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不買古書了,看嘉德公司新寄來的古書拍賣圖錄,也是有一搭沒一搭的,更多地是一種慣性。可是,“大順律”三個字驟然跳入眼中,竟真的激起一陣興奮。
上一次見到這種《大順律》,是即將被拖到新世紀的時候。2000年,在這個舊世紀的最後一年裏,嘉德公司拍賣了它的八張殘頁,轟動一時。因爲這是前所未知的重要著述,也是天下第一等的孤本祕籍。當時,我雖然正在蒐羅古刻舊本的興頭上,但心裏當然清楚,這麼稀罕的白菜葉兒,那得多長的豬嘴纔能拱到,遠遠看看就是了。再說這書雖說稀罕,可是樣子長得實在是醜。要不是有闖王爺獨具特色的避諱字在,我是不會把它當作大順朝的東西看的。
2000年嘉德公司上拍的
《大順律》卷一五殘頁
書是山西介休一位叫武思忠的書商在汾陽縣城一個破落的大戶人家發現的。時間,是1999年10月中旬的某一天,九點多鐘,太陽光照得正亮堂堂的。
正所謂陽光底下沒有新鮮事兒,天下收古董的都一個弄法,這次也是這樣。看中《大順律》的書商,衹花了一萬塊錢,便捎帶着斂走了這部《大順律》的殘本。因爲從表面上看,他主要買下的,是明嘉靖藩府刻本《史記》、乾隆《汾陽縣誌》等一大堆或殘或全的古書。不過《大順律》以外的那些書都無關緊要,衹是讓賣書老太太以爲他很看重那一大堆東西而已。古董生意就這麼個做法。收貨的人,是買得精,賣得也精。
武老闆收下的《大順律》,殘是殘了,但他得到的遠不止八頁。這八頁殘葉是在原書的第十五卷,另外還有第十四卷整整一卷。
買書能有這麼好的眼光,賣書的手段當然也不會差了。於是,按照自己的策略,武思忠先生在收下這書的第二年,先把第十五卷的八張殘頁拿到嘉德公司上拍了。——先試試水,同時也是放放風。
我怎麼知道這些?大概是爲了把剩下的那一整卷賣個更好的大價錢,武先生自己寫文章一股腦兒地都講了出來。到網上用谷歌一搜“大順律”三個字,就很容易看到這篇歷史性的文章:《李自成〈大順律〉發現記》。
當年《大順律》的八紙殘片,被“國家圖書館”收將進去。“國家”的門檻兒,當然比誰家都高。進到這個大門裏去,對學者是福還是禍,真不敢講。反正我絕不會自找麻煩,非去看看不可。
這回在嘉德公司拍賣圖錄上看到的,就是武老闆在手裏捂了很多年的第十四卷。雖然衹是幾頁書影,但我稍微看了看,還是弄清楚了以前未曾去想、從而也就沒有弄清的一個基本問題——這到底是一本什麼書?
《大順律》上的大順朝
避諱字
不管過去的第十五卷那八張殘頁,還是現在這第十四卷整卷,拍賣圖錄上的文字說明,都說它是《大順律》。這一點看起來似乎沒有什麼問題,因爲卷端的題名就是“大順律卷之十四”。但仔細一琢磨,卻還有一些值得進一步深入探討的地方。
李自成的大順朝,存在的時間,雖然滿打滿算還不到兩年,但既然號稱是一個朝代,終歸也應該有它的法律。武思忠先生收到的這些殘卷,當然就應該是李氏大順朝頒行的“國家”法典。
問題是:這個刻本的文字,大小不一。那麼,大字和小字的區別究竟是什麼?或者說那些比正文低一格的小字到底是什麼性質的內容?這一點,其實是很容易看出的:小字是對大字正文的說明和解釋性的內容。
《大順律》卷一四
那麼,正常的國家法律,其條文規定應該是這樣的麼?當然不是。讓我們看這第十四卷第六十頁“檢驗屍傷不以實”條目下的內容:
凡檢驗屍傷,若牒到託故不即檢驗,致令屍變,及不親臨監視,轉委吏卒,若初、覆檢官吏相見,符同屍狀,及不爲用心檢驗,移易輕重,增減屍傷,不實定執,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領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檢驗不實、符同屍狀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減者,以失出入人罪論。○若受財,故檢驗不以實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這當然是法律條文的內容,但下面附着的小字,性質卻與此有明顯區別:
此條自“罪亦如之”以上,就罪無增減者言之,“因而”以下,自罪有增減者言之。然前言罪有增減,以未受財,故從失論;後不實以受財,故從故論。此條要看檢屍法,詳見《洗〔案:以下未見〕
這裏“此條”云云自然是指上面引述的法律條文。那麼,顯而易見,這些內容衹是對《大順律》的解說,是在講解如何正確地理解和規範地執行法律條文的規定。
有正文,還有解說,那麼,這是大順朝法制建設完備性的體現麼?當然不是。因爲當年一看到第十五卷那八紙殘頁,就有人指出,所謂《大順律》,就是把洪武皇帝所頒《大明律》的“明”字改爲“順”字而已,所有具體的律法條文,統統是依照原樣翻刻朱明舊律。
稍一審視,人們便會很自然地關注:這些闡釋明廷舊律的內容到底是從哪裏來的?堂堂法律條文,都是如此草率不成體統,徑自沿用朱家故物,因而也就很難想象李自成麾下的嘍囉會花費諾大心思來一一爲這些法律解文釋義了。
《大順律》卷一四
破損的首頁
在嘉德公司的拍賣圖錄上,我們可以看到,過幾天即將上拍的這第十四卷首頁第一條“拆毀申明亭”下的律文爲:
凡拆毀申明亭房屋及毀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當然這也是一字不差地迻錄《大明律》的舊文,其下附有釋文曰:
各州縣設立申明亭,凡民間應有詞狀,許耆老里長☐☐☐☐☐☐☐☐☐☐孝不弟與☐☐☐☐☐☐☐☐☐☐☐☐懲戒……
在明嘉靖年間湖廣提學副使應檟撰著的《大明律釋義》中,在這一條目下,我們看到了如下內容:
各州縣設立申明亭,凡民間應有詞狀,許耆老里長准受於本亭剖理,及書不孝不弟與一應爲惡之人姓名於亭,以示懲戒,所以使人心知懼而不敢爲惡也。……(應檟《大明律釋義》卷二六)
兩相對比,一目瞭然:我們在《大順律》中看到的釋文,其最初的源頭,就是出自這裏。
明嘉靖三十一年
廣東布政使司刻本
《大明律釋義》
不過《大順律》中的釋文部分,並不是一一迻錄應檟的《大明律釋義》,前面談到的“檢驗屍傷不以實”條律文下的講說內容,就不見於應氏此書。
武思忠先生文中
所附《大順律》
卷一四書影
爲更好地瞭解這部分內容的出處,我們再來看武思忠先生在《李自成〈大順律〉發現記》一文中披露的一頁書影。在這一頁上,有“獄囚取服辯”這一條目,其文曰:
凡獄囚徒、流、死罪,各喚囚及其家屬,具告所斷罪名,仍取囚服、辯文狀。若不服者,聽其自理,更爲詳審。違者,徒、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屬在三百里之外,止取囚服、辯文狀,不在具告家屬罪名之限。
其下所附釋義文曰:
取服、辯者,欲使其無詞也;不取服、辯及不爲詳審,是違律也。罪坐問官,得擬還職。家屬,同居有服之親皆是。
而應檟《大明律釋義》卷二八有相應文字如下:
取服、辯,欲使其無詞也;不取服辯及不爲詳審,曰違罪。坐問官。
對比兩處文字,我認爲應是前者承用後者而又略有增改,這是一種在應檟《大明律釋義》基礎上形成了另一種明朝本朝人講說《大明律》的著述。
這樣,結論也就出來了:我們看到的所謂《大順律》,應是承自《大明律釋義》成書之後明人纂集的某種疏解《大明律》的著述。具體的做法,或是直接照樣翻刻,或是略微刪改原書中與大順政權直接牴觸的個別內容。按照常理,李闖王麾下司職此事的官吏在當時衹能如此行事。
需要說明的是,或許有人會問:有沒有可能是應檟刪改了前人的某一著述呢?也就是說,前文所說今本《大順律》中與《大明律釋義》相同的文字,不是《大順律》所承用的那一種著述沿襲了《大明律釋義》的內容,而是反轉過來,是《大明律釋義》沿承了《大順律》所承用的那一種著述的內容。
這種可能,基本可以排除。應檟身爲朝廷高官,而不是給書坊編書的落拓文人,不會去胡亂攢書,用以牟利。更爲重要的是,他還曾經做過專職的司法官員。據應氏自言,這部《大明律釋義》的撰著,是緣於他在嘉靖六年任刑部主事時,以“備員法曹,幸無多事,而素性褊挾,不善應酬,乃得暇日,究心於律文,每有所得,隨條附記,積久成帙”,從而就形成了這部著述。至於這部著述與其他既有書籍之間的關係,應檟也做有清楚說明,乃是“大率本之《疏義》(德勇案:似指明張楷撰三十卷本《律條疏義》,今有天順五年刻本存世),直引諸書而參之以己意而已”(《大明律釋義》卷末附應檟識語),這清楚說明他不會暗自抄襲他人的說法而不做標注。
應檟的《大明律釋義》初刻於嘉靖二十二年六月以後,具體刊刻年代不甚清楚,今有嘉靖三十一年春廣東布政使司重刻本存世。這樣一來,李自成《大順律》所承用的明朝律書,就最早也早不過嘉靖二十二年。
至於具體是藉用了明朝後期哪一種解說《大明律》的書籍,由於手邊無書,查閱不便,在此衹好暫付闕如。不過這部書可能有傳本存世,也可能已經失傳,好事諸君、特別是有閒錢亦且有幸購得此書的嗜書癮君子,不妨慢慢覈對。做這種事兒,沒什麼學術難度,衹是個功夫活兒。
對專門的明史研究專家或者中國古代法律史研究專家來說,這個《大順律》殘卷自然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但對像我這樣的普通“吃瓜羣衆”而言,這部殘書最讓我感慨的是,沒有偉大、光榮、正確的中國共產黨來領導,就是不行。像李闖王這樣的草莽英雄,即使能夠改變舊社會,但也絕不可能爲我們建設出來一個紅彤彤的新中國。連根本大法都一字不差地照抄自己所要推翻的明朝,造反的結果,衹能是把朱姓的皇帝改換成李姓的娃子而已。
2017年12月12日記
【附記】中國嘉德2017年秋季拍賣會第2386號拍品:《大順律》,存一卷。2017年12月20日上午9:30開拍。拍賣行提供的參考價,是30000.00/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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