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大梦桃源vs邹恒甫的一审判决

2014年8月22日 22:05 新浪博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

原告梦桃源公司诉称,邹恒甫2012821日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中发布消息,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那些服务员主管女人也特喜欢给北大院长主任部长教授敬酒啊哈哈。发票要多少就开多少买多少”。“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总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邹恒甫2012822日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中发布消息,称“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总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那些服务员主管女人也特喜欢给北大院长主任部长教授敬。发票要多少就开多少,要买发票也可以。有人说那是爱情,不是诱奸,使用货币换来换去的女人。拿了教授的钱就肉来还”。“现在,院长主任部长教授与北大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校方也不会理睬”。“我等待你对梦桃源直隶会馆大膳鲂等等吃喝玩乐淫荡的报告。如果没有北大院长主任教师跟所有服务员没有诱奸钱色交易淫荡的事件,你把报告给国人公布”。“在梦桃源物色清纯服务员然后发展性关系还被认为是低档的呢。到另外两家超级昂贵的直隶会馆和大膳鲂物色更漂亮的服务员才是北大好些淫棍满意的性关系对象。服务员领班都有业绩奖金提成,见到客人就呼领导给名片,希望多找她订餐”。“北大书记校长如果不停止这些吃喝玩乐色的豪华场所,那世界一流的学术是毫无希望的。另外,奸淫是指乱搞性交,诱奸,色钱交易,色权交易等等,不要只想到强奸。奸淫泛指通奸”。“为保证北大学术环境,我建议梦桃源直隶大膳鲂所有星级酒店等都被清理出北大。什么样的后门关系让这些吃喝场所成为北大的一大风景”。“想我堂堂北大某某级别的领导奸淫几个女服务员是她们的荣幸,算得了什么呢?当然,更多的时候,这些女服务员也乐意被这些拥有头衔的院长,教授奸淫。两者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属于互补型,一个满足了自己的私欲,一个用肉体换取更多的劳动价值;说白了,也就是淫棍嫖客与妓女之间的那勾当”。邹恒甫2012830日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中发布消息,称我笼统地写北大院长系主任在梦桃源淫乱当然是太夸大了,我当然是指我了解到的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如此淫乱”。梦桃源,它根本不应该在北大里面开店。直隶会馆和大膳鲂等超级昂贵酒店,你们尽快搬家吧。这三个酒店败坏了北大的学术气氛”。邹恒甫201291日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中发布消息,称,梦桃源湘粤酒店,请全天派一个人把你们顾客喝醉后吐出来的酒糟食物清理干净。因为我每次吃饭,我不敢进厕所”。北大纪委监察室还根本没有来得及查北大经济学院和光华管理学院在梦桃源湘粤酒店经常吃喝和报销此酒店发票的人啊。不要急,这个范围已经很小了。上述内容是邹恒甫在网站中所写的14个点。

一、我公司认为邹恒甫在上述消息中的表述无中生有,毫无事实方面的依据。我公司的生意并非不正常的火爆,我公司的经营活动一直都非常一般、非常正常。邹恒甫试图将我公司描述成灯红酒绿、声色犬马的场所,但这与事实完全不符。我公司一直都遵守法律的规定和餐饮业的一般规范。邹恒甫将我公司的所谓生意火爆归因于不正当的事件或原因,向公众传达我公司以不正当的手段经营或我公司乐于充当邹恒甫以不可告人的目的编造的事项的媒介这样的虚假信息,完全是无中生有。邹恒甫在其微博上发布的上述消息,也向公众传达了一种我公司对其员工的权益严重漠视的谣言,这也是完全没有依据的。另外,邹恒甫通过在其微博上发布的上述消息肆意诬陷我公司的员工之外,还妄称我公司买卖发票,妄称我公司的厕所不干净,妄称我公司败坏了北大的学术气氛,这些都是毫无事实方面的依据的。二、邹恒甫在上述消息中的表述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名誉,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邹恒甫在其微博上发布的上述消息得以广泛传播后,由于其内容十分低俗,近乎下流,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直接导致公众对我公司评价的降低或与此相关的不恰当的猜想,给我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负面的影响,出现了我公司客流减少,营业额和收入下降的事实,且我公司认为此事实与邹恒甫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邹恒甫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对法人和公民名誉权的保护相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相关的明确的规定。人皆有兄弟姐妹。邹恒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明知并遵守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底线,但在本案中,邹恒甫出于恶意,完全置事实与法律与不顾,为一已之私利,编造谣言,耸动视听,无视法律,漠视甚至故意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到了肆无忌惮、恣意妄为的程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使丑恶不可嚣张,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并请判如所请,以维护正义。另外,我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贰仟贰佰元及公证材料的复印费,装订费人民币壹佰元,这些必要的费用与邹恒甫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判令由邹恒甫负担。现起诉请求:1、判令邹恒甫在其微博上删除侵犯我公司的文字,具体文字内容见我公司提交的证据。2,判令邹恒甫连续三天在搜狐网、网易、人民网、腾讯网、雅虎网等六个网站的网页上、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上的显著位置公开陪礼道歉三次,并为我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上述费用由邹恒甫承担。3、判令邹恒甫赔偿我公司维护权利支出费用2300元包括公证费用复印费。4、判令邹恒甫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邹恒甫辩称,梦桃源公司的起诉没有依据,应予全部驳回。梦桃源公司起诉侵权的构成要件并不完备:其一、梦桃源公司不是我的批评言论的直接对象,与批评言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我的批评言论主要指向对象是北京大学的少数教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也在于北京大学的少数教授。即使言论中提到梦桃源公司,也只是涉及个别服务员,以及梦桃源公司的卫生管理等问题,是对梦桃源公司企业管理和服务的评论、批评。其二,我的批评言论没有侵犯梦桃源公司名誉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是侵权人必须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我的批评言论主要目的是通过言论监督促使梦桃源公司管理层以及梦桃源公司等高校周边企业加强管理,也是为了更好促进高校与餐饮服务业的良性管理,不存在诋毁梦桃源公司企业声誉、破坏企业发展的主观违法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我对梦桃源公司个别服务员的不良行为以及卫生管理问题的批评评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条件。其三,我的批评言论没有造成梦桃源公司的名誉损失。该公司起诉称,我的言论表述严重侵害了其名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但梦桃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客流量减少、营业额和收入下降的事实,也未能证明其所谓损失的事实与我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梦桃源公司所诉的侵权不构成,应予全部驳回。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原被告当事人的相关情况:

原告梦桃源公司系企业法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制售中餐(含冷荤);销售酒、饮料;零售卷烟、雪茄烟。营业期限为2007626日至2027625日,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北京大学医院西侧。

被告邹恒甫曾系北京大学教授,现为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新浪微博(//weibo.com/u/2717762443)加V实名认证为邹恒甫的微博博主,新浪认证的个人身份信息为经济学家,05年入选首批长江教授,09年入选首批千人计划。其在该实名微博中的自我介绍是中国经济学第一人,中财教授,武大北大教授,两次获国家自科杰出青年基金,首批社科长江教授,中组部首批千人计划教授,新中国首位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 截止201296日上午,邹恒甫实名微博的粉丝数为203 351人。

二、关于被告邹恒甫发布涉诉微博言论的情况:

2012821919分,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了如下内容: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截止201296日上午,该微博内容己被转发72 647次,评论19 484条。

20128211510分,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了如下内容:那些服务员主管女人也特喜欢给北大院长主任部长教授敬酒啊哈哈。发票要多少就开多少买多少。截止201296日上午,该微博内容己被转发205次,评论129条。

20128212101分,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了如下内容: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总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截止201296日上午,该微博内容己被转发294次,评论202条。

2012822005分,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了如下内容: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总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那些服务员主管女人也特喜欢给北大院长主任部长教授敬酒啊哈哈。发票要多少就开多少,要买发票也可以。有人说那是爱情,不是诱奸,使用货币换来换去的女人。拿了教授的钱就肉来还

2012822012分,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了如下内容:大家好好看看我5年来给北大校方写了多少公开信://t.cn/zw03zb2,他们绝不理睬。现在,院长主任部长教授与北大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校方也不会理睬。为什么?全国如此,为什么邹恒甫非要暴露北大?哈哈一笑,事情就过去了。这就是今日北大精神。截止201296日上午,该微博内容己被转发180次,评论132条。

2012822240分,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了如下内容:北大蒋朗诵发言人,你最好在北大有钱的学院好好调查一个月再说话,我对北大淫乱之事了解太多了。你要打官司,我太高兴了。我等待你对梦桃源直隶会馆大膳鲂等等吃喝玩乐淫荡的报告。如果没有北大院长主任教师跟所有服务员没有诱奸钱色交易淫荡的事件,你把报告给国人公布。你急于否认,是你对北大不负责。截止201296日上午,该微博内容己被转发202次,评论121条。

20128221635分,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了如下内容:在梦桃源物色清纯服务员然后发展性关系还被认为是低档的呢。到另外两家超级昂贵的直隶会馆和大膳鲂物色更漂亮的服务员才是北大好些淫棍满意的性关系对象。服务员领班都有业绩奖金提成,见到客人就呼领导给名片,希望多找她订餐。这给北大有钱有商人朋友找关系开后门的人提供了极好的挥霍机会。服务截止201296日上午,该微博内容己被转发164次,评论138条。

20128221645分,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了如下内容:北大书记校长如果不停止这些吃喝玩乐色的豪华场所,那世界一流的学术是毫无希望的。另外,奸淫是指乱搞性交,诱奸,色钱交易,色权交易等等,不要只想到强奸。奸淫泛指通奸。//@邹恒甫:在梦桃源物色清纯服务员然后发展性关系还被认为是低档的呢。到另外两家超级昂贵的直隶会馆和大膳鲂物色更漂亮的服。截止201296日上午,该微博内容己被转发222次,评论234条。

20128221708分,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了如下内容:再重复一遍:从清华西门望北大都是吃喝玩乐的七星级高档场所。请问书记朱善璐学兄,北大是搞最高教育研究还是搞最高吃喝玩乐?!校长周其凤学兄,你是怎样在管北大?为保证北大学术环境,我建议梦桃源直隶大膳鲂所有星级酒店等都被清理出北大。什么样的后门关系让这些吃喝场所成为北大的一大风景。截止201296日上午,该微博内容己被转发287次,评论174条。

20128221803分,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了如下内容:“[想我堂堂北大某某级别的领导奸淫几个女服务员是她们的荣幸,算得了什么呢?当然,更多的时候,这些女服务员也乐意被这些拥有头衔的院长、教授奸淫。两者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属于互补型,一个满足了自己的私欲,一个用肉体换取更多的劳动价值;说白了,也就是淫棍嫖客与妓女之间的那勾当。]” 截止201296日上午,该微博内容己被转发197次,评论184条。

2012830353分,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中发表了如下内容:我笼统地写北大院长系主任在梦桃源淫乱当然是太夸大了,我当然是指我了解到的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如此淫乱。我说话往往夸大,这是我的一贯风格。了解我的都晓得我的这一特点。我痛恨高校腐败淫乱者,我要大大地为教育神圣呐喊发威。截止201296日上午,该微博内容己被转发12 038次,评论4259条。

2012830451分,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中发表了如下内容:梦桃源,它根本不应该在北大里面开店。直隶会馆和大膳鲂等超级昂贵酒店,你们尽快搬家吧。这三个酒店败坏了北大的学术气氛。其实,是通过什么后门关系你们摸进了免税减税的北大校内?!这些猫腻是我搞财政税收的专家最想质疑的。北大应该是超级学术的北大,它不是超级豪华吃喝的北大。截止201296日上午,该微博内容己被转发1807次,评论534条。

2012911246分,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中发表了如下内容:梦桃源湘粤酒店,请全天派一个人把你们顾客喝醉后吐出来的酒糟食物清理干净。因为我每次吃饭,我不敢进厕所。北大一些吃喝玩乐淫乱份子,请你们少喝酒,好吗?。截止201296日上午,该微博内容己被转发997次,评论497条。

2012912103分,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中发表了如下内容:北大纪委监察室还根本没有来得及查北大经济学院和光华管理学院在梦桃源湘粤酒店经常吃喝和报销此酒店发票的人啊。不要急,这个范围已经很小了。截止201296日上午,该微博内容己被转发612次,评论884条。

至法庭辩论终结时,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的前述微博仍保留在其个人微博内。

邹恒甫在本案中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三、关于原告梦桃源公司的经济损失:

为证明诉讼支出,梦桃源公司提交了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200元公证费发票和北京城建顺捷电子图文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100元公证书装订费,在本案中,梦桃源公司分别主张2200元公证费和100元公证书装订费的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903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公证费装订发票、证据交换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概括起来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梦桃源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二、邹恒甫在新浪微博上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如构成名誉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以下分别予以论述。

一、关于梦桃源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见,成为适格原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起诉主体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范畴;2、起诉主体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中,针对第一个条件而言,经法院查明,梦桃源公司系企业法人,具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人主体资格。针对第二个条件而言,法院认为,判断原告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的标准是原告在诉争法律关系中是否享有权益。本案诉争法律关系是名誉权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故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是享有名誉权且名誉权涉嫌遭受侵害的主体。本案中,邹恒甫的涉诉微博言论涉及到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与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教授有不正当关系行为,梦桃源公司违法开具发票、厕所卫生脏乱、涉嫌走后门进入北大经营等情况,因该言论涉及到对梦桃源公司人、财、物等基本要素的陈述及评价,故梦桃源公司在本案名誉权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应享有权利及利益,与本案名誉权侵权之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综上,梦桃源公司可以受害人的身份主张名誉权侵权责任,其应当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故梦桃源公司具有作为起诉主体的资格,邹恒甫辩称梦桃源公司不是其批评言论的直接对象,与该言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原告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邹恒甫在新浪微博上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如构成名誉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判断邹恒甫的涉诉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因素:(一)邹恒甫发表涉诉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对梦桃源公司进行诽谤或侮辱的加害行为;(二)邹恒甫发表微博言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三)邹恒甫的微博言论是否对梦桃源公司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对此,法院分别分析如下:

(一)邹恒甫发表涉诉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对梦桃源公司进行诽谤或侮辱的加害行为。

首先,邹恒甫的涉诉微博言论是否属于对梦桃源公司进行诽谤的行为。诽谤行为是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而足以致使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会评价降低的民事侵权行为。传播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意见表达,传播的方式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本案中,被告邹恒甫发表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向该微博平台可及的传播范围以书面形式公开发表了涉诉的14篇博文,其中邹恒甫于2012821919分、20128211510分、20128212101分、2012822005分、2012822012分、2012822240分、20128221635分、20128221645分、20128221803分、2012830353分发表的涉诉微博陈述了北大院长、系主任及教授与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梦桃源公司违法开具发票的情况,但邹恒甫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前述博文所披露的陈述内容大致或基本属实,实际上诬指了梦桃源公司存在违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规范、违法经营的情况,其行为符合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故邹恒甫前述10篇涉诉微博言论中的虚假陈述构成对梦桃源公司进行诽谤的行为。

其次,邹恒甫的涉诉微博言论是否存在对梦桃源公司进行侮辱的行为。侮辱行为是指采用暴力或言语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贬损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邹恒甫分别在20128212101分、2012822005分、2012822012分、2012822240分、20128221635分、20128221645分、20128221803分、2012830353分发表的微博言论中,针对梦桃源公司的女服务员使用了淫荡使用货币换来换去的女人拿了教授的钱就肉来还诱奸钱色交易发展性关系乱搞性交色权交易用肉体换取更多的劳动价值等侮辱性文字,对梦桃源公司使用了吃喝玩乐色的豪华场所淫乱等侮辱性文字,该言语侮辱足以贬损梦桃源公司的名誉,其行为符合侮辱行为的构成要件,故邹恒甫在前述涉诉微博言论中使用侮辱性文字构成对梦桃源公司进行侮辱的行为。

但是,邹恒甫在20128221708分、2012830451分发表的两篇涉诉微博系对校园内开设餐饮业现象的质疑性评论,在2012911246分发表的涉诉微博系对梦桃源公司厕所卫生状况的批评性评论,前述评论系邹恒甫对前述现象及状况的个人见解及不同看法,其评论并不存在直接诽谤及侮辱梦桃源公司之处。邹恒甫在2012912103分发表的涉诉微博系针对北大纪委监察室调查相关人员的范围的一般性陈述,虽然陈述时涉及到梦桃源公司,但该陈述并未直接针对梦桃源公司且亦无诽谤及侮辱梦桃源公司之处,故梦桃源公司主张该4篇微博存在对该公司进行诽谤或侮辱的情形之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二)邹恒甫发表涉诉微博言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法院认为,判断加害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应当以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在相同情况下须尽到的注意义务为主要标准并结合加害人的身份地位、发布内容、认知能力、事后表现等自身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对不当言论造成的侵害积极减损是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对发表微博言论的一般注意义务。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自媒体,属于社交媒体的范畴,其特点在于网络用户以个人的视角和碎片化的语言,即时表达对人、对事的所见所闻、所感所想,根据自行设置让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即时查阅、获悉自己的经历与言论并得以在虚拟网络上迅速传播或扩散。个人微博是个人社交的重要方式,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但是,自由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自由的界限就是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网络是现实社会的投影和延伸,因此,在微博中自由发表言论也不例外。诚信谨慎之人在公开发表微博言论时,应做到以下四个层次的一般注意义务:1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2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3、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4、当微博言论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致不利影响迅速扩散时,应当积极配合查证并消除不利影响;否则,可以认定发表微博言论的网络用户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其主观方面具有过错。本案中,邹恒甫发表涉及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性交易、梦桃源公司违法开具发票等情况时未进行调查或考证,并未顾及涉诉微博言论可能侵害对梦桃源公司的名誉权益,做到事实陈述基本或大致属实,不使用侮辱、诽谤言辞,也未及时删除不实陈述的微博言论,且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删除,故邹恒甫未尽到网络用户的前述一般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

其次,邹恒甫在发表涉诉微博言论时未注意到自身的特殊身份。具有特殊身份地位之人发表公开言论时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邹恒甫曾经是北京大学的教授,具有特殊的内部人身份,而且还是微博上被新浪加“V”实名认证、拥有十几万粉丝的知名经济学家、国家首批长江教授及首批千人计划人才,故邹恒甫在发表涉诉微博言论时应当注意自身的特殊身份。正是由于邹恒甫曾经系北京大学教授的身份,与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之间存在特定的利害关系,使其言论容易产生内部人爆料的效应,使公众更加容易相信内部人爆料的真实性,从而更加容易误导公众,因此,邹恒甫在发表自己曾经所在单位特定人员群体及其他相关人员群体的负面事实陈述及意见表达时,更应尽到相应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加之,邹恒甫在现实社会中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投射在微博领域亦是重要的层级,面对多达十几万之众的粉丝,其微博言论自然拥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力,理应承担高于普通网络用户的注意义务。但是,邹恒甫在涉诉微博上的言论显然未尽到更高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故法院认定邹恒甫发表涉诉微博言论存在主观过错,进而对邹恒甫辩称其并无主观过错的意见不予采信。

(三)邹恒甫的涉诉微博言论是否造成梦桃源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

本案中,邹恒甫在自己实名认证的微博平台上对所有粉丝及公众发布涉诉微博内容,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公众人群都能直接或间接知悉其具有诽谤及侮辱意义的内容,针对邹恒甫在新浪微博中披露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与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教授存在不正当关系、梦桃源公司违法开具发票的陈述言论,法院已在前文中论证了其具有的诽谤及侮辱意义。因此,邹恒甫的诽谤及侮辱言论足以让第三人降低或者可能降低对梦桃源公司在此事上的一般社会评价,故法院认定邹恒甫涉诉微博言论已经对梦桃源公司产生了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的损害后果,对邹恒甫辩称其涉诉微博言论并未给梦桃源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明显降低的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邹恒甫未尽到对微博言论负有的注意义务,利用新浪微博平台发表针对梦桃源公司的诽谤、侮辱言论,使公众对梦桃源公司产生一定误解,足以造成梦桃源公司在此事上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故邹恒甫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删除前述10篇侵权微博言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对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范围和持续时间,由法院根据侵权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予以判定。

全体起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邹恒甫停止侵权,并删除分别于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九时十九分、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十五时十分、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二十一时零一分、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零时零五分、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零时十二分、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二时四十分、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十六时三十五分、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十六时四十五分、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十八时零三分、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三时五十三分在实名认证为邹恒甫V”的新浪微博(//weibo.com/u/2717762443)中公开发表的十篇涉诉微博。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邹恒甫在其新浪微博首页(//weibo.com/u/2717762443)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天(声明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如被告邹恒甫拒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邹恒甫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邹恒甫向原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赔偿公证费及公证书装订费共计两千三百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邹恒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章

2005年社科长江教授;2009年中组部千人计划教授。新中国首位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