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为媒体人划红线,多国都在做

2014年8月18日 21:53 阅读 38

本报驻美国、德国、韩国、俄罗斯记者:

孙卫赤 青木 王刚 张晓东 张笑竹 柳直

网络时代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达,使当今社会信息流动爆炸性加速,在这一环境下,媒体人因职业特殊性而在信息掌握与发布上拥有天然优势,但一些敏感信息的披露却容易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日前,针对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职务行为信息的现象,国家有关部门下发了《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其实,对于媒体人员的执业行为,国外也多有严格规定,涉密问题更在多国引起重视。

俄强化反恐信息管理

据俄罗斯纽带新闻网8月2日报道,俄联邦通信、信息技术与大众传媒监督局宣布,从8月1日起,俄罗斯关于博客的新法规正式生效。凡网页日均访问量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博客作者必须在监督机构进行注册。根据法律规定,知名博主不得利用其网站或个人网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法规由俄总统普京于今年5月签署,作为“反恐系列法规”的组成部分。另外,凡被认定为知名博主的博客作者,部分等同于媒体记者,须遵守俄法律对大众媒体的相关规定。

1994年通过的《俄罗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记者要遵守国家法律,只传播与评论那些他认为真实的信息;要避免因引用信息不完整或者不准确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不能利用自己的身份在国家机关、法律机构以及政党领导机关或其他有政治倾向的组织兼职;不能利用自己在职业活动中获得的秘密信息为本人或者近亲谋取利益。

实际上,为加强对新闻媒体的规范,俄罗斯早在1991年就颁布《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该法规定,禁止将大众传媒用于刑事犯罪、泄露国家或其他法律特别保护的机密、号召夺取政权武力改变宪法体制和国家完整等。另外,编辑部无权在公开消息和材料中刊登公民要求保密的信息。

因新闻自由而损害国家安全的事件此前在俄曾发生过。据《俄罗斯报》报道,2004年俄发生别斯兰恐怖袭击事件,由于新闻媒体将解救人质的指挥部、坦克和装甲车的位置以及人质中有哪些重要人物的子女等都报道出来,导致政府解救人质的难度增大,结果在攻击中造成人质大量伤亡。

2012年11月14日,俄《国家秘密法修正案》正式生效,该法案扩大了“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等的界定范围。法案强化了对非法获取和泄露有损国家利益情报的惩罚力度。该法案是2010年由俄罗斯政府向国家杜马提交审议的。俄政府指出,按照现行《国家秘密法》,目前反恐领域内的侦查搜捕活动材料经常无法保密,削弱了国家反恐水平。

韩印媒体有“安全”红线

与俄罗斯相比,韩国各大媒体对敏感报道都在内部有明确要求和流程,另外还有一个准则,就是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韩国《中央日报》一从业20余年的资深记者向《环球时报》记者介绍说,韩国媒体从业人员的管理比较严格,虽然各家媒体方式不同,但基本都是先从实习生学起,跟着老记者外出采访和写稿,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熟悉各种规定和注意事项。特别是写稿题材和技巧,“师傅”和直接主管部长的“传、帮、带”非常重要,并在实际工作中摸索经验。该记者称,他进入报社后至少实习了1年。

对于敏感题材,韩国大的报社一般是谁撰写谁负责,一旦出现误报或者错报,尽管主管的直接上级和报社编辑局长也有连带责任,但首先需要问责的是记者本人。近年来,随着敏感题材不断增多,部分有财力的报社开始聘请专门的律师审稿,对于敏感题材加以甄别,对容易引发法律纠纷的词汇加以修改,最大程度减少由于敏感报道可能带来的官司。去年韩国《朝鲜日报》头版刊登检察总长有私生子的丑闻,遭对方坚决否认,最后对簿公堂,轰动韩国社会。

此外,韩国各大报社坚决不允许所属记者承当外国媒体的“特约评论员”和“特约记者”,一旦发现将按照内部规定加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开除。

同为亚洲国家的印度则自称“世界上新闻最自由的国家”,1966年印度成立新闻理事会这一独立机构,专门负责保障新闻自由,但自由并不是绝对的。

印度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英国的法律体系,涉及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有几十个。1908年,英印当局的“报纸法案”授权地方政府可以对任何企图煽动民众进行反政府行动的报纸采取强制措施;1962年,《印度国防法》在中印冲突的阴云下出台,规定政府可以禁止新闻出版界传播有可能泄露国防军事秘密的消息;1968年,民防法禁止书报媒体发布可能不利于国内安全的信息。

2007年,印度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6条规定,不得在新闻报道中泄露专业和行业机密。另外,该准则强调新闻记者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准则指出:虽然法律并没有赋予政府机关制定禁止记者活动的法令,但记者以及媒体应当遵守1923年颁布的公务秘密法以及其他仍有效力的法律。

据了解,1999年印巴卡吉尔冲突期间,印军前线的一名将领被上司以失职为由调离岗位,而外媒则登出详细报道批评印军高层,认为这名将领是他人的替罪羊,一时间沸沸扬扬。在军方的压力下,印度新闻部长亲自出面,严厉要求国内舆论从保护军队内部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停止一切有关报道。

德两途径约束媒体

柏林媒体研究学者霍夫曼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德国对媒体行业人员职业行为信息进行管理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一是司法规范,比如各种新闻法规及宪法、刑法、民法,甚至未成年人保护法、数据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都有涉及媒体的内容。二是德国媒体内部都设立有政府背景的内部审查机构。比如德国电视二台,设有由10多名政府官员及专业人士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该台总编布伦德尔2009年“下课”事件轰动德国,原因是在信息管理上没有得到管理委员会认可。

私立电视台的审查主要由德国媒体许可和监管委员会执行,其成员是德国14个州媒体监督机构的主席,其决策具有法律效力。德国各纸媒联合成立的德国报业委员会则是一个实施自我规范的组织。由于绝大多数德国媒体都是私企,所以要受到各种商业法的限制。

德国一家主流媒体的记者安德莱亚告诉《环球时报》记者,与报社签订合同时,上面注明有信息管理条款,比如不能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各种机密文件,不得为国内外第三方媒体写稿等。据他介绍,德国许多媒体出于安全考虑,禁止员工以媒体从业人员的名义使用脸谱、推特等社交网站,播发各种新闻。如果以媒体从业人员名义使用,必须通过所属媒体统一管理,以符合媒体的报道规则。

“泄密者的帮凶”,这是检察院对德国著名政论杂志《西塞罗》的指控。2005年这家杂志社在波茨坦的编辑部和一名记者的住所被搜查。该杂志在一篇报道中引用了联邦刑事调查局的秘密文件,涉嫌泄露保密消息。

《环球时报》记者在同德国政府部门接触时,也常被告知要遵守德国信息保护规定。比如德国政府机构发给记者的一些邮件,许多要求不能公开,不能报道,否则将受到法律控诉。霍夫曼表示,自美国国家安全局窃听丑闻曝光后,包括德国等国对记者职务行为的管理更加严格,因为这关系到国家安全。

泄密案件几度在美掀波澜

在公认的传媒帝国美国,新闻自由同保密与安全间的矛盾也是长期存在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言论出版自由的内容,这成为保护美国媒体的法律基础。不过媒体从业人员仍须遵守各种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

由于美国媒体基本都是私营企业,对记者的职业行为主要是通过行业协会及劳工法进行约束。像成立于1909年的美国职业记者协会,确定了4项原则:“找事实、报道事实”、“危害最小化”、“行动独立”和“保持责任心”。此外,美国媒体都有员工手册,其中包括企业及员工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被录用者一定要接受员工手册条款并签名。

美国新闻制度的游戏规则是,如果媒体触犯法律,确实泄密而损害了国家利益,政府可以起诉。一个常被提起的案例是:1942年6月,《芝加哥论坛报》在头版发表关于中途岛战役的文章,透露美军成功破解了日军密码。随后时任美国总统罗斯福威胁要以叛国罪审判该报发行人,但海军担心审判会使事情进一步曝光,最后该报被免予起诉。事后得知,日本人没有注意到这篇文章。

 另一起著名事件是1971年“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纽约时报》因刊登该文件而被起诉。美司法部认为,该报违反《反间谍法》条款。不过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未能证明公布这些文件会“给国家利益造成直接、即时、不可弥补的损害”,《纽约时报》可以继续刊发。

尽管如此,在前《华盛顿邮报》执行主编莱昂纳德·道尼看来:“在国家安全问题上,(美国)媒体和政府之间一直保持着一种自然和健康的张力。”美国政府经常主动引导媒体,比如官员发表讲话、召开记者会或约见记者提供素材,同时运用保密制度和要求媒体合作的形式制止媒体发布“不利”信息。

乔治·华盛顿大学研究新闻学的教授马克·费尔德斯坦认为,从历史上看,当执政当局享有较高民意支持时,主流媒体并不想发布机密信息和批评政府。《美国新闻评论》杂志就此举例说,1961年,《纽约先驱论坛报》驻白宫记者怀斯获悉美苏领导人将宣布两名美国空军机组人员被释放的消息(一架美军RB-47侦察机在巴伦支海被击落,幸存机组人员被俘),白宫新闻秘书要求他不要报道,以免交易流产。“由于有人命牵涉其中,我向编辑建议不报道”,怀斯回忆说,“当时美苏关系高度紧张,我是一名31岁的记者,我想:‘我打算一夜间毁掉世界吗?’”▲

#荆州微报#媒体包括媒体人的行为自律与社会责任担当,应成为每个媒体(人)包括自媒体(人)的必备准则。不能因好玩而失担,更不能好恶而泄愤,要把责任扛在肩上,把公德置于心中。 我分享了°深度:为媒体人划红线,多国都在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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