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集团头目伊力哈木被判无期

2014年09月25日14:44  羊城晚报 微博 收藏本文

分裂集团头目伊力哈木被判无期

  据新华社电9月17—18日,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国家罪一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出庭受审。

  23日上午,法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分裂国家罪判处伊力哈木·土赫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中央民族大学教师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庭审纪实

  庭审现场出具210余份证据

  9月17日上午10时30分,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身穿红黄格长袖衬衣的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法警带入法庭。

  审判长说明,根据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申请,庭审活动使用汉语进行。在审判长当庭告知当事人庭审过程享有的诉讼权利后,法庭调查开始。

  公诉机关依法、以事实证明乌鲁木齐市司法机关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合法,并当庭出示证人证言、课堂讲课视频、电子证物勘验报告、指认记录、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32组210余份证据,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控辩双方围绕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真实性、证明效力的关联性等焦点进行充分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

  18日19时40分,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犯罪事实

  1逼迫学生参加分裂活动

  法庭审理查明,伊力哈木·土赫提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利用其大学教师身份,蛊惑、拉拢、胁迫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加入该网站,形成了以伊力哈木·土赫提为首要分子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伊力哈木·土赫提的领导下,以分裂国家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犯罪集团成员帕某等证人证实,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维吾尔在线”网站,宣扬分裂思想,培养自己的团队;犯罪集团成员、证人罗某证实,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威胁、逼迫其参与管理“维吾尔在线”网站。

  多名证人证言证实,“维吾尔在线”网站自创建以来,人员的任用、职责分工等都是由伊力哈木·土赫提一人控制,重要敏感文章均由其本人修改、审核,并专门指使通讯员按照其要求收集信息撰写、发布文章。

  伊力哈木·土赫提当庭辩解称:成立“维吾尔在线”是为了消除各民族间误解,促进交流。“维吾尔在线”没有一篇文章主张分裂。

  公诉人出具了公安机关从“维吾尔在线”网站勘验提取涉案的100余篇具有分裂国家内容的文章。

  公诉人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犯罪集团成员与境外有关机构和个人相勾连,遥相呼应,大肆攻击我党和政府,图谋使新疆问题国际化,以实现分裂国家的目的。

  2课堂上传播民族分裂思想

  公诉人指控,长期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其中央民族大学教师的身份,通过授课活动,鼓吹新疆独立,传播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思想,诋毁攻击我国涉疆政策,煽动以暴力手段对抗政府。

  公诉人出具的学校教学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课堂上公然宣扬分裂思想,他说:“我就不是中国人,因为我是维吾尔人。我们的骄傲是伟大的吐克斯汗。”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课堂上讲课,听课的学生不多,没有造成什么影响,危害不大。

  公诉人指出,帕某等7人就是听了被告人的课,受分裂思想蛊惑,才加入到犯罪集团,从事分裂国家的活动,这正是被告人讲课造成的危害后果。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辩称,我有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公诉人指出,言论自由固然是宪法性权利,但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是不能滥用的。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杜撰调查报告,伪造“疆独”民意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并在“维吾尔在线”网站以虚假数据公开发表调查报告,在课堂上引用其内容,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

  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显示:该调查报告2010年11月12日发表于“维吾尔在线”网站“伊力哈木·土赫提”专栏。主要内容为:经过几年的文献与问卷准备和实地调查,伊力哈木老师组织的维吾尔在线《新疆民族关系研究》课题组于2009年10月至12月15日和2010年1月至3月,2010年5月至9月15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六市两县以及北京、上海、天津等内地三市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该报告中的维吾尔族自治和独立倾向部分的调查结果:12.3%的维吾尔人认为独立建国才能解决维汉问题,而81.3%认为“高度自治”可以解决维汉问题。

  据公安机关调查掌握,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并未组建课题组,不仅没有到上述地区进行过社会调查,也没有在网上做过任何问卷调查。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显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罪集团其他核心人员无一人参与过问卷的发放、收回、统计等工作,无一人见过问卷。

  在法庭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辩称:这个调查文章的作者不是我,我只是提供过专业建议。我自己也做过调查,但没有公布数据。被告人与辩护人均未出示关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做过调查的证据。

  4造谣生事,煽动民族仇恨

  公诉人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集团成员恶意杜撰、歪曲事实真相,煽动民族仇视,鼓动维吾尔群众对抗政府,为暴恐活动制造借口。

  证据显示,2013年巴楚“4·23”暴恐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明知中央媒体已经公布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仍然指使他人在“维吾尔在线”网站撰写、转载《新疆巴楚居民称:警民纠纷酿血案》、《相似的事件,不同的结果》,称“因社区干部和警察掀开一位维吾尔女性的面纱,导致警民发生冲突,最终酿成血案。”

  书证显示,2013年4月24日,中央民族大学校内发生一起普通的民汉两学生斗殴案件,伊力哈木·土赫提知悉该案件后,指使集团成员歪曲事实真相,撰写《中央民大发生汉族学生群殴维吾尔学生事件》等文章,捏造所谓的维吾尔族学生买某被汉族室友围殴致重伤,可能导致失明等事实,并暗示该事件与“巴楚事件”有关,恶意制造民族矛盾。

  中央民族大学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北京万寿寺派出所办理的案件资料证实:2013年4月24日晚,该校维语系学生付某和买某打架,致买某眉骨骨折(属轻伤)、付某轻微伤,同宿舍张、潘、刘3名学生劝架,未参与斗殴。

  5煽动暴力对抗政府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以暴力手段对抗政府。

  公诉人出示的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在课堂上宣扬暴力,如“不要以为暴力抗争就是恐怖活动。对维吾尔人来说这个政府就是鬼子,你可以抗争,可以反击它,可以用一切方式进行抗争。”

  辩护人称,被告人曾公开表示反对恐怖主义,学生听了他的课也没有走极端。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言行的严重后果。2009年“6·26”韶关事件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互联网络炒作该事件,“维吾尔在线”网站伊力哈木·土赫提专栏发表《6·26事件和多民族和谐共处的神话》等文章,攻击政府,歪曲事实真相,煽动民族仇恨。在“维吾尔在线”煽动性的文章及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言论的影响之下,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策划、实施了非法聚集,引发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原标题:分裂集团头目伊力哈木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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