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佛山的绅民如何抗议奸商偷建化工石

2015年8月14日 11:34 阅读 9675
佛山绅民抗议建硝厂
吴钩

 
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九月,广东佛山镇的士绅商民愤怒了,选出代表到南海县衙门检控,抗议化工商人在佛山修建硝厂。

原来,有两个叫做李润汉、冯焕的商人,承包下设于肇庆府高要县的麒麟硝厂,将工厂搬到佛山。当时并未经过官府审批,也没有环保测评的程序,李润汉、冯焕便在佛山镇的栅下河边购买了数亩地,办起了硝厂。当然,李润汉、冯焕事先已暗中买通了当地官吏,“与书吏通,事在必成”,所以才敢“未奉详准,遽行筑造”。

硝厂需要大量作为原材料的硝石,炼出硝后又会产生大量废弃物,这些硝石与废弃物就堆积在硝厂旁边的水田与河道中。而硝厂所在的栅下河本来就河道狭窄、河床淤浅,被硝石与废弃物一堆积,势必造成水道阻塞。那时候的人们因为知识上的局限,尚未认识到炼硝会污染土壤水质,但对河道淤塞的危害则是一清二楚的——那不但影响佛山镇商船的出行,而且,由于“下流壅遏,上流益增其势”,堤岸溃决的危险也近在眼前;汛期一来,或者海潮一涨,还可能会淹没居民田庐。

因此,佛山“阖镇绅耆行铺人等”坚决反对修建硝厂,“讦控纷纷”。佛山“大魁堂”的士绅区宏绪、劳潼二人率先出来抗议,代表佛山绅民到衙门呈控,要求硝厂搬离栅下河。但李润汉、冯焕既然敢到佛山建硝厂,也不是省油的灯,上头也有人罩着。官府派到栅下河“踏勘”(相当于环保测评吧)的调查员,便明显袒护硝厂,说硝厂对河道的影响并不严重。

不过李润汉、冯焕应该低估了佛山士绅维护地方公共利益的担当精神与影响力。区宏绪、劳潼继续检控,这一回他们直接告到了两广总督与广东巡抚那里——若是寻常百姓,哪里有这样的门路?同时,佛山士绅又发动商民呈控,白蜡公行的商人代表龚万和、纸行的商人代表王恒有、铁锅炉铺行的商人代表陈鼎茂等人,先后都到督抚衙门陈情。声势浩大。

我们需要注意到,在这场抗议修建硝厂的行动中,有两个民间组织发挥了核心作用,一为佛山“大魁堂”,领导抗争的区宏绪、劳潼都是“大魁堂”的值事;一为佛山的工商行会,白蜡公行、纸行、铁锅炉铺行都是佛山的工商行会。

佛山是一个有着深厚自治传统的市镇,一位晚清佛山人说,“官之治民,不如民之自治。”说的便是佛山经验。佛山商业之发达、人烟之绸密,不让省城,但在明代之前,官方一直未在佛山设置国家行政机构。佛山的公共治理秩序,完全由当地的士绅以自治的方式来维持。明代时,主持佛山自治的民间组织叫做“嘉会堂”;清代时,佛山社会的自治机构是“大魁堂”。

尽管清政府先后在佛山设立了“文武四衙”——佛山海防分府同知署、巡检司署、分防都司署与分防千总署(这也是佛山历史上首度出现的官派管理机构),但这些官方机构的职能主要为维持治安,佛山社会的日常运转,还是靠“大魁堂”与工商行会的自治。

“大魁堂”由十几、二十名值事组成,类似于市镇自治委员会的委员。这些值事都是佛山的绅民选举出来的——当时叫做“公推”,凡居住在佛山镇的士绅,不论年齿,不问功名高低,也不管是否有佛山户籍,只要热心于社会公益,都可以担任“大魁堂”值事。晚清时,随着绅商群体的崛起,作为时代精神的反映,许多佛山商人也获得了被选举为“大魁堂”值事的机会。

根据学者罗一星《明清佛山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的研究,“大魁堂”的权力与责任包括:议决佛山镇公事,镇有大事,由“大魁堂”召集阖镇绅耆公议;组织地方公益,“大魁堂”下面设有义仓,“至遇荒年,或平粜或散赈”;主持乡饮酒礼,维护社会风化;代表地方社会跟官府打交道。等等。

佛山的工商行会也非常发达,一位清代人感叹说,“佛山镇之会馆盖不知凡几矣!”据学者的统计,史料明确记载的清代佛山会馆、公所,有 80多家,很多行业都成立了自己的会馆或公所。这些会馆与公所,承担了城市社会的大部分自治功能,包括制订行业标准与行业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表达本行业集体利益、提供同行或同乡救济、主持地方公益,等等。

发达的社会自组织,使得明清时期的佛山镇保持着遥遥领先于其他城市的自治水平,也让佛山人获得了理性化程度很高的博弈能力。所以,当乾隆年间佛山出现了危及地方公益的硝厂时,佛山人并不是作出分散的、无序的、非理性的抗争,而是由绅商群体带头、出面,借助“大魁堂”与工商行会的组织力量,通过合法的渠道向政府提起了代表佛山地方社会利益的意见。由于绅商群体以及他们背后的自治组织在佛山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官府也不敢漠视他们的意见。

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大魁堂”的力量:“大魁堂”控制下的义仓,是一个由佛山商民捐资创立的完全自治的公益机构,“所入有铺租渡息,出纳有专司,稽核有衿耆,不贷敛于民间,不经手于官吏”。道光四年(1824年),佛山同知衙门提出要将义仓收归官管,官府已经准备好接手,但此举立即遭到包括“大魁堂”值事在内的佛山士绅群体的强劲反对,最后迫使佛山同知只能放弃了将义仓归官的图谋。

回到佛山抗议修建硝厂的话题。在“大魁堂”值事区宏绪、劳潼与佛山白蜡公行、纸行、铁锅炉铺行代表向督抚衙门呈控之后,两广总督饬令广东布政司详查。经查,官方承认建设硝厂确实将对佛山造成危害,并作出裁决:栅下河靠近佛山,“不堪建设硝厂”;李润汉、冯焕若要建厂,“尽可在高要地方办理”;栅下河边的硝厂限期拆掉。

栅下河硝厂很快就被拆除了,佛山的士绅商民还担心日后会有别的贪利商人再在栅下河修建工厂,又向政府提出申请,将这次抗议建硝厂的经过及官府的裁决文字,全部勒刻在石碑上,作为一项公约公示于众,“俾一切贪图射利、淤塞河道者,永不敢稍存兴建之念”。

这场化工商人与地方社会之间的较量,尽管双方各不相让,但基本上还是控制在合法渠道之内解决,最后以地方社会的胜出宣告结束。

原ID为吴钩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