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欺负最高法院了吗?

2014年8月13日 13:04 新浪博客

刘桂明导语:

      这是一篇很有意思、也很有意义的文章,值得解读与思考。

      对陈杰人先生的文章,有人可能大呼解渴,也有人就可能大喊过瘾,还有人可能大加称赞。当然,可能也有人会认为多此一举,还有人会认为吹毛求疵。应当说,任何一篇文章都会引起不同的反应,也会带来不同的反响。

     但是,陈杰人先生提出的关于法治思维的培养与训练,却是一个非常现实而重要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日报没有欺负最高法院,而是欺负了经过六五普法之后所形成的的法律常识及法律思维。

      那么,您认为人民日报欺负最高法院了吗?最高法院受欺负了吗?人民日报能欺负最高法院吗?

 

 

 

人民日报为何欺负最高法院

文/陈杰人

 729日,中共中央在公布周永康案的同时,也宣布即将举行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集中讨论建设法治国家的话题。让人遗憾的是,值此“法治”成为中国主流价值观之时,作为中央党报,伟大光荣正确的《人民日报》今天却干了一件反法治的傻事——它居然欺负最高法院,自行充当了一回死刑复核法官。


 在今天(88日)出版的人民日报上,一篇署名为“龙文”的“人民时评”,从刚刚被二审裁定死刑的刘汉案说起,大谈“法治中国”话题,可该文章的架构和思路,通篇就是违背法治基本原则的用语。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任何死刑判决,都应该经过有效判决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核准并下达执行命令,才能交付执行,这是法治思想中尊重人权、慎用死刑原则的体现。可人民日报这篇文章,在刘汉死刑案尚未被核准之际,就称刘汉案已“在法槌声中落下帷幕。而刘汉等人的黑色人生,也就此画上句点。”文章甚至还直接称刘汉“伏法”。


众所周知,所谓“伏法”,对于死刑案件,特指死刑犯被处决,伏倒在法律面前。而根据法律规定,死刑经二审判决后最高院复核期间,还有各种可能,其中就包括不予核准的可能。比如前不久最高法院就没有核准唐慧案中的死刑判决。


换句话说,刘汉、刘维兄弟虽然经历了两审的死刑判决,但不等于此案已经“落下帷幕”,更不等于他们已经“伏法”。而现在,未待最高法院说话,人民日报就迫不及待地跳出来信誓旦旦地指刘汉“伏法”,无非就是代理了一回死刑复核法官。


大家也知道,包括死刑复核在内,任何司法权力都由司法机关独享,任何司法裁决都应由法院作出。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越俎代庖替代司法、干预司法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的僭越。人民日报前述行为,就是公然践踏法律,公然欺负最高法院。


对于前述文字常识和基本法律常识,文字功夫和政治判断力都不错的人民日报,不可能不懂,能够写出那等洋洋洒洒雄文的作者,亦不可能不知,但为什么他们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而主动介入司法程序,在最高法院尚未裁决前就提前“核准”死刑,这里有深刻的原因。


从刘汉案的发展历程来看,一开始,刘汉集团就陷入了中国官媒铺天盖地的舆论围剿,早在刘汉刚落马时,很多中央级官媒,就已经未审先定,不仅直接把刘汉钉上了黑社会的耻辱柱,甚至提前透露案情,将未经司法判决认定的事实,全部提前认定为“犯罪”。及至今天,可以说,刘汉的审判过程,完全成了为“舆论法官”背书的程式化行为。在整个过程中,我们看不到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听不到一点不同声音,甚至感受不到半点司法的尊严。在官媒铺天盖地的舆论审判中,司法机关似乎已经成为小心翼翼只管做饭端饭的小媳妇。


包括人民日报在内的官媒,如此僭越司法,根本原因还不是他们的嚣张,而是这些媒体背后某种力量的支持和纵容。事实上,稍有中国社会常识的人都知道,人民日报今天发出这等文章,就已经宣告了刘汉的死刑最终复核结果,因为,官媒的态度代表官员,对于中国的司法案件,真正有权决定的不是法官而是官员。人民日报的文章,不过是再次暴露了当今中国司法仍无真正自主权的现实。


对于刘汉集团被指控的罪行,本文无意探究是非,那是法院应该做的事情。笔者也无意在此替刘汉集团作任何辩护,正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我相信刘汉会为自己所做过的事情付出相应的代价,但我希望,即便是要他死,也要让他死得服气、死得在理,用文革式的舆论审判把他杀死,这种死法不仅刘汉不服气,很多其他旁观者也会不满意。


如果说刘汉黑社会集团曾经的所作所为伤害了社会且危害巨大,那么今天以人民日报为代表的官媒,僭越司法,以无所不用其极的舆论审判方式来对敏感的死刑问题未审先定,其对整个社会的危害远远超过一个、十个乃至百个黑社会。


人民日报等机构应当明白,今天的中国,已经不再是20年前的中国,今天的国人,也不再是过去任人愚弄的国人。你们如此违反基本法治程序,不仅国人不会答应,连上任以来一直倡导建设法治国家的习近平总书记也不会支持。甚至,你们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中央领导集体倡导的“法治中国”的悖反。

 

 

 

 




 

附人民日报“人民时评”评论原文:

 

 

              法治中国不容黑恶横行

                               龙

 

人民日报》( 20140808 05版)


      87日,被称为十八大以来判处的“性质最为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汉团伙,等到了白纸黑字的二审判决。至此,这起从案发到案件一审,再到此次的二审均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涉黑案件,在法槌声中落下帷幕。而刘汉等人的黑色人生,也就此画上句点。

  此前,刘汉广为流传的一句话,是他自夸的“刘汉从来都是赢家,刘汉从不失手”。如果说这反映了他极度膨胀的“黑老大”心态的话,那么公正的法律再次证明,任何人都不可能是超越法治的“赢家”;无论多么隐蔽和庞大的黑恶势力,在正义面前必然“失手”,遭到惩罚。人民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捍卫,表明了党和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回顾刘汉案从一审到二审的整个过程,法庭审理始终平和、理性,依法有序进行。此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是对被告人上诉权利的尊重,也体现了对法定程序的遵循和对司法公开的追求。在二审的庭审过程中,法庭重点围绕上诉人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证人也就有关案件事实出庭作证;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地进行了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上诉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整体彰显了程序和实体并重的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

  黑恶势力的存在,极大地危害着百姓的安居乐业,也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造成了冲击。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黑恶势力猖獗,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就得不到保障,安定的生活环境就无法形成。刘汉案同时提醒我们,涉黑犯罪的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黑恶势力不仅仅通过打打杀杀,还通过各种经济的、商业的外衣掩饰非法行径,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腐蚀着健康的社会肌体和市场秩序,成为社会运行中隐蔽的毒瘤。立法、司法等活动要通过对各种黑恶势力的依法、持续打击,不断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使自身得以发展和完善,从而形成“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震慑力量。

  在通往法治中国的道路上,正义从未缺席。刘汉等人的伏法,再次表明社会主义中国决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正如法谚所说,剑是正义的仆人,无论黑恶势力的气焰多么嚣张,势力多么庞大,只要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正义之剑必会将其剪除。法治中国不容黑恶横行,这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回应人民呼声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从交往到交流,从交锋到交心,正是认识和了解乃至理解一个朋友的历程。让我们从交往开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