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产业导论》第三课:版权基础

2015年5月10日 12:02 阅读 5678
Lesson 3 Copyright Basics 

版权基础

0. Overview@八哥校对@Suvie

1. History of Copyright@Super慢校对@Jaylley

2. The Importance of Copyright@硬朗蘑嘟花校对@Jaylley

3. Registration @尼玛校对@Jaylley

4. The Bundle of Rights  @SERENITY校对@八哥

5. Infringement  @明轩校对@八哥 and @Sky

5.1 Infringement Court Cases  @Kathy校对@八哥

6. Fair Use         @盐水鸭校对@八哥

7. Recap@JoJo Liu校对@Suvie

二校&整理:@DK


0. Overview

欢迎来到音乐产业导论第三课。这节课我们将讨论版权的基础知识。

我认为版权是音乐产业中最具价值的资产,因为它规定了作者对其音乐作品拥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利。

在这节课中,我们将探讨一些非常重要的主题:

首先是版权的历史;1790年的(美国)版权法案是如何制定的,200多年以来,版权法案中又有哪些增删和修改;

二是词曲版权中四种主要的创收权利,他们是:机械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同步使用权以及衍生权(类似中国著作权法中的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但两者在权利归属上稍微有点不同。这里可以直接翻译成“衍生权”)。

三是如何在美国版权局注册登记你的版权,为什么版权登记如此重要,为什么版权登记是保护创意作品的最佳方式。

四是侵权的情况:如果有人侵犯你的版权,在未经你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你的作品,会怎么样。如果你申请注册过美国著作权,你可以有哪些强制执法手段和补救措施。

最后,我们会讨论“合理使用”(Fair Use),它是一项抗辩权利,在今天的音乐产业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那么,坐稳了,集中注意力,我们将了解一些非常重要的知识,来确保你能得到报酬,而不是被耍。


1. History of Copyright 版权的历史

让我们来谈论一下美国版权的历史。最初的版权法案在1790年颁布,启蒙运动时代的奠基人想创建一个机制来激发美国人民的创造力。他们想鼓励人们创造出发明、专利、创意作品、书、音乐,这些创作可以让所有者保有一段时间的作品所有权。这一点在那个年代非常关键,因为印刷机的发展是推动美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美国的建国先贤们鼓励当时的美国人写出更多的书,以超过英格兰和欧洲有版权的书的数量。从1790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一系列的关于版权法案的修正案影响了对版权的期限,及版权、版税率、种类和权利的拥有时间。

在1790年,在最早的版权法案的定义中,版权保护期只有14年。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把他的作品向美国版权办公室申请版权保护,他拥有的独有权和垄断权只有14年。在14年后,这个作品就进入到了所谓的公共领域,就相当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他的作品,而不需要通过该作品原来的创作者。现在,随着220多年版权法案的演变,产生了一系列的修正案,特别是对于版权的期限。在当下,版权所有者被保护的年限已经提高到了70年,除非这个作品的是受别人委托而创造出来的。那什么是受人委托所创造出来的作品呢?

受人委托创作(work for hire)是指一家公司雇佣员工来进行创作,或者指如果一种创作符合九类委托创作的中的一类,那么这个创作也属于受人委托创作。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个公司会被认为是作品的作者,而不是作品的创作者。并且这个公司可以拥有这个作品95年的版权保护年限。就像我之前所说的,如果是个人创作的话,所有者只拥有这个作品70年的版权保护年限。如果一个作品有不止一个的作者,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一个作品有多于一个的创作者的话,70年的保护年限将从最后一个联合作者去世后才开始计算。我来举个例子: Gerald Levert 跟别人合作写了一些歌,前提是那个人还活着。 Gerald不幸在2006年去世了,而这些歌的另一个合作者还在世。我们假设那个合作者会活到2035年,70年的保护期限将会从这个作者去世后才开始计算,这意味着在他和Gerald的财产内,将会拥有那些歌曲的版权直到2105年。

现在你是否已经明白了为什么我说版权是音乐行业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的原因了吧。如果你是在美国以外地区的学生,请注意每个国家都有它的版权法。这些法律或许不同于美国的版权法案,所以一定要了解你本国的版权法。

版权法案已经被修正,以提高付给版权和作品所有者的机械版税。我们来复习一下第一节课的内容,我提到了上个世纪初期歌曲作者和出版人,由于第一个歌曲机械复制的形式“自动钢琴”的出现,而感到非常担忧。

自动钢琴(piano roll)的制造者每卖出一个商品,必须付给版权所有者、歌曲作者和出版者0.02美元。随着这些年的变化,对于每个少于5分钟的复制品,机械版税涨到了0.091美元,超出5分钟的部分则为0.0175美元/分钟。图书和歌曲是版权保护的主要对象,到了1972年, 国会创造了一种新式的版权,叫做录音制品版权。录音制品版权需要和作品版权区分开,我们现在来探讨一下。

回想一下,在课程的最开始,我哼唱了一首我很早之前写的第一首歌"If I Was Down and Out”,哼唱过后,我回家写下了诗句和桥段,随后我把它们组成了一首完整的歌曲。我当时还没有版权保护的意识,这也是你们为什么要学习这门课程的原因,所以你要意识到保护自己作品的重要性。我本可以复写一遍这首歌的旋律和歌词,我本可以进行演艺注册(Performing Arts Registration), 这样我就可以保护我作品的旋律和歌词,然而录音制品和作品版权保护不同。

录音制品版权(Sound Recording Copyright)保护的是构成作品的录音,这种录音包括所有各种各样的乐器,所有的人声,所有混音。国会想确定唱片公司和艺人在其他人生产录音制品的时候是被保护的,他们通过了录音制品版权的修正案。所以在通常情况下,作品版权的所有人是歌曲作者和出版商。出版商是真正开拓音乐歌曲市场的人,试图尽可能在多种渠道形成收益。通常艺人分配他们的权利,他们之所以拥有权利是因为当他们在工作室里创作的时候,他们声音的变化就是一种创造性的作品。他们会把版权收益过渡给唱片公司,然后唱片公司帮助艺人开拓唱片市场。所以你才听到了我唱的那首歌”if I was down and out”,我也做了那首歌的录音。于是我可以给我的作品在表演艺术注册中存档,我也可以用存档录音的形式,来保护我录音的权利。

对音乐人来说两种形式的版权是非常重要的,作品版权受表演艺术注册所保护, 录音版权受录音注册档案保护。录音版权不但对特定录音进行保护,而且保护你在CD 、唱片、唱片介绍或整个包装上的插图。创意作品进入录音领域都可以受录音注册所保护。在美国版权法的环境下,你可以通过存档录音版权来保护你的作品和录音,并指出和检视你拥有录音作品的所有权利。

在1976年,国会修正了版权法案,增加了一个有利于歌曲作者和艺人的权利,即从1978年后创作的非委托性作品,作者可以在过户版权的35年后回收版权。在今天的市场中,大部分的发行人会提供给歌曲作者所谓的联合发行和管理交易,发行人代表歌曲作者管理作品的开拓,作为交换收取作品25%的收益。录音艺人也会把版权收益转移给唱片公司,正像我之前提到的,唱片公司通常会支付13%到16%的版税用于录音销售,50%支付用于其他用途。

时至今日,一些歌曲作者和艺人们可以获得100%的收益,而不是25%给发行商,84%到87%给唱片公司,或者50%给唱片公司用于其他用途。

关于版权的另一个新的权利产生于1995年,当录音法案中的数字表演权利( Digital Performance Right)通过后,赋予了录音版权所有者、唱片公司和艺人从数字传播的途径中获取版权收益。数字传播包括电视、广播电台、互联网、卫星电台、XM、Sirius。1995年的这个法案使得唱片公司和艺人得到了新的收入来源。唱片公司和艺人仍在抱怨录音在地面广播未获得收益,并为此游说国会立法,到目前为止这种努力还没有成功。但是,至少1995年的这个法案使他们在日益增长的数字传播市场获得了收入的机会。


2. The Importance of Copyright 版权的重要性

John教授在大学时认识到自己有写歌的才华,他本可以把歌录下来,将旋律,歌词和作品的权利保护起来。版权和作品对音乐行业非常重要。


例如伟大的歌曲作者Lionel Richie,在80年代录制他的大热专辑时,曾经拿着录音机环绕洛杉矶街道,录下电台播放的那些没听过的歌曲--人们写歌的才华通过不同渠道得以展现。

国会制定了美国版权法,使得原创作品和知识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得到保护,让作者独家拥有作品,在期限内未经作者同意其他人不允许使用这些作品。

美国版权法奠定了美国在世界娱乐和音乐产业中的领导地位,美国的音乐来自世界各地,包含了非洲,拉美,欧洲,远东和中东等不同类型,组成了独一无二的声音。美国版权法鼓励人们创作,并在一定期限内保护作品,使得他们拥有专用权。


3. Registration 注册

创作者可以在将创意转化为实体形式(比如CD,MP3或者录音带)后,即可拿到版权费。然而,保护你的创作的最好办法当然还是去登记版权。当然,如果你在美国之外的地方,你则需要看看当地法律并比较哪一个才是最好的办法。在美国,你需要向版权办递交版权申请。在你申请之后,任何人再侵犯你的版权都可以使你获得一大笔赔偿。那些赔偿包括:第一,你可以申请法定赔偿。每一次侵权都可以申请从最低750美元到30000美元不等的赔偿金。如果你在法庭注册了的话,你还可以去联邦法庭上诉获得更大的一笔赔偿。另外,你还可以通过起诉侵权方来获得赔偿。如果胜诉,法官有权力让败诉的一方帮你付律师费。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你要有版权注册在案。如果你发现有侵权的作品要进口,你还可以通过法院告之海关让他们禁止货物入关。

那么你怎么注册呢?这需要三个步骤。
首先,你要填写申请表。(无论是录音作品或者表演曲谱形式的版权)你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进行这一步,美国版权办鼓励大家使用电子版。即上网填表。在网上,你既可以为表演的曲目申请,也可以为录音作品申请。如果你即演奏(唱)又谱曲编曲,你也可以同时申请这两样。当然你也可以打印出来填好后寄给版权办。

第二步,交钱。每一份版权的申请都需要交钱的。这就是为什么版权办鼓励大家申请电子版,因为便宜。(电子版35美元,纸质版65美元)

最后一步,提交作品。你可以通过提交mp3这样的电子格式或者实体形式到版权办。那么问题来了,我们可以不可以同时给多首歌只申请一次版权呢?因为分开申请确实很贵。确实能这么做,但是这样的话那些在同一份版权里的歌则会被列在一个确定的标题之下。这样会导致侵权发生的时候人们比较容易弄混哪份标题下登记了哪些歌。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诉讼是有年限的。在侵权行为发生的3年之内才能进行诉讼。


4. The Bundle of Rights 权利群

与作曲相关的权利群

(BUNDLE OF RIGHTS THAT RELATE TO THE COMPOSITION)

版权由多种类型的权利组成。

版权发行方通常会与作曲者签订联合发行合约或者管理发行合约(co-publishing and administration agreements)

作曲者通过转让50%的版税给版权发行方来获得约75%的作曲收益。

作曲版权的四个创收权利分别为机械复制权(mechanical right)、公众表演权(right of public performance)、同步播放权(synchronization right)、衍生作品权(derivative right)。

机械复制权是指复制并发行作品的权利。例如第一节课中提到的自动钢琴卷、激光唱片、盒式磁带、8轨道磁带等以及如今的数字下载。

唱片公司需要从版权发行方处得到对于某一首歌复制发行的授权,而版权发行方可以从机械复制版税中获益。

现在的机械复制版税是每份副本0.091美元(时长五分钟以下的歌曲)或者0.0175美元/每分钟(时长五分钟以上的歌曲)

如果为一个艺人写的歌销售了一百万份,那么版权发行方就会得到91000美元收益。根据联合发行合约以及管理发行合约,作曲者可以得到75%的收益即68000美元。

机械复制权在当今转型成数字时代的过程中变得尤为重要。

第二种权利类型是公众表演权。

公众表演即你的歌曲在电台,流媒体或者夜店(nightclub)被播放。PRO(Performance rights organization) 会了解旗下作曲者的歌是否被电台等媒介播放。

在美国主要有三大公众表演权益协会 (public performance rights organizations), 分别是ASCAP(the 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 ,BMI(Broadcast Music Incorporated) 以及SESAC (the Society of European Stage Actors and Composers)

这些协会会管理电台上播放的歌曲,比如ASCAP和BMI各掌控了如今45%的电台歌曲。SESAC目前只掌控了10%左右,但这个组织正在迅速发展。这些组织希望尽可能多的作曲人加入,以尽可能保护市场上的表演版权。当然,每一个作曲者一次只能加入一个协会。

每一年BMI, SESAC, ASCAP会造访全国各个电台,这些电台通过每年支付一部分广告收入给表演权益协会来获得播放该协会旗下作曲人的作品的授权,又称为一揽子授权(blanket license)。同理,这些协会会从网络流媒体,夜店,体育场舞台(arenas)等获得收益。同时这些协会有一套独特但十分复杂的方式去分配这一大笔钱给一揽子曲库中每首播放歌曲相应的版税。

具体来讲,他们将50%的收入给版权发行方,剩下的50%直接给作曲人。签了联合发行条约或者管理发行条约的作曲人还会得到25%的发行方分成(publisher’s share),即总计75%的收入。

另一项权利是同步播放权,即一首歌在不同媒介下以不同形式呈现。比如说一首电台上的歌同时也被应用为商业电影的背景曲,抑或是一首歌的某个片段被改编进了一些视觉作品里(visual mediums)。于是同步播放权在YouTube流行的时代格外重要。

为了使用这些音乐,电影制作公司,或者电视节目制片人需要支付一笔固定的费用从版权发行方处得到授权。这笔费用取决于要用的片段的长度以及这首歌的热门程度,有时这笔费用会非常大。所以同步播放权可以从电视节目、视频、电影、网络等众多来源获得巨大利益。

第四种权利是衍生作品权。这保护的是从一个已拥有版权的作品中衍生制作出另一个新作品的权利。衍生作品权会涉及取样(sampling)的问题,即一段音乐或者歌词被改编成另一个拥有版权的作品。教授提到了1980年代Cameo的大热单曲”Candy”。在2000年Mariah Carey从“Candy”的作曲人Larry Blackmon和Tomi Jenkins的版权发行方处获得衍生作品权并将“Candy“改编成了新歌”Loverboy”。于是”Loverboy”的作曲人变为Mariah Carey, Tomi Jenkins 和 Larry Blackmon三人,后两位也获得了该歌曲的部分版税。

以上的四种权利并不是组成版权的所有权利,其他权利例如授予权(the Grant Right)适用于将一首普通的售于大众的歌改编成歌剧或者其他表演形式。比如瑞典流行组合ABBA要授权给百老汇以让他们有权利将歌曲改编为著名的音乐剧Mamma Mia。

而近来打印权(Print Right)也对作曲版权所有者越来越重要。


与录音作品相关的权利群

(BUNDLE OF RIGHTS THAT RELATE TO THE SOUND RECORDING)

录音相关权利和作曲相关权利在某些方面是相近的。

比如第一项权利:复制分发权(the right to reproduce and distribute)。此处可参考机械复制权。在录音作品中,100%的收益首先流入唱片公司,而唱片公司与艺人的唱片合约(recording agreement)决定了这些收益怎样在这两个个体中被分配。通常唱片公司会支付艺人13%-16%的已发行唱片的销售额;有时一家唱片公司也会通过授权并设定费用甚至版税来允许别的唱片公司去复制并发行其旗下的作品,这种情况称之为第三方授权(third-party license),唱片公司和艺人通常五五分成。唱片公司也会将复制发行权授予流媒体,例如Rhapsody, Spotify, Rdio,同时他们会与这些流媒体应用协商以获取一部分的广告费用,再与艺人分成。

一些独立艺人则会授权给音乐分销平台(aggregators)例如Nimbit, TuneCore, CDBaby。

许多人认为iTunes只是一个销售平台而并非销售第三方,所以艺人只能得到13%-16%的分成而非第三方授权(third-party license)的情况中得到的50%。这是很有争议的点,也有人说iTunes事实上就是被授权方。

录音相关权利也包括衍生作品权,同样,在改编成新作品之前被授权十分重要。衍生作品的授权许可也被认为是第三方授权,所以唱片公司和艺人会五五分成。

同步播放产生的收入通常也为五五分成。

最后一项权利是数字播放权(digital performance right),它始于1995年,在此之前唱片公司和艺人从未收到任何因播放作品产生的版税。因为这项权利的合法化,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RIAA) 成立了一个新的表演权益协会, Sound Exchange。这个协会最开始专门收取数字作品上传者的版税,例如SiriusXM Radio, Pandora, cable television music channels,然后他们将收取的版税分给厂牌和艺人--50%给厂牌,45%给艺人,5%给美国联合音乐家协会(American Federation of Musicians) 和美国广播电视艺术家协会(the 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levision and Radio Artists)--从而向录音师及伴唱歌手支付相应的版税。


5. Infringement 侵权

如果有人侵犯了你的作品(录音成品或者词曲创作)版权你该怎么办?换句话说,他们行使了你的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当然,如果你认为,你的作品被侵权,你完全可以给他们发函甚至提出索赔。如果你的作品在美国进行过版权登记,那么可以直接上诉至联邦法院。

不过,我想说,控告某人侵权,然后举证,这并不容易。因为进入庭审阶段,法庭会让音乐学家对双方观点做出鉴定。然后专家们会把两首歌记录成谱去一一比较二者的相似度。这一过程会非常困难。事实上,大多数的起诉在庭审宣判前就达成和解。

有人这样问我一个问题,说如果只用他人一首歌或录音片段里的四个小节,这应该不算是侵权了吧?

当然不行,连3个音符都不行。

 有这样一个例子,NBC电视网,在每小时的开头,会播放一段由三个音符组成的旋律,作为它们的一种标志。我在课程中真不能哼出这段旋律。如果有使用这段旋律,或者其他人使用了它,你就得需要担心被NBC起诉了。

好,如果你认为自己的作品被侵权,而且在美国登记注册了版权,你可以去联邦法庭去提起诉讼了。

接下来是重点,举证的三要素。

一旦你的案件进入了庭审阶段,你需要证明三个方面的问题。而且过程极为不易。

许多人会说,我听着这首歌跟我那首歌听起来很像啊,然后他开始去起诉对方侵权,但在举证的三要素阶段就失败了,而且这三要素的举证确实很麻烦。

要素一:你必须证明,你的作品在美国已经注册过版权。

也就是说,你得把你的版权书拿到法庭上。所以一定要确定,你已经注册了版权。

要素二:你必须证明有关联。

你得证明,侵权人接触过你的版权作品。比如对方听过你的作品,那么这事可以成为他们盗用你作品的理由。这一过程并不容易证明,当然了,比方你跟一位歌手一起后台演奏了一首作品,在场的还有另外一个人。三个月后,这位歌手出来了新歌,这首歌跟你当时演奏的那首近乎雷同。这样在现场的另一个人,就可以证明这一切。这样当然就很好举证了。

不过,事情通常并不是这样。你并没有直接证据,在一些案例中,只能通过间接证据。你可以证明这位歌手,通过电台听过你的歌。他必须接触过你的作品。这确实不好去举证。

我有个客户跟我说,Kellogg先生,Steve Wonder(美国传奇歌手,史蒂夫旺德)盗用了我的作品。

我说好吧,不过你得证明关联性。于是我问他,他在创作自己作品之前是怎么接触到你的作品的?他说,我试过把作品寄给摩城唱片,还寄给过其他底特律和加州的唱片公司。但我清楚,正因为存在音乐人将作品寄往多家公司的情况,当时的唱片厂牌和发行公司都不再接受来源不明的作品。他们只接受自己熟悉的经纪人或者律师提供的作品材料。

所以说,你不能仅仅通过电台里播放的作品跟你的像,就说他侵犯了你的作品。你必须证明,你起诉的对象,先接触到了你的作品,然后基于你的作品改编。

于是我结束了这个案子。就算这件事情到了庭审阶段,他们也证明不了关联性从而输掉官司。

另外我之前提到过,在版权诉讼官司中,法庭可以判输掉官司的一方,向胜诉方支付律师费。在先前案例中,起诉方最终被判向Steve Wonder一方支付高达24万美元的律师费。所以,你要特别当心,你可能因为输掉官司而被判赔律师费。刚才提到了举证三要素的两个,下面的第三个。

要素三:实质上相似。

你必须证明,你的作品与你要起诉侵权的作品之间,存在着实质上的相似性。实质上相似,意思是说对方作品是以你的作品为基础。从之前的案例我们知道,双方都会请出自己的专家去判断它到底是相似还是不相似,最终由法官和陪审团作出判决。目前没有一套公式来判断所谓“实质上相似”,只能通过双方举证,最终由法官和陪审团来作出判决。

说实话如果有两首作品,人人都能听出来特别相似,几乎一模一样,那你也就不用举证二者的关联性来赢得官司了。

我曾经有个客户跟我说,他的一首作品被盗用了。我发现他的作品有部分被使用到了另外一首歌星的作品中。我代表我的客户向管理他歌曲版权的发行公司提出了这个情况。这事对我来说就是一次侵权行为。不过,发行公司很聪明,他们找来了音乐学专家,去判断这首歌的旋律、音符和歌词是不是与他的作品产生了“实质性的相似”,以此来决定是否继续跟进这件事。即使我并不赞同,但也只能尊重结果。他们的专家确实在版权诉讼这方面非常擅长。


5.1 Infringement Course Cases 侵权案例

那么,如何证明抄袭与侵权呢?一般来说,法院认为涉嫌侵权方必须有渠道了解到涉嫌被侵权的作品,并且两个作品之间存在“实质相似性”(substantially similar)。

比如,Arnstein诉Porter的案件就胶着于渠道问题。原告声称被告抄袭了他的多首歌曲,包括已公开发表和销售的作品,和未公开发表或取得版权的作品。被告辩称自己从未听过原告的作品,因此,不可能抄袭。而原告认为,被告“在我身边安排了奸细,每天跟着我、监视我,还和我住在一起”,并声称他的住所曾被多次入室盗窃。

随后,巡回法院认为:

“首先,证明抄袭可以通过(1)被告承认抄袭,或(2)存在间接证据(一般指了解渠道的证据,简称渠道证据)使审判者能合理推断出抄袭的结论。当然,如果作品不存在相似性,再多的渠道证据也不能证明抄袭。如果渠道证明和相似性同时存在,那么审问者必须裁定此处的相似性是否足以证明抄袭。这个时候,就需要分析(“解剖”)了。审判者会审核专家的证词来帮助自己判断。如果缺少渠道证据,那么两份作品必须存在相当显著的相似性,从而排除原告和被告分别独立创作出各自作品的可能性。”

在这个案件中,地方法院作出了利于被告的即决审判,而巡回法院不予认同。(注意,即决审判意味着证据明显偏向某方时,法院无需审讯就作出的裁定。)此案中,原告的一首歌的销量超过了100万份,因此被告有可能听过这首歌。所以,巡回法院认为应由陪审团决定原告的可信度。

在之前的Beatle George Harrison的"My Sweet Lord"的案件中,他由于潜意识抄袭而被认为有罪。这是因为这些歌和他听过的Chiffon的歌"He's So Fine"(渠道证据)在实质上存在相似性。

在另一个Selle诉Gibb的案件中,the Bee Gees被控诉侵害版权,这是由于他们的主打歌"How Deep is Your Love"涉嫌部分抄袭了另一首歌曲。法院认为,由于原告的歌曲未经公开发表且只在芝加哥地区的婚礼和其它私人活动中演出过,因此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有渠道了解到原告的歌曲。

点击此处,阅读Billboard关于史上最贵侵权案的文章://www.billboard.com/articles/news/80666/frustrated-michael-bolton-ready-to-move-on


@DK 补充具体的抄袭对比(附试听链接):

1. Michael Bolton 抄袭 The Isley Brothers 的作品。法院判决 Sony 公司(Bolton 的公司)赔偿 420万美元,Bolton 赔偿 93万美元,歌曲联合作者 Andrew Goldmark 赔偿 22万美元。该曲收录在 Michael Bolton 1991年的专辑《Time, Love & Tenderness》,由于该专辑中另有一首获得当年格莱美最佳男声流行演唱奖的<When A Man Loves A Woman>,专辑销量很好。法院认为此抄袭曲贡献了该专辑 28% 的利润,而 Bolton 的作品中有 66% 的元素系抄袭,确定赔偿额时也考虑了上述因素。

原曲:

<Love is a Wonderful Thing> The Isley Brothers

//y.qq.com/#type=song&mid=000Pf79O1LjbGe&play=0

抄袭曲:

<Love is a Wonderful Thing> Michael Bolton

//y.qq.com/#type=song&mid=001bvMDK0UCdA8


2. George Harrison(Beatles 乐队成员)1970 年的作品<My Sweet Lord> 和 The CHIFFONS 1963 年的作品<He’s So Fine> 高度相似,虽然法院认定这是无意识抄袭,但仍然需要支付58万美元的巨额赔偿。

原曲:

<He’s So Fine> The CHIFFONS

//y.qq.com/#type=album&mid=0016GEdZ2eekJs

抄袭曲:

<My Sweet Lord> George Harrison

//y.qq.com/#type=song&mid=000avGZW0EKEW4


6. Fair Use 合理使用

侵犯版权是个严肃的问题,也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在著作权法领域被称之为合理使用。 当被指控侵犯版权时,合理使用可以作为一种辩护。尤其是在新闻报道,宗教或教育的应用场景下,忽视作品的版权问题时常被辩护为合理使用。

因此,如果在一个新闻报道中出现了有版权的音乐或视频的零星片段,那有可能是合理使用。使用方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教育,尤其是非营利性教育的应用场景中,或者宗教活动中,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被称为合理使用,同样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举一个合理使用的概念在版权侵权的问题上被误用的例子。这是几十年前在版权领域的经典案例。当时在我的家乡俄亥俄州克里福兰市,一个电视台在早间六点新闻档时候告诉观众记得11点锁定他们的频道,他们将在11点的新闻节目中直播凯霍加广场上的人肉炮弹表演。11点,节目开始了,记者来到那个广场上,爬上了特制的炮筒,并钻了进去。摄像完整地记录了炮弹开炮,他被发射出去,然后落到了防护网上的全部过程。人肉炮弹,很不可思议不是么?

但他们并不知道人肉炮弹的特技表演也是有版权的。这个表演的版权人(注:Zacchini)为他的表演申了版权保护。于是他将该电视台告上了法庭,表示电视台抄袭了他的行为和原创的作品,已构成侵权。但电视台用“合理使用”来为自己辩护,指出他们有权在新闻报道中使用该创意。法院最终判定电视台构成侵权,其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理由如下:第一,电视台并不是只使用了该版权作品的一小部分,而是使用了整个作品;第二,电视台为盈利机构,他们使用该作品来提高11点新闻节目的收视率,增加广告收入。所以,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所考虑的几个因素。

(注:著名的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即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一般非营利性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大;②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性质,即该作品已经出版还是没有出版、是事实性的记述还是创造性的描绘,一般对已经出版的事实性记述作品的利用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大;③同整个著作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质量;④使用对有著作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www.chinalawedu.com/news/21604/5900/65/2004/12/ma619520393410221400274040_146338.htm)


7. Recap

第三课是非常重要的一课,因为它讨论的是关于版权的一些基础知识。在我看来,版权是音乐产业里最有价值的资产。

正如我们讨论过的,版权法自1790颁布以来,版权保护期限、版税分配比例、权利范围和权利类型都经过了大量修正。

我们讲到了其中的一些细节。比如词曲作品应该进行“表演艺术作品版权登记”(Performing Arts Registration),登记之后,词曲作品受表演艺术作品相关法案的保护。词曲版权归发行公司和和词曲作者所有。比如录音制品应该进行“录音制品版权登记”(Sound Recording Copyrigh),登记之后,录音制品受录音版权法案保护,。录音版权一般归唱片公司和演唱艺人所有。

包括版税率,我们知道了音乐作品发行商、词曲作者、唱片公司和演唱艺人们是如何得到酬劳。

我们还研究了版权的“权利群”。再说一遍,版权不只是一个权利,而是一个权利群,也就是多项权利的集合。

我们研究了流行歌曲作者版权中的四项主要的财产权利。机械复制权、公开表演权、数字表演权、同步使用权和衍生权(the derivative right)都构成了版权的权利群。

我们区分了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权利群。我们还提到了流媒体的版税,这项收入的性质在不断发生变化,包括词曲版权人收入和录音版权人收入两方面。

我们讲到了如何在美国版权局注册我们的作品,以及当有人侵犯了你的作品时,这个程序能够提供给你的重要的补救措施。

我们还提醒了你,要和你所在国家的版权局确认,找到保护你作品的最好方法。

我还告诉了你确认侵权事实的三个重要元素——

一是原作品有在美国登记过版权,二是证明被诉方与原作品有过接触,三是确认被诉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

最后,我们讲到了合理使用,即不经过版权人允许,可以对版权作品进行有限制的使用的情况。

在下一堂课中,我们会讲到艺人团队、经纪人、代理人和代理律师。

乐评人邓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