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改判三部曲
文 | 刘帅军律师
死刑改判三部曲
死刑改判三部曲系本律师在实践中对最高院适用死刑掌握的标准和死刑适用的具体情形的基础上,通过对法官审判思路的把握总结出来。希望此文能为大家带来帮助。以下内容是本律师多年执业经验之总结,供大家参考或借鉴。
一、找出案件本身存在问题,即找出理论依据。
案件本身是否存在问题,主要是指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和情节是否已全部查清,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实践中,大多数死刑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都已查清,且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有了这些事实和证据往往能够决定法官是否会考虑判处死刑。死刑有四种情形:(1)死刑(立即执行);(2)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种情形仅适用贪污罪和受贿罪。(3)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主要适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就故意杀人案来讲,死刑也有三种情形。但究竟会判处死刑中的哪一种情形,除了查清基本事实以外,还需查清案件中其他所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最高院针对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高于其他刑事案件。不仅定罪量刑的事实要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且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够得以合理排除,每种证据都要达到对其内容和形式的审查要求,尤其是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对于死刑案件,在二审程序中要着重审查与犯罪情节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犯罪情节能够反映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手段是否残忍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譬如,判断被告人主观恶性是否够深要考虑被告人的年龄及智力、精神状况,有无前科和一贯表现,有无预谋犯罪,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法律对犯罪手段残忍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杀人碎尸、割去人体器官、挖眼睛、抽脚筋等类似普通民众所不能接受的方法杀人应当视为手段残忍,实践中,多数法官也是以此来判断被告人犯罪手段是否残忍;至于社会危害性大小,要严格区分是因民间矛盾引起,还是如抢劫、绑架这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引起。所以律师在阅卷中一定要特别注意这些情节,为辩护提供充分的论据。
二、有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
二审若没有新证据或新的事实,仅仅是发现案件存在的一些问题或部分事实没有查清,很难得到改判。二审完全可以以这些问题或尚未查清的部分事实不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为由予以驳回,相信代理过二审刑事案件的律师会深有体会。除非案件本身存在严重的问题,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尚未查清或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否则案件很难得到改判。
新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新证据的取得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会见被告人得知;二是通过阅卷发现。无论是通过哪种途径取得,也不管是哪种证据,千万要注意一点,发现新证据后要先通知法院,由法院来调取该证据或由法院陪同取证,决不可私下取证,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新的事实主要是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交代的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或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但讯问笔录里存在遗漏的情形。这一点本律师在执业当中就遇到过类似的情形,被告人检举揭发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但讯问笔录少记载了其中的一起。另外,还要问清被告人为何没有向公安部门或检察院交代这些事实的原因,是工作人员疏忽遗漏,还是被告人自己没有交代清楚等等。律师一旦取得了对被告人有利的新证据或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再结合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既有理论依据,又有事实依据,合议庭改判的可能性就会很大。
三、 向法官“施压”。
这里的“施压”主要是指律师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律师的诉讼权利,并把该项权利运用到诉讼中发挥作用。当然也包括律师对案件事实不同看法的坚持,要有一种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执着精神。“施压”的目的是为了使案件得到改判或者使案件达到满意的结果。“施压”的手段主要是申请证人、鉴定人或专家证人出庭。申请的前提必须是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或与案件事实存在矛盾且无法得以合理排除,否则,法官会直接予以驳回。
申请成立后法官将会面临诸多问题。第一,可能会给法官和公诉人造成压力。从案发到开庭往往需要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回忆可能都不能和庭前的证言完全一致。尤其是在只有一名证人的情况下,一旦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庭前证言相互矛盾或前后不一致,就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实质的影响,会给二审法官和公诉人造成很大的压力。第二,可能会给法官带来一些工作上的麻烦,如审限的报批手续等。申请证人等出庭作证势必会延长审限,这就需要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延长审限的申请。而且申请出庭作证的人越多,他们就越不容易凑到一起,再加上公诉人经常出现撞庭事件,这就使得法官确定开庭时间会更加困难。法官不仅要考虑审限的压力,还要考虑证人、鉴定人以及专家证人是否能够按时出庭,第三,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审判。法官给证人送达传票后,如果证人不能按时或根本不愿到庭作证,就会影响案件的审判进程。所以,实践中在具备以上条件时,法官一般会选择“妥协”。就是尽量满足辩护人对被告人量刑所提的要求,也请辩护人不要坚持申请证人等出庭作证。当然,二审法院为了维护司法尊严,往往将改判的原因主要归功于新证据或新的事实的出现,不一定会完全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但案件的结果通常会令被告人满意。
以上只是本律师的拙见,也欢迎法学专家和学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