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男子捡手机索要千元报酬才归还,拒不见面用快递“货到付款”

“直播绵阳”微信公号
2018-08-03 18:50
一号专案 >
字号

在我们身边,每天都会发生一些拾金不昧这样正能量的事儿,但今天我们要来报道一个“反面教材”。近日,一位市民丢了手机,被一名男子捡到,男子向失主索要1000元报酬,并一度拒不见面。不见面怎么归还呢?他与失主用的是“货到付款”的方式。

本文图均为 直播绵阳微信公众号 图

事情还要追溯到7月31日晚上,市民王强带着全家人在铁牛广场散步,遗失了一个包。“我们当时在铁牛广场的凳子上休息了一下,之后接了个电话起身走了,大概三分钟后反应过来,再去找,包就不见了。”王强说。

王强说,包属于他的岳母,里面的东西并不贵重,价值最高的也就是一部二手苹果6S手机。他当天曾尝试着给这部手机打电话,但没有接通。“可能是没电了,一直关机,这个手机也不贵,于是我们做了最坏的打算,就说不找了,第二天再去买个新的。”王强说。

就在王强和家人准备重新购买手机的时候,突然收到了一条短信,来自一个陌生号码,短信内容只有两个字——“失主”。“这就是那个捡到手机的人,我当时就给他回拨过去,请问他能不能把手机还给我,我可以给一点报酬,然后他就让我加他的微信。”王强说。

于是,王强和捡到手机的男子杨某通过微信交流。王强本来也想要支付一些报酬,但让他没想到的是,杨某直接索要1000元钱。“1000元钱在我们看来有点贵了,我们丢的这部苹果手机一年前买的时候也才花了1200元。”王强说。

不管价值如何,能拿回来总是好事。于是,王强开始与杨某协商,考虑到失物的实际价值不高,他希望能少支付一些报酬,但这个要求被拒绝了。杨某在微信里说:“手机是不值钱,可手机里面的东西值钱啊”。“当时我们就觉得他有点像在敲诈我们,不能再聊下去了。”王强说。

随后,王强及家人向城厢派出所报案。民警了解情况后认为,这类遗失物品事件并不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不在派出所的职责范围内。为了让事情尽快解决,民警决定从中协调。

要协调,需要当事双方在场,但不管民警怎么联系,捡手机的杨某都拒不见面,只是要求失主通过微信先转账。“这种方式很不安全,可能会形成诈骗类案件,于是我们帮失主想了个办法,能不能让杨某以快递的方式,把失物寄过来。”城厢派出所案侦民警彭勇说。

经过进一步沟通,杨某答应以快递的方式邮寄遗失物品,选择的方式是“货到付款”,款项金额800元。按照民警的建议,王强告诉杨某,他的地址就在城厢派出所旁边。

于是,包裹寄到了城厢派出所附近小区,民警当即将物品依法暂扣。“按照程序,我们给杨某两天时间,如果他到期不到派出所来协调,我们在进一步确认失主和失物信息后,将依法把物品归还失主。”彭勇说。

东西拿到了,但还不能马上归还给失主王强。民警尝试与杨某联系,最终,在8月1日下午,杨某答应与王强在派出所见面。“我觉得杨某在派出所的表现也很过分,大吵大闹,认为他没拿到800元钱,还要求民警将我们丢的东西还给他。我很气愤,所以当时就告诉他,我只给两百元。”王强说。

最终,在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杨某将手机和其它失物归还给王强,王强则向他支付241元钱的报酬。“之所以多出41块钱,是杨某说他打车到派出所花了30元,寄快递的邮费花了11元,我当时就答应了,总共给他241元。”王强说。

捡到失物的杨某为什么要索要这笔钱?我们也电话联系到了杨某。“捡到东西,要我还的话,他是应该支付报酬的,我没有义务归还。之所以要那么多,我是觉得手机通讯录的信息比较重要。”杨某说。

那么捡到东西,是否像杨某说的那样,没有义务归还呢?带着疑问,我们咨询了律师。

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泠洁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拾得别人遗失物,应当归还,如果无法寻找到失主,可以将遗失物移交到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如果拾得人拒绝向失主归还遗失物,失主向拾得人有权利提起侵权诉讼,让法院判决拾得人履行归还义务。

那么,在失物归还的过程中,失主是否需要支付报酬?王泠洁认为,归还时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失主支付,但这个费用必须“合理”,比如交通等费用,具体数额需要法院判定。

“在这类事件中,还可能涉及一个概念——遗忘物。所谓遗忘物,就是失主本人知道物品在某个地方,他只是忘了去拿走。如果拾得人拒不归还,并且该遗忘物价值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拾得人可能构成侵占罪。”王泠洁说。 

(原题为《男子捡手机索要1000元报酬 拒不见面用快递“货到付款”》)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