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一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发挥小微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至此,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微利的企业的标准变更为: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首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其次,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最后,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经历过多次调整。下面我们来梳理一下历次政策调整,以便更好的理解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由此可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布非常密集,尤其是近几年来,我们可以看到,往往上次发布的政策还没有执行到期,就有新的更加优惠的政策出台。
【链接】几个关注的问题:
一、申报表如何填列
(1)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填写在《企业基础信息表》中。
(2)根据主表第23行的应纳税所得额结合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如果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填写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填写金额=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 15%。
(3)主表24行“税率”应填写正常的税率25%,计算出25行“应纳所得税额(23×24)”,之后将填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由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导致的所得减免通过26行“减免所得税额”进行扣减。
二、小微企业的其他税收优惠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此基础上的现行政策:
财税[2017]76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提示】增值税小微企业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的小微企业适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此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具体分为16个行业, 以工业企业为例: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政府性基金
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税[2017]18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3.印花税
财税[2014]78号: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附:政策原文: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