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鑫会计师看国税局最新跨国商务税务规范
2016年,几起事件的爆发使得全球对跨国商务税务的关注和忧虑进一步升级。春季遭披露的巴拿马文件事件揭露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司通过帮助客户开设离岸壳公司,使得全球上百名政要和名人得以在逃税天堂隐藏财富,从而引发了全世界的轰动和讨论;去年8月,欧盟裁决苹果公司向爱尔兰政府补纳历年积累下来的欠交税款,总金额约145亿美金(130亿欧元)。
尽管各种事件的最终影响尚未尘埃落定,苹果公司和爱尔兰政府在判决后也均表示不服并将进行上诉,但世界各国政府无不纷纷警醒,开始寻求新的合作手段和管理规范,力求减少或者杜绝隐患。在当前日益复杂的全球商务环境中,跨国企业利用国家之间的商贸税务法律差别,想要采取合法手段避税是完全可能的,政府需要在保护合法商业活动的同时,维护国际间的公平合理透明的商务环境。
美国政府也积极采取行动,对其跨国商务规范进行调整。从近期国税局出台的两项政策法规中,我们可见一斑。
外国人拥有的非独立实体(Disregarded Entity)必须满足申报要求
一般来说,美国税法要求公司或合伙人在报税时向国税局提供所有者及财会等信息,但非独立实体不受这类申报信息要求约束。传统上,由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拥有的非独立实体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也不需要受申报要求的约束。
近期,财政部和国税局发布最终版法规,规定在申报要求上,外资所有的非独立实体需要和外资控股25%的美国公司一样,进行相关申报。IRS法规条例6038A规定,当一家美国公司股份的25%以上由外资持有时,该公司需要每年提交一份5472表格。过去的5472报表要求不适用于所有非独立实体。最后法规中将外国拥有的非独立实体单独排除在不适用的范围内,换言之,外资所有的非独立实体将面临更高的申报要求,该规定自2016年13月31日后的税年中生效,也就是2017年。
取消外国商誉(Goodwill)的优惠待遇
外国商誉和持续经营价值转移一度享有国税局的优惠待遇,被避免作为高价值无形资产看待,二不需要考虑转移中的利润可能及税务影响。然而,2016年12月发布的最终法规规定,外向的商誉和可持续经营价值不再享有外国优惠待遇。
和上述的非独立实体法规不同,外国商誉优惠待遇的取消将追溯回2015年9月13日以后的商业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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