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圈儿碎碎念】
2016年开篇,疯狂动物城着实火了。典型的场景设定结合现代化的城市设施,鲜明的动物性格设定再加上频繁的笑点、悬疑惊险的剧情、充满寓意的情怀,注定了这部电影的成功。但其中有些情节细思极恐,但凡兔朱迪或狐尼克稍微懂点IP或法律,故事极有可能朝另一个方向发展。
场景一
三月的动物城,万物复苏,鸡飞狗跳…Oh,不对,是草长莺飞,冬眠的、不冬眠的小伙伴们,都溜溜达达出来晒太阳了。刚刚毕业的朱迪通过不懈的努力,跻身到了全是大块头的动物城警察局中,成为第一个兔子警官,却被局长派去当交警。虽然心有不甘,但是为了敬业福也要努力工作啊,穿着制服开着小车哼着最炫民族风的朱迪,贴了两百张罚单后发现对面一辆小货车在逆行!便果断追了上去。
接下来的故事发展看过电影的圈友都知道啦:
朱迪:很好,你成功地引起了我的注意!
尼克:Come on,我只是想给我的“儿子”买个超大size冰棍而已!你看他这么萌!他的梦想就是成为大象!
朱迪:好吧,是挺萌的。
尼克:啊,我没带钱包…儿子,我答应你,明年的生日一定帮你买到大象冰棍好么…
心地善良的朱迪被尼克的爱子之心打动,主动掏腰包为尼克买到了冰棍。
故事到这儿当然没有结束,朱迪无意中发现,尼克所谓的“儿子”,其实是与他狼狈为奸的阔耳狐,他们居然把从大象那里买来的冰棍融化掉再重新做成萌萌的爪子冰棍。
那个靠坑蒙拐骗得来的大象牌巨型冰棍快速地卖给刚刚下班的小仓鼠们,转眼间就变成尼克兜里的一摞钞票…
不过,这时候对IP不甚了解的朱迪,并没有意识到尼克可能侵犯了大象的专利权这回事,尼克也逃过一劫。
虽然朱迪没多想,但是各位圈友,看到这里的时候你们有没有像小圈儿一样觉得困惑:尼克的这种行为,算不算专利侵权呢?鉴于电影交代的背景不足,我们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下:
一、在大象申请了冰棍的配方专利且专利有效的前提下,尼克分分钟都在侵权啊:
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大象连卖都不想卖给他,更别提授权他“加工再制造”了…
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赤果果的以营利为目的,他不侵权谁侵权?!
二、假如大象没有申请冰棍的配方专利,而是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那么尼克的所作所为可以称之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行为”了吧,也就是说,他已经侵犯了大象冰棍店的商业秘密了,也应该为此付出相应的赔偿。
看到这里,也许你会觉得小圈儿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其实不然,毕竟尼克也是有主角光环的嘛,说这么多,其实是想让大家发表意见来驳斥小圈儿哇(哈哈,怎么听起来这么欠扁…),假如你是尼克的辩护律师,你会怎么证明他没有侵权呢?
场景二
朱迪在追查失踪案的过程中请尼克协助调查,却遭到尼克的毒舌攻击。结果尼克一句“我20年来每天赚200块,时间很宝贵”被朱迪录了下来,要以此为证据告他逃税罪。
慑于录音的威力,尼克乖乖听话陪她闯入MR.BIG的老窝。
不过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录音证据真的有这么强大的效力吗。
其实2002年以前,最高法院有批复,未经同意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但从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把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所以录音证据除非侵犯个人隐私、国家和公共利益,一般都能用。
然而实际上,录音证据的效力比我们想像的弱得多,因为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辅助才能表现出来,并不像其他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等那样直接反映所要证明的客观事实;同时,视听资料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当事人除了要证实该视听资料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外,还必须证实该视听资料没有经过剪接、删改、合成等方式加工,否则法院对视听资料很难直接采信认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所以,仅凭胡萝卜录音笔,朱迪恐怕很难证明尼克有罪。 尼克如果懂点儿法,恐怕也不会龙潭虎穴随她去了吧,不过也说不好,可能人家是因为爱呢…
【小圈儿碎碎念】
总之,在国家大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的情况下,朱迪警员但凡多了解一些政策,恐怕也很难与尼克成为欢喜冤家吧。不要说小圈儿强拆CP,毕竟兔狐恋只能存在于童话中…如果你一心想促成他们,那就化身为辩护律师,完美地为尼克辩护吧!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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