“实名登记”)。
第二章 实名登记定义
第二条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与保护是指各销售门店及营业网点(含实体营业厅、网上营业厅)为客户办理移动电话开户、过户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并对用户提供的信息保密的活动。
第三章 实名登记操作要求
第三条
仅能为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用户办理业务。
第四条
有效证件范围
(一) 个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护照。
(二) 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三) 单位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单位办理登记的,除出示以上证件之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第五条
尚未销售给客户的移动电话卡(含无线上网卡),不得实施提前激活。
第六条
销售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对客户及其提供的证件进行人、证一致性查验和证件信息的形式查验,并如实登记信息。
(一) 各销售门店及网点须使用远特通信的远盟系统为客户办理入网及其他相关业务。
(二) 各销售门店及网点须通过远盟系统的身份证拍摄自动录入及身份校验功能对居民身份证信息的自动录入及核验。
(三) 各销售门店及网点须通过实名认证仪进行居民身份证认证识别,按照工信部及远特通信相关部门制定的实名制要求来完成。
(四) 对于不满足上述要求的销售门店及网点,暂停其销售行为,并由总部安排相关人员培训,直至该门店/网点达到上述要求,方可继续开展业务。
第七条
当用户不按实名登记要求出示有效证件时(如拒绝提供证件、提供无效证件或非本人证件等),严禁向客户出售号卡。
第四章 用户信息保密管理
第八条
与客户签订协议或办理通信产品入网手续时,如实登记客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应严格保护客户身份信息。客户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身份、手机号码、年龄、地址、消费信息等。
第九条
远特通信全国各分支机构及合作伙伴所属职工对客户身份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如上述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相应部门主管承担连带责任。合作伙伴员工违反保密义务,该合作伙伴承担此行为给远特通信及其客户带来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远特通信全国各分支机构及合作伙伴须严格按照业务办理规定,正确受理、使用、保管客户提供的所有有效证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公章等客户提供的所有资料。不得擅自利用客户提供的资料办理其他不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远特通信全国各分支机构、下属各分支机构须将所有客户信息存放在安全、保险的地方,并承诺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客户身份信息应当能够有效地防范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的网络入侵。
第十二条
各合作伙伴应严格履行合作协议和所有涉及远特通信及其客户商业信息的保密义务,代理商绝不将客户的任何信息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
客户有关身份信息在客户终止服务后两年内都应当留存。
第十四条
合作伙伴在与远特通信合作关系终止后 5日内将客户所有的文本及电子信息移交到远特通信,不得留存客户任何原件、复印件、扫描件、影印件或者拷贝上述电子信息。
第十五条
合作伙伴对未公开的远特通信及客户信息在解除合作关系后仍应承担保密义务,即合作伙伴对该信息承担永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用户身份信息发生泄露、毁损、丢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合作伙伴应当立即向远特通信报告;远特通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可要求泄露信息的分支机构或合作伙伴暂停业务办理的有关行为直至问题查清并得到有效防范和补救。
第五章 实名登记的监管
第十七条
远特通信全国各分支机构及合作伙伴,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对实名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且远特通信是与上述权利部门或任何正当的第三方进行信息交互的唯一接口,其他任何第三方或分支机构均无权代表远特通信总部就实名登记相关事务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远特通信对全国各分支机构及合作伙伴实名登记情况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于无法达到本管理办法要求的分支机构及合作伙伴,将暂停业务并限令整改直至满足本要求为止。
第十九条
远特通信全国各分支机构及合作伙伴应当对其实名登记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第六章违约责任赔偿
第二十条
涉及实名制违规或违反诚信规范经营,经客户投诉属实或经远特通信查实,远特通信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员工或合作伙伴进行罚款措施:发生一起扣罚 1000 元,以后每发生一次扣罚2000 元。
第二十一条
远特通信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或合作工号 1 个月,第三次发生解营业网点直接责任员工,如合作伙伴多次违反本管理办法,远特通信有权单方终止双方合作关系并追究因该违规行为对远特通信造成的相关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