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宋祖德发布《霍建华与林心如竟然没有领结婚证!》的文章,霍建华、林心如分别以被其侵犯了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广大网友不禁发问,未领结婚证的曝光难道就是侵犯了名誉权么?今天小编从名誉和隐私两方面来求证一下,明星的隐私和名誉区别究竟在哪里?
一、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
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就以上三种行为方式而言,我们只能将宋祖德发布的文章归类于文字侮辱。
二、宋祖德发布的文章能不能构成侵犯两人的名誉权呢?
谈到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看一下隐私权的含义。在社会生活中,凡是自然人不愿公开,不希望他人知晓的个人事项都属于隐私。隐私是客观的,无论其内容是否违反道德或法律,都无法否认隐私的存在。也就是说隐私是有合法与非法之分的,只有合法的隐私才受法律保护,公民才享有隐私权。这正如法律保护的不是所有财产而只是合法财产一样,只有在确定受侵害的不是非法隐私时,法律才对受害人提供保护。明星的婚外同居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不仅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悖于婚姻法和社会基本伦理道德规范,危害了公序良俗。因此,明星的婚外同居的信息是不合法的,不应享有隐私权,披露婚姻不忠行为不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
而公众人物的隐私并没有确切的规定,一般来讲,名气越大隐私范围越小。所以前段时间狗仔队蹑踪追拍出轨的林丹,虽然道德上一片谴责声,但是也不算侵犯隐私权。
公众人物面对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知情权,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时,基于平衡权利冲突、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的需求,公众人物在一定范围内需承担容忍义务。
法律对娱乐明星这类人的隐私权的保护相对于普通人而言,相对要后置一些。但是娱乐明星虽然权利受到了一定得限制,并不代表其就没有权利。虽然就一般程度的侵犯隐私权而言,娱乐明星等公众人物要比普通人有更多的容忍义务,但是也不能太过份。
至于说娱乐记者们在报到时需要遵循什么一个度,现在法律上的规定也很含糊,非常的不细化,所以具体的操作起来,也很难去定性,但不要虚构事实、不要过度渲染、不要刻意丑化、不要把小问题人为的放大化。
必须明确: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不能要求拥有同普通人一样的隐私权。既然如此,那林心如和霍建华没有领结婚证的行为,是当事人的隐私,但是能否要求这是自己的隐私权而向宋祖德追责呢?恐怕很难实现,有所得,必有所失。明星是依赖于公众的支持才拥有一切的。公众当然有权知道自己支持的人,是真实的、或者只是一个骗子,是否真正值得自己支持。便如在最重视个人隐私权的美国,一个人如果竞选公职——比如总统、州长、议员——你就必须接受竞选者、舆论、公众对你事无巨细的审查和挑剔。因为你竞选这个公众岗位,本身就默示了你对自己隐私权高比例的让度和放弃。
三、名誉权的侵权还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此,如果霍建华和林心如已经领了结婚证,进行了婚姻登记,那么宋祖德发表文章的行为自然就是虚假信息,而以不正当、虚假的信息造成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降低的,自然就对名誉权造成了损害。只是损害事实的举证还存在着困难,如何举证是目前霍林两者律师所要做的主要工作。
一个人一旦成了明星,并不是必须每天赤条条让公众横挑鼻子竖挑眼地审视?这样的要求显然也是过分的、不正当的。那么,公众的知情权与明星必要的隐私权,两者存在着模糊的界限,但是,明星们要学会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只在网上进行炒作、互怼,倒逼法律为此出台相关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