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佳非法集资案件集资参与人第一次资金清退工作通告
沧州市将于2017年12月下旬,进行集资参与人第一次资金清退
按黄金佳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组驻部署,沧州市将于2017年12月下旬,进行集资参与人第一次资金清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一次资金清退人员范围
参与核查确认登记并签订确认单,且确认单信息最终通过复核的集资参与人。
二、资金清退方式
以向集资参与人发放银行存单的形式开展资金清退工作。由各涉案县(市、区)对纳入第一次资金清退的人员采取分组通知、逐一告知的方式,有序组织工作进展。
三、领取资金时间
2017年12月19日开始启动第一次资金清退。每位集资人具体领取清退资金的时间,由各涉案县(市、区)负责发放清退资金地点的工作人员电话进行通知。
四、领取资金地点
集资参与人根据核查登记的地点到对应的银行网点领取资金。具体地点如下:
(一)运河区:
1.河北银行沧州分行营业部。地址:解放西路市财政局东侧河北银行营业厅。
对应核查登记网点:运河区南环派出所、公园派出所、市场派出所。
2.河北银行运河支行。地址:解放西路大和庄新区南门西侧河北银行营业厅。
对应核查登记网点:运河区南陈屯派出所。
3.兴业银行浮阳大道支行。地址:浮阳南大道26号。
对座核查登记网点:运河区西环派出所。
(二)新华区:兴业银行沧州分行营业部。地址:沧州市新华东路17号联通大厦C座。对应核查登记网点:新华区公安分局、新华区东环派出所。
(三)黄骅市:兴业银行黄骅支行。
(四)任丘市:兴业银行任丘支行。
(五)河间市:河北银行河间支行。
(六)盐山县:河北银行盐山支行。
五、领取清退资金需携带资料
1.当事人本人领取返款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核查登记确认单。当事人姓名更改的,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曾用名为当事人。
2.委托他人领取的必须携带:(1)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应明确表述为“黄金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的领取”。(2)核查登记确认单。(3)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集资参与人死亡的,集资参与人的继承人是被返款人,领取时必须提交如下资料:(1)继承人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核查登记确认单。(3)集资参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合同当事人死亡证明。(4)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继承人与集资参与人的继承关系,全体继承人已经就继承和分配达成的协议。(5)通过法院判决认定继承的,可提供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或判决文书。
六、注意事项
1.为避免拥挤,提高发放速度,工作人员将逐一电话通知各位集资参与人到银行网点领取存单。请各位一定要接到电话通知后,按照通知时间到相应网点领取存单。
2.存单发放网点按号排队,请各位一定要按照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排队领取,避免造成现场拥挤混乱。对于寻衅滋事、故意扰乱清退现场秩序、影响清退现场工作开展的人员,依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3.未纳入第一次资金清退范围的集资参与人,应当及时与所在地登记网点取得联系,就核查确认登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完善后,由登记网点通过系统向主办案地提交相关资料,以备核准确认。经核准确认通过后,将适时组织开展后续资金清退。
特此通告。
沧州市黄金佳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