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上次反应了2017年新招聘教师工资从8月至今未发的问题后,收到了港务区管委会的回复。而新的问题出现了,学校传达了组织人事局关于工资发放问题的办法,要求我们必须有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然而见习期是对于应届毕业生而言的。
当时招考公告里面明确说明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和见习期在劳动法中有着很大的差别。见习期是应届毕业生需要观察1年的工作,而试用期是考察6个月的工作表现。如果按照见习期,工资和去年进来的员工有着相当的差距,而且考察时间延长了6个月,这与招考公告是相互矛盾的,并且发放的工资不足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造成了相同的工作却得不到相同的待遇,差距十分明显。我们是带着3年的工作经验招聘进来的,而且社保医保公积金等都齐全,为什么要给我们设立见习期,工资待遇按照见习期的标准执行?而比我们早一年的人却和我们不一样?希望领导能给我们一个合理的答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