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对“法律”的印象是避之唯恐不及的东西。
在中国古代社会,专制皇权和儒、法文化结合,入民于刑、以刑统民,法,就是刑,就是罚。到了现代,法又成了“专政的工具”,监狱、警察、暴力、专政是老百姓心中的法的代名词。普法30年,大部分内容也是教育老百姓别“犯法”。
可法律的本质是什么?难道只是套在大师兄脑袋上的金箍?如果仅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肯定不是。
孟德斯鸠曾讲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即是整个国家。一个人可以也应该一生不与刑法和犯罪打交道,但只要行走江湖,就不肯能摆脱民事法律关系的束缚。民法是私法,是权利法,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根本目的在于维持人类文明的基本规范。因为有了民法,法律不再只是义务和服从,依靠民法,每个社会成员都有了独立的人格、平等的地位、明确的权利和稳定的财产。
“民法”是舶来词,源自罗马法中的“市民法”。罗马人在构建其复杂的法律体系时,把法律分为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前者为“公法”,后者为“私法”。
因是私法,民法提倡私权神圣、张扬个人权利,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非有重大正当理由不受侵犯和剥夺。
因是私法,民法提倡私法自治,奉行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协商确定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主流,只有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才由国家的司法机关以仲裁者的身份介入进行裁判。
因是私法,民法的基本功能在于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一般规则和行为规范。
所以,民法被称为人民权利的圣经。
但是,现代生活日新月异,民法也在变化。当面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时,民法已经不像从前那样力挺个人一方了,并且严格禁止权利滥用。“诚实信用”被封为帝王条款,“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也说明意思自治已经受到制约,这也说明法律是与我们的生息与时俱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