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锅顶山环境诉讼难立案

2014年8月23日 10:26 阅读 41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制度建设必须依靠法制保障。2014年,大修之后的《环保法》被成为"史上最严环保法",7月,环保法庭又走进最高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再次成为热门话题。

 其实何止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私益诉讼立案也是难上加难!一边是法院不愿为环境诉讼立案,一边是近年来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呈多发态势,并且以30%的速度在迅猛增长。而环境诉讼本来可以成为环境博弈的平台,起到定纷止争、多方共赢的作用,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让群众走进法院,而不是走上街头,环境诉讼的大门应当向人民群众敞开。只有开门立案,才能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

 《环保法制化》系列报道之一

 武汉锅顶山环境诉讼难立案

 █本社记者李蒙

 垃圾焚烧受害者遭遇立案难

 2014年6月23日下午,张细姣、任瑞等五人来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院申请立案。他们都是武汉市锅顶山垃圾焚烧污染受害者,住在锅顶山附近的昌南花园小区,而被告有两个,一是武汉博瑞环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于2012年12月29至2013年12月17日非法运营锅顶山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一个是武汉汉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氏环保"),于2012年7月至今运营锅顶山医疗垃圾焚烧项目。

 博瑞公司被湖北省环保厅评价为"日夜焚烧垃圾、严重污染环境";汉氏环保不按要求建立二噁英监测点,任意排放毒、害物质却无任何监测数据。这两个垃圾焚烧厂周围的居民罹患多种呼吸道疾病、皮肤病和癌症,身心饱受摧残,生活苦不堪言。几位受害最严重的居民率先来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民事赔偿。

 立案庭的一位副庭长看完起诉书后,对他们说:"你们凭什么说你们的受害与垃圾场有关,雾霾不是同样有害吗?你们做过侵害鉴定吗?这样的事情应该找政府,找法院没用的。"经过一番交涉,副庭长走了,另一位法官答应留下居民的资料,表示要向上级领导汇报,由领导定夺。

 法院收下的材料里,有五名受害家庭的患病情况:

 王金泉家离汉氏环保医废垃圾场烟囱600米,2013年8月9日,他24岁的儿子王成因急性呼吸窒息综合症、肺部感染、白血病死亡。

 11岁的小姑娘花叶蕊,她家离汉氏环保医废垃圾厂烟囱的直线距离只有310米,花叶蕊的睡房朝西的一个窗户正对着两家垃圾厂。2013年10月底,她被诊断出骨髓病变,经多次化疗无效,于2014年5月截肢,现仍继续化疗,目前医疗费已达20多万元。

 任瑞的儿子黄嘉宸只有3岁,2011年底被确诊为右中间段支气管炎性肌纤维母细胞瘤、右侧阻塞性肺炎、右中叶不张,分别在武汉、上海、北京等地动过九次手术。为给小孩治病,全家老少备受煎熬,心力交瘁。

 张细姣一家4口,有3人患肺部呼吸道疾病和皮肤病。

 25岁的肖龙飞患肺部支气管炎、右肺中叶硬结灶,久治不愈。

 患病的当然不止他们五家,小区里太多居民患肺部呼吸道疾病和形形色色的怪病,尤其是小孩病得多。

 一位小区居民告诉记者,他家小孩的咽喉里长出了一个长长的瘤子,张开嘴都看得见,到处求医都不知道是什么病,后来小孩到陕西西安外婆家呆了半年,瘤子自然消失了。

 第二天,也就是6月24日,张细姣等人接到汉阳区法院立案庭的电话,说他们要请示上级法院,7天内等通知。这是个令人忐忑的消息,因为张细姣等人知道,汉阳区政府是支持受害居民们将环境污染维权纳入法治轨道的,多次表示希望居民们去法院起诉,而到了武汉市政府这个层级,态度就截然相反了。汉阳区法院是否立这个案要去请示武汉市法院,那就凶多吉少了。

 7天后,也就是6月30日,下午16时,张细姣、任瑞接到电话,让她们去汉阳区法院听候答复。对于当天在法院里发生的事,两人是这样回忆的--两人赶到法院,发现法院门口十几个警察严阵以待,更有两名防暴警察在大厅守侯。过完安检,在一位女庭长和3名警察"陪同"下,两人随身物品全部"被存放",看来是防止她们录音录像。全程更有警察在对讲机中实时联络、协调:"她们在开箱、她们在取身份证……"到了办公室门口,警察一拥而上,再次对两位女居民摸身检查。男警察有些不好意思,领导在旁催促:"摸,摸,摸。"经过层层严密检查后,立案庭庭长、副庭长、一男性工作人员,另加两名警察共五人,将两名原告关进一间小屋内告知:"经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决定,不符合民法通则119条,不予立案。"两人多次要求法院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庭长说:"我现在不是已经告诉你们了?另外我们以后也不再答复别人,更不会给任何人立案。"说完,在多名警察陪同下,一起走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受害居民们大惑不解:这怎么就成了不给他们立案的法律依据呢?

 两座垃圾焚烧厂的五大违法之处

 昌南花园小区建成于2005年,而400米之隔的汉阳锅顶山生活垃圾焚烧厂也在2005年正式立项,2006年底开工建设,2012年年底点火运行。由汉氏环保运营的医疗垃圾焚烧厂,开始时很隐蔽,躲藏在生活垃圾厂后面,周围小区居民根本不知道它的存在。直到2013年底生活垃圾焚烧厂暂停焚烧垃圾,居民们却还能闻到阵阵臭味,闻着味道找过去,才发现生活垃圾焚烧厂后面还隐藏着一个医疗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所产生的二噁英、重金属、飞灰等污染物对人体有极大危害。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已将二噁英列为一级致癌物,大气中二噁英类物质的来源主要是城市废弃物的焚烧。二噁英并不是一种单一物质,它包括210种化合物,这类物质非常稳定,熔点较高,可以溶于大部分有机溶剂,是无色无味的脂溶性物质,所以非常容易在生物体内积累,对人体危害极为严重,极易致癌。一盎司(28.35克)二噁英就可以杀死100万人,相当于氰化钾(KCN)的1000倍,这是迄今为止化合物中毒性最大且含有多种毒性的物质之一。

 武汉下辖武昌、汉阳、汉口三镇,同武昌、汉口相比,汉阳的经济发展落后一点,所以垃圾焚烧厂当初选址就选在了汉阳。但汉阳毕竟也在高速发展,2000年汉阳区被规划为"山水田园城",2008年又被定位为"宜居汉阳",计划打造一批高端住宅及商圈,原有的化工产业陆续搬迁到三环外。按照2012年9月发布的《武汉市主城区控制性详规导则批前公示》,锅顶山所在的永安堂地块及其周边被规划为居住、区级商业中心等,已经处于汉阳区的中心位置。在如此繁华的汉阳区中心,在离汉阳区政府仅仅几条街之隔的地方,锅顶山垃圾焚烧厂就像一个流着脓水的大疮疤,长在汉阳区这张大脸的腮帮子上。

 这两座垃圾焚烧厂,到底有哪些违法之处呢?

 (一)违法选址《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不小于800米。但这两个垃圾焚烧厂,400米处有两个幼儿园,800米处有一所小学,1公里处有一座大学,它们离汉阳繁华区王家港商圈仅仅2.2公里。800米内常住人口,达到3.12万。

 而这两个垃圾焚烧厂的环评报告,各自划定了匪夷所思的防护距离:生活垃圾厂距离居住区为300米,医疗垃圾厂为350米,该区域以内居民需要搬迁。300米、350米到底是什么距离呢?汉阳区一位区领导答复,是焚烧锅炉爆炸时的安全距离。

 原来当初的环评报告,只考虑焚烧炉爆炸时不炸死居民,而对垃圾焚烧产生的环境污染防护距离,根本未予考虑。3.2万人的健康,难道不在环评报告的考虑范围内吗?

 而即使是350米的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在两座垃圾焚烧厂点火运行时,也并未完成搬迁。武汉市政府称,已经将16亿元的搬迁费用给了汉阳区政府。垃圾焚烧引起的搬迁,为何不是企业买单而是纳税人买单?直到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频道将生活垃圾厂曝光,搬迁工作才真正引起重视,但也只是在350米的范围内。其实该搬迁的是居民,还是这两座垃圾焚烧厂呢?

 (二)违法批复《武汉汉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害废物焚烧处理中心迁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明:上述项目距郭家湾、花园湾等村庄仅70米(涉及420户,1260人),距杨湾、张湾仅178米(涉及230户,690人)等,项目600米范围内涉及2070户,6510人……就这样的一份报告书,却被武汉市环保局在2009年8月批复通过。

 其实不仅仅是锅顶山垃圾焚烧厂周围的居民的身体健康受影响,全武汉市居民的身体健康都因此受影响。因为垃圾焚烧排放到大气环境中的二噁英可以吸附在颗粒物上,沉降到水体和土壤中,然后通过食物链的富集作用进入人体。两个垃圾厂距汉江取水口分别为1200米和1900米,距武汉市的琴断口、宗关两个水厂800米和1900米,这两个水厂分别承担汉阳、汉口两区约200万人口的生活供水任务,汉江更是武汉市民的饮用水源地。

 琴断口、宗关两水厂取水后均要经过反应沉淀、过滤等多层工艺进入封闭的地下清水库,最终出厂,但反应沉淀池是全露天式的,过滤池是仅有屋顶的半露天式。两水厂按国家标准进行日常水质监测,但二噁英、飞灰等物均不在监测范围内。也就是说,两水产供应的武汉市市民饮用水,被锅顶山垃圾焚烧厂排放的飞灰污染,垃圾厂排放的二噁英最终将沉积在武汉市民的体内。

 (三)违法开工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审批环评报告的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焚烧线投入使用。而锅顶山这两个垃圾焚烧厂,却运营的有声有色。其依据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2年7月,武汉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以专题会议形成一份文件:决定采取"应急避险"的方式,先焚烧处置。

 一位官员说,武汉市目前只有锅顶山这一处医疗垃圾焚烧厂,如果不让这个厂焚烧医疗垃圾,武汉市的医疗垃圾就无法处理。迫于垃圾围城压力,"医疗垃圾属于危险废物,如果长期不处理将会产生严重的危害"。

 "武汉的应急避险明显违法。"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法委员会委员夏军称,应急条例仅适用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如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有损于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日常处置垃圾行为不是应急避险,"这是地方政府为自己的不作为找借口"。

 锅顶山的居民们也觉得市政府"应急避险"的说法经不起推敲。"难道在锅顶山的垃圾焚烧厂建成之前,武汉市就不处理医疗垃圾吗?难道医疗垃圾就必须焚烧、不能做填埋处理吗?即便是应急避险先生产,也应该告诉居民们是应急避险2年,还是20年,还是永远?武汉市是不是要永远应急避险医疗垃圾?"难道我们的健康和生命就不重要么?一定要牺牲我们去避免那些尚未发生的危险么?

 (四)违法运营两项目除了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试运行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也不正常。其中,生活垃圾厂在线监控未运行,垃圾渗滤液违规转运处置;医疗垃圾厂将生产污水直接外排,收集的危险废物露天存放,没有启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为此,湖北省环保厅勒令两项目关停整顿。

 2013年10月,两项目又被国家环保部列入72家全国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并公开通报责令整改。汉阳锅顶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锅顶山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将飞灰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然而,至今生活垃圾厂停产,医疗垃圾厂一直在全线运行。

 武汉市环保局2009年对医疗垃圾厂的环评批复提出,"焚烧炉调试前,必须在厂址区域下风向最近敏感点及最大落地浓度点,各设一个大气二噁英监测点"。但至今还没建成。武汉市环保局乃至湖北省环保厅,均对二企业做过处罚,但似乎没有改变什么。

 全国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副主任陈万青分析,目前,国内关于这种污染与健康损害关联的研究相对偏少。不过,垃圾焚烧厂产生的二噁英等污染物,是国际上已经有定论的致癌物。有定论的污染物甚至致癌物,不用研究就能肯定其对健康的危害。如果能检测到空气中含有这类物质,无需做大量深入研究,就能断定支气管哮喘疾病与其相关。

 (五)没有资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而运营医疗垃圾焚烧项目的汉氏环保公司,并未取得相关许可证。

 依法维权,再难也要走下去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情形为"严重环境污染",可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论处"。

 锅顶山的这两个垃圾焚烧厂,非法排放的危险废物远远不止3吨,但并没有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反而是周围受害居民,因抗议垃圾焚烧对他们造成的不法侵害,而被拘留。

 2014年3月15日至4月中下旬,锅顶山垃圾焚烧厂周边的受害居民们围堵医疗垃圾焚烧厂大门,搭建帐篷昼夜守候,"24小时没间歇,在三场大雨中也撑着伞坚持围堵垃圾焚烧厂",要求其迁走。第一天就有数十名警务人员赶到,拆除帐篷,双方发生冲突。程懿星、岳忠义等五位居民代表及一名居民被带至汉阳区永丰派出所。其中,两人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之后,居民排成三层"人墙"封堵焚烧厂正门,而近百名着工作装的城管人员冲击"人墙",直到开出一条道路,18辆运送垃圾的厢式货车疾驰入厂区。如此反复一个多月,维权活动没有任何进展。

 堵门不成后,居民们想到走司法程序试一试。这一想法得到了汉阳区政府的支持,暗示如果在汉阳区法院起诉,区政府将协调法院帮助立案。居民们进京与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协议。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又邀请包括北京理工大学徐昕教授、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杨学林等律师,自然之友、自然大学等环保NGO,共同组建团队,代理、帮助居民维权。

 "这个民事诉讼法院不予立案,我丝毫没有感觉到意外。"代理律师王振宇称:在民事方面,去立案的五个居民并不是诉讼代表人,其他二百余居民正准备去法院递交诉状、立案。如果汉阳区人民法院仍然是既不立案又不给下裁定,等于非法剥夺了老百姓的诉权。对此,老百姓有权投诉、检举或控告,也可以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立案。

 "法院不予立案,不但明显违法,而且非常不明智。这等于在关闭一扇理性、有序解决纠纷的大门。由环境民事纠纷而引发的社会事件已经够多了,不知道为什么有些领导人、有些机构仍然不吸取教训。""这只是个开始",王振宇律师说,"下一轮法律行动马上就要进行,不排除将湖北省环保厅、武汉市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新修订的环保法明年就要实施,我也想测试一下,这样一部被称作'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是否能在湖北省落实。"据悉,民事诉讼是计划中的第一轮法律行动中的一部分。同时开展的还包括:

 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一步调查取证、明确有关部门责任。

 受害居民分别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环保局、湖北省环保厅提出了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有关医疗垃圾焚烧厂的立项、环评、开工的批复、验收、检测信息,医疗垃圾焚烧厂的排放数据、飞灰产生量及转移联单信息、自建污水处理装置信息、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等。

 有了律师和环保NGO的专业指导,信息公开申请工作变得专业、高效。下一步,受害居民在已掌握的信息基础上,将对两座垃圾焚烧厂的污染问题和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进行更加深刻的追问,自然也会保留向相关政府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提起行政诉讼,将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告上法庭。

 几位在前期维权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居民,已经将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公开道歉。汉阳区法院立案后,一直处于延期审理的状态。

 三、对武汉市环保局提起两起行政复议申请。

 居民们已经对武汉市环保局提起了两起行政复议申请,一是要求撤销医废垃圾焚烧厂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复,二是要求武汉市环保局履行职责。

 "武汉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之说,至少从表面来看,是医疗垃圾焚烧项目得以运营的关键因素。"王振宇律师表示。

 他认为,所谓"应急处置",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时处置。而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其中,'突然'--事先没有预料和'发生'--危机已经开始,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判断要件。显然,医疗垃圾每天都在产生,所谓疫情和疾病并未出现,当然不存在所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另,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武汉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存在违法嫌疑。"武汉市环保局是否没有责任了呢?在居民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到:武汉市环保局要求汉氏设监测点并将监测结果向其备案。而直至2014年4月28日,武汉市环保局在向陈文楚作出《关于陈文楚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中,仍然声称:"……二噁英监测结果报告……无法提供数据"。也就是说,汉氏环保并未设置监测点当然也就没有备案监测结果。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武汉市环保局置若罔闻,毫无疑问监管失职;即便武汉市人民政府确实决定由医疗垃圾焚烧厂"应急处置"医疗垃圾,武汉市环保局作为环境主管机关,在工作范围内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其履职依据应当是法律法规,至少应当是政策、红头文件。而所谓的人民政府"开会研究"不在上列,不应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受害居民虽然对法院拒不立案感到失望,但他们已经下定了决心:不达到让违法污染环境的医疗垃圾焚烧厂停产搬迁的最终目的,依法维权的行动绝不会停止。也有部分居民向记者反映,一个违法项目之所以得到政府如此强力支持,是因为"有后台"和"巨大的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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