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律师“上访”记

2014年8月4日 19:04 新浪博客

 

      

       对河南省公安厅@平安中原 置顶的新浪微博公开回应


      2014年7月26日17时57分,河南省公安厅通过新浪微博@平安中原发布【7名律师到省公安厅上访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其提出的问题逐一解答】,并设置了置顶,该微博迅速成为了网络热点,截止27日凌晨,该条微博的转发量已超过两千次,目前仍在持续发酵中,作为该微博所称的“上访律师”,我仔细研读长微博内容后认为:河南省公安厅严重歪曲事实,故意隐瞒规避部分谈话内容,未真实客观报道“7名律师向省公安厅反映许有臣张小玉夫妇案中侦查机关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律师提出河南省公安厅应立即履行领导、监督职责的要求,提交书面意见”,有鉴于此,我对@平安中原的置顶微博内容提出严重质疑,现回应如下:
 一、长微博的标题赫然载明“7名律师到省公安厅上访”,河南省公安厅在长微博格式上将“7律师上访”刻意单列一行且居中突出,可谓费尽心思,7名律师反映许有臣夫妇案中侦查机关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立即履行领导、监督职责的要求,省公安厅却将此举定性为“上访”,显然是对7律师进行污蔑。李金星律师、刘金滨律师系许有臣的辩护人,刘书庆律师、刘浩律师系张小玉的辩护人,四律师到省公安厅是履行侦查阶段“代为控告、申诉,提出法律意见”等辩护职责,张维玉律师、袭祥栋律师、李仲伟律师作为公民对本案高度关注,三人随同到省公安厅依法行使公民监督权利,七律师无一表示到省公安厅上访,却被污名化为“上访律师”,难道河南省公安厅是以“接待部门”(一开始是信访部门的刘素宾警员、沈健棠处长接待,后是法制总队的华列兵副总队长以及焦作市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接待并进行了沟通交流)、“接待地点”(信访接待室)来认定七律师是来上访的?实际,我们一行七人到省公安厅传达室要求面见督查、纪检以及周末值班负责人,有重大紧急情况反映,传达室联系后,出面接待我们的是信访部门的负责人沈健棠,我们至多算是“被”上访。
 二、长微博正文第一段对许有臣夫妇的案情介绍存在“未侦先定”的情形,可能误导关注该案的万千民众,河南省公安厅应当立即纠正。长微博正文第一段的内容与焦作市公安局官网登载的案情内容基本一致,“暴力袭警”、“被害牺牲”、“非法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训诫”、“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带回”、“劝解下车接受调查”、“突遭持刀袭击”、“抢救无效不幸牺牲”,该案还在侦查初期,得出前述结论性意见为时尚早,更何况对本案的定性(是否是暴力袭警)并非河南省公安厅的职权所在,最终要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
 三、长微博正文第二段不实之处“七名律师到河南省公安厅信访部门反映。。。”,我再次严重声明:我们先到的省公安厅大门传达室,我们要找的部门是督查、纪检以及值班负责人,最终被省公安厅的信访部门接待了,这可以调取传达室的监控视频核实,河南省公安厅的长微博表述有失严谨,必须予以更正。
 四、长微博正文对律师提出问题的解答严重歪曲事实,规避了律师对每项问题所做的解释,河南省公安厅应当对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补正,或者直接将接待律师的全程录音录像公布于众,以正视听。
 1、关于回避的问题。律师意见:焦作市公安局是由干警个体组成的整体,每位焦作公安干警都可能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从公安工作机制来考虑,将许有臣、张小玉夫妇从北京带回到焦作是领导的指令安排,同样侦办“杀人案件”也是领导的指令安排,单从这个角度分析领导与案件肯定存在利害关系,焦作市公安局不适宜侦办此案,应当整体回避。华列兵副总队长除了长微博中的答复还提出如果按律师的逻辑河南乃至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安都得回避,律师当场质疑如此理解是在抬杠,对该问题的最终意见:省公安厅会认真考虑律师意见,省厅相信焦作市公安局能够依法公正处理,至于是由那个公安机关管辖,将视案件情况而定,是中站分局管还是焦作市局管还是其他地方管未下定论,很显然长微博对回避问题的报道不实。
 2、关于刑讯逼供问题以及要求验伤治疗问题。律师通过会见许有臣夫妇得知两人均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其中张小玉双目失明,律师要求立即调查刑讯逼供问题并为两人验伤治疗,华列兵副总队长除了长微博中的答复还透露了案件细节“车门被反锁,杀人后即成为犯罪嫌疑人,在抓捕过程中反抗而导致”,目前焦作市公安局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形,进而不会进行伤情鉴定等程序,试问省公安厅即便是拒捕所致,伤情如此严重,该不该进行治疗?犯罪嫌疑人也有基本的人权(生命健康权、医疗权),既然华列兵副总队长特别提到有抓捕的视频录像、有审讯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早晚会真相大白,目前必须对两人进行必要的伤势治疗,长微博刻意规避律师所提出的治疗要求实属不该,应予补正。至于长微博中报道的当地检察院已提前介入,这与答复严重不符,华列兵副总队长答复的是准备提请检察院介入监督焦作市公安局依法办案,并未答复当地检察院已提前介入。
 3、关于常玮平律师在本案中的身份问题。律师认为这不但侵犯了常玮平律师的执业权利,而且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在本案中常玮平律师的身份多变是十分荒唐可笑的,且让常玮平律师坐12小时的铁椅也是违法的,华列兵副总队长答复了长微博报道的内容,分析微博内容可知:目前常玮平律师嫌疑人身份尚未排除,同时省公安厅的意见是证人优先原则,但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并未明确答复。
 4、关于尸检报告送达许有臣的问题。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尸检报告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以便查阅后决定是否重新鉴定,而非仅仅是用制式的表格告知当事人结论,从善意理解法律的角度来讲应该尽快送达当事人。华列兵副总队长答复了长微博的内容,在该问题上省公安厅理解与律师理解分歧较大。
 5、关于扣押清单问题。律师的意见: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将扣押清单送达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返还给当事人,焦作市公安局副局长答复了长微博的内容,但未说明可以返还的物品。
 6、长微博遗漏了律师提出的“侦查机关将许有臣的儿子许天龙带至宾馆审问一天并制作了行政拘留一天的处罚决定,未送达当事人许天龙,该处罚决定程序、实体均严重违法,该案万众瞩目,焦作市公安局应当严格依法、文明办案,省公安厅、焦作市公安局对此未作正面答复,河南省公安厅长微博直接规避了该问题。
 五、长微博正文最后一句“上访律师对答复未提出异议”,这一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开始律师便提出不是到省公安厅搞敌对搞对抗,也不是质询会,就是来反映问题、表达诉求,与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华列兵副总队长也强调他所答复的内容不是试图说服律师,并欢迎律师监督提意见,侦办机关如有违法或不当之处会及时纠正,在沟通过程中,很多问题的确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律师提出异议理所当然,然而,长微博却如此表述,像是在表明焦作市公安局完全是依法办案,律师提出的问题都不存在、不成立,这明显是在“绑架”律师,真实情况有录音录像为证,请河南省公安厅公布于众。
                                                                 袭祥栋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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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行的呐喊://@律师袭祥栋: 公开质疑,揭露真相!
2014-8-4 06:46
忠行的呐喊
忠行的呐喊://@律师袭祥栋: 公开质疑,揭露真相!
2014-8-3 17:13

前律师,执业15年。 现担任北京两家律所顾问。 曾辩护、代理过全国40余起重大、影响案件。 联系电话(微信):18660420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