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与第三人的认定和区分
《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据此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即“第三人”,也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及对方机动车上的人员。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第三人”,可是车上人员在车下被本车撞,算不算“第三人”?由于人员不可能永远在车上,所以“本车人员”与“非本车人员”身份是可以转换的,判断的关键是事故发生时是否脱离了本车。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本车),不能视其为(本车)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交强险的理赔对象。
条例将“第三人”范围界定为“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何为“本车人员”,条例没有进一步明确,但按通常理解,应包括驾驶人和乘客。佛山中院法官分析了四种特殊情形。
第一种情况: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伤或撞死,这算不算“第三人”?
法官认为:车上人员下车休息后,再被撞,因其已脱离本车,下车时已非车上乘客,可以作为“第三人”。
第二种情况: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摔出车外,后被本车辆碾轧。
法官认为:车上人员是因事故被动脱离本车,即在事故发生时仍属本车人员,不属于“第三人”。
第三种情况:驾驶人下车查看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轧受伤。
法官认为:驾驶人下车,被本车碾轧,虽然其在事故发生时不是驾驶人,但因其过错导致自己伤害,其本身就是侵权人,并非受害的“第三人”。
第四种情况:乘客上下公交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法官认为:乘客在未完成下车时就发生事故,即发生事故时仍未脱离本车,仍属本车人员,不属“第三人”;如果在事故发生时,如果乘客并未完全上车,身体部分尚在车外,该情形仍属于第三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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