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互联网金融模式全面开启!10亿元打造中部互联网金融中心!

2015年7月29日 16:04 阅读 181
 
      2015年7月28日下午,武汉房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邀出席了由武汉市金融工作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主办的武汉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相关政策新闻发布会。

会上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尾处房融将为您献上“意见”全文),武汉将设立10亿元的引导基金支持武汉打造中部互联网金融中心。

据悉,武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今年我市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要融入互联网时代,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悉,武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今年我市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要融入互联网时代,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

抢占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先机和制高点,市金融工作局多方征求意见,召集相关市直部门、区级政府、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开展研讨论证,同时充分借鉴二十多个地方已出台的政策意见,六易其稿,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20条,主要包括对武汉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九方面支持意见。

一、业态多元支持。

二、注册登记支持。

三、市级财政支持。

四、区级配套支持。

五、创新业务支持。

六、孵化配套支持。

七、人才智力支持。

八、生态环境支持。

九、是组织保障支持。

《实施意见》作为国务院已批复的《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专项方案》出台后的第一个金融政策意见,体现了开放包容、鼓励创新的城市精神和“思路要新、措施要实”的指导思想。

同时作为前期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的《武汉市鼓励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细化政策,和即将出台《武汉市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征求意见稿)》的指导意见,对于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产业迅速发展,保持在中部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完善金融体系,鼓励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把我市建设成为以互联网金融为先导的科技金融改革试验区和华中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特制订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产业战略地位,明确支持重点

(一)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刻影响着金融服务的创新变革,是极具增长潜力的新兴金融业态。各级政府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对依法合规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活动,应引导和支持其健康发展。要运用互联网思维,抢抓机遇,敢为人先,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更实举措,形成支持合力,营造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


(二)鼓励互联网金融多业态发展。本意见所支持的互联网金融,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法在我市设立的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创新型互联网金融组织,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基金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等。


二、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形成支持合力

(三)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由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通过股东背景、商业模式、风控机制、技术研发等方面综合预审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允许其在工商登记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互联网金融”、“网络金融”或“金融信息服务”等相关字样(需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金融核心业务除外)。为本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做好服务,提供便利。


(四)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整合财政资金,在全市“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中设立总规模不少于10亿元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逐步建立包括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在内的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方式运作和管理,吸引包括银行信贷、保险资金、民间资本等在内的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互联网金融产业领域,重点扶持初创期、成长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互联网金融基地建设和重点产业项目,使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总投资规模三年内达到100亿元以上。《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市网信办等部门和单位另行制订。


(五)设立财政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1)对国内外知名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额度可达4000万元。(2)对互联网金融高端人才和行业龙头企业高管团队,经认定后按照其上一年度对市级财政贡献的50%予以补贴奖励。(3)对打造互联网金融产业聚集区、示范区,建设互联网金融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奖励。(4)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产品、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业务创新,可授予“金融支持武汉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奖”,并给予10万元以上的奖励。(5)对开展教育培训、论坛活动、宣传交流、评选表彰等方面的经费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网信办、市金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和单位另行制订。


(六)开辟多元化、多层次的融资渠道和创新平台。鼓励银行、小贷、担保等机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打造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互联网金融板块”,并享受上市、挂牌、再融资等市区扶持奖励政策。成立互联网保险公司,组建武汉股权众筹交易所,设立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丰富融资模式,活跃市场交易。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运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探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七)支持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金融转型升级和创新业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渠道,发起设立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法人机构、功能性总部、创新型业务综合平台。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渠道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直销业务或探索设立线上直销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证券基金期货公司与大型电商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合作开展互联网理财业务,开设网上直销平台。对金融机构在汉设立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功能性总部或专营事业部,市、区两级政府可比照对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八)实行互联网金融企业辖区落户激励措施。互联网金融聚集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出台配套扶持政策,依据自身定位,对在辖区落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本的1%,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国内外知名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由市级财政补贴,市区不重复补贴);各区对其中年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由区级财政给予最高可达1000万元额度的奖励;各区对落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为500万元,未满5年不得转让出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租市场指导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落实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落实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九)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业务模式创新。建立P2P网贷平台面向小微、“三农”企业和居民消费的多层次服务体系,在融资规模、成本、周期、效率等方面提供更具有灵活性与针对性的服务。规范众筹融资平台,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拓宽创新创业金融支持方式。对切实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按其融资规模,每新增1亿元,给予5万元的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获得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许可、消费金融、互联网信托、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牌照。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以及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广泛合作,拓展服务范围,鼓励互联网金融跨界融合。对取得相关业务资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具有重大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技术和服务,支持其申报我市年度“金融支持武汉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奖”,给予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三、夯实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基础,强化保障支撑

(十)提升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水平。优先实现互联网金融集聚区4G网络信号全覆盖,免费Wi-Fi全覆盖。

重点支持产业基地建设大数据、宽带等互联网基础设施,向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云计算标准接口服务,大数据集中处理标准化服务,金融上、下游资源垂直搜索引擎等标准化技术服务或产品。

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云平台,建设华中金融超算中心。支持建立互联网金融备份中心、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中心,加强对用户数据信息的保护,防止网络金融数据发生损毁。

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员培训、信息交流、事务代理、品牌推广、业务营销等专业化服务。


(十一)打造互联网金融聚集区和示范点。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区人民政府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聚集发展,建设特色互联网金融产业。根据武汉区域金融中心空间布局规划,鼓励各区结合自身产业定位,积极申报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园、互联网金融小镇、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互联网金融示范社区等产业聚集区。经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授牌,并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的园区建设补贴。尽快形成有区域影响力的专业性、功能型、多元化互联网金融群落。聚集区招商引资可适用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资本特区”政策。互联网金融聚集区和示范点的认定标准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加大华中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建设力度。按照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内容专业化,服务模式多样化的方式,市区相互支持,争取用3年时间,把华中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培育成中部地区最大,在全国有影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聚集地。力争聚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80家以上。


(十二)支持面向互联网金融的孵化器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机构兴办服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型孵化器。对于拥有专业服务团队,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能力的孵化器,经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年50万元的房租补贴和业务经费补贴,连续支持不超过两年。


(十三)制订互联网金融高端人才引进、培养、服务计划。每年度评选我市互联网金融十大领军企业和十大领军人才。对纳入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湖北省金融领军人才、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等项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高级人才,对互联网金融十大领军企业高管团队和互联网金融十大领军人才,按照其上一年度对市级财政贡献的50%予以资金支持,并享受金融人才在户籍管理、医疗、子女入学、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人才孵化、见习实习及定向培养基地。


(十四)建设华中互联网金融智库中心。组建华中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鼓励在汉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我市知名院校设立互联网金融学院,开设互联网金融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建立“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的常态化举办机制。支持行业协会、高校院所、互联网金融企业等举办以互联网金融为主题的学术交流、会议论坛、金融博览会等活动,提升我市互联网金融品牌效应和区域辐射力。建立我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


(十五)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信息系统建设。将互联网金融征信纳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接入武汉市社会征信系统,推动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推动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征信信息共享。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大数据管理运营、信用评级机构等多方合作,搭建行业内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遵守相关信息安全、支付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制度、技术规范及标准体系,采用防黑客、防盗用、防诈骗等技术手段,切实保障信息和数据安全。


四、营造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宽松环境,切实防范风险

(十六)支持成立武汉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自律公约,规范行业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提升我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建立行业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实行P2P网贷平台的月度诚信红黑榜制度。根据评级结果,对经营合规、诚实守信的企业探索建立同业风险互助保障基金,打造“武汉互联网金融联盟”的信用品牌,提升武汉区域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化解能力。


(十七)开展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多种途径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知识普及、风险宣传等信息咨询服务,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开办各项业务时,应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详细的制度安排,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消费者。探索与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增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同时,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切实保护个人隐私。


(十八)严格把控风险。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探索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的体制机制。市区两级金融管理部门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并会同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通过注册备案等措施,重点掌握发起人、实际控制人、业态经营模式、风控手段落实等基本情况。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得变相从事担保业务,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各区级人民政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辖区内风险防范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区联动,齐抓共管,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执法体系。对出现的风险要及时处置,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坚决维护地方金融秩序。


五、建立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政府部门联动。在我市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的框架内,建立由市委组织部、市网信办、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本市相关部门和中央在汉金融监管单位参与的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


(二十)本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牵头实施,并会同相关部门解释。有关区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期间,中央和省出台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政策意见,按中央和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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