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服务/业务咨询: 400-600-8680
客服邮箱: service.china@lexisnexis.com
投稿邮箱: China.Content@lexisnexis.com
律商网: www.lexiscn.com
【编者按】2016已经走到了尾声,是时候回头看一看,这一年留给我们的都有哪些挥之不去的法影。信息时代,网络安全无疑是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法律层面的保护自然是应有之义;随着“互联网+”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追求足不出户便可办天下事,为网约车披上合法的外衣亦是大势所趋;外商投资审批改备案,负面清单模式全面推开,更是实现了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还有总理的那句“税负只减不增”,政策红包发到各行各业,营改增的变革如火如荼……回首昨日,是为了更好地仰望明天。法治的车轮还在滚滚前行,每一个辙印都会留在我们法律人的笔尖心头。
【互联网法律体系更加完备】
今年,是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22周年。这些年,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正日益成为各国立法与监管的焦点。今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三层级规范体系正保护着互联网空间。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通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从法律层面上进行了规定,倍受全球范围的广泛关注。其中限制数据跨境条文的最终落地,将对企业跨国经营产生巨大的实际影响,也将成为跨国企业的首要合规挑战。
相关重要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网约车:车轮与法律的距离】
网约车作为新兴业态,不仅在国内引发了热烈的有关法律和社会问题的讨论,在国外,也有同样的讨论和关注,很有意思,也很有价值。它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对现实的各种规则提出了挑战。创新与规则或法律,到底应该谁来付出代价谁该让步?网约车这块蛋糕,如何才能让各方都吃的满意?
今年7月,先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接着,交通部等七部门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从2016年11月1日施行。这些相关规定的陆续出台终结了网约车数年来在监管灰色地带的徘徊。网约车终于有了合法名分,被纳入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监管。
相关重要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外商投资管理告别逐案审批】
一直以来,外商进入中国市场都实行审批制。伴随着“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逐渐演变成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我国也于2013年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开始了备案制的试验。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备案制度的推行,10月8日,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这一系列举措是对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也是外商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不仅减轻了外商投资者对华投资的程序性负担,同时也是推动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
【反垄断领域再出新规,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意见》在约束政府垄断行为、防止政府以不当行为干预市场、排除竞争方面将产生巨大作用。
此外,一系列的反垄断新规也在酝酿之中,6月17日,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认定经营者垄断行为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的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南》确定了反垄断违法所得计算、销售额的界定、罚款比例等这些在实践中困扰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经营者的问题的依据,有许多亮点与突破。
相关重要法规:
《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征求意见稿)》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征求意见稿)》
《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
《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税法:中国转让定价合规出新规+营改增全面落地】
2016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将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正式通过营改增方案。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扩围文件正式出台。
2016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2号)。42号公告规定了中国新的转让定价合规要求,包括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含国别报告)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新要求与现有规定相比有重大变化。
相关重要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金融证券:私募基金管理、借壳上市、互联网金融均有新规出台】
近年来,伴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与私募基金有关的各种风险和问题也日益凸显。2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办法》作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的发布,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金融界的极大关注。
新的交易模式不断出现,规避监管套利的现象也有所增加。2016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的部分条文进行修订。
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传半年之久文件终于落地。随后,多部门重拳出击,公布了一系列的专项整治方案。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
相关重要法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