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鱼按语
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就念斌案刊发文章,认为“唯有深化司法改革,彻底清除司法潜规则,实现彻底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兑现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依法独立审判的庄严承诺,法院才能不受公安、检察院的影响,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做到疑罪从无。”该文在“木鱼多敲敲”上转载后,受到了广泛关注。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就念斌案刊文,认为“司法者应该学习肯负责敢担当的高尚精神,不然,在面临种种干扰和压力的司法工作中,就会因缺少精神支撑而软弱无力,无法坚持正义。”并认为:“司法者不该把律师的执业活动看作办案阻力”。
两篇文章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和反思念斌案的得与失,相得益彰,值得品味,更值得警示。
撰稿\方工
来源\检察日报
保证狱无冤案是司法者梦寐以求的至高境界。对此,需要做到兼听包括辩护观点在内的不同意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视和准确判断。美国著名大律师丹诺说:“被告律师的责任,在于保护被告免于在犯罪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刑,如果被告罪证确凿,原则上是争取最低的刑罚。”在司法案件中,如果律师如此尽职尽责,如果司法者能够认真倾听律师意见,那么司法公正就多了道安全保险,冤假错案就少了些发生几率。
如果说,既往的冤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是从反面说明辩护制度和律师辩护对防止冤案、实现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福建念斌最终被判无罪案件,就是从正面强化了这一常识。正反两面的案例形成了生动的法治课,告诫司法者万不可轻视、漠视、歧视律师,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正面、积极的作为,是刑辩律师的主流,这是明显的客观存在。问题是司法者能否认知、把握和认同这一客观存在,并在司法实践中做出相应的积极回应,即把律师当作诉讼活动的平等参与者、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者、公正司法的帮助者、司法权力的监督者、法治社会的建设者,为他们依法执业创造条件,重视和倾听他们的意见。
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辩护律师有权参与诉讼活动、律师的执业权利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障,这是宪法和法律作出的明确规定。辩护权是私权,司法权是公权,二者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所说,强调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等于法官可以拒绝监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是法官的主要监督者。承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主动接受监督,保证司法权力依法正确行使的明智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如果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很难被被害方理解,甚至自己的人身权利可能会被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能够锲而不舍、百折不挠、毫不动摇地对被告人权利和案件事实负责、坚持无罪意见,实属不易,其精神令人感动。司法者应该学习这种肯负责敢担当的高尚精神,不然,在面临种种干扰和压力的司法工作中,就会因缺少精神支撑而软弱无力,无法坚持正义,无法满足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
在律师遭受困境时,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没有作壁上观的权力,只有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辩护律师人身安全的责任。如眼看着律师尊严受辱,权利被侵,任由律师与蒙冤者一起苦苦挣扎,却不提供法律许可应予的帮助,不是以司法为民为宗旨的司法者应有的行为,更不是法治社会的正常状态。
对律师的态度可以反映出司法者的法治理念和职业素养。如果连律师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辩护是人权保障需要,律师职责对防冤防错意义重大等法治常识都不能理解和认同,这样的司法者其法治理念和职业素养必定达不到应有的要求,而且还可能已染特权意识严重、执法作风恶劣,甚至滥用司法权力的恶疾。同时,司法者应思维逻辑清晰严谨,如果既不愿意办出错案,更不愿意办出错杀的冤案,使一生被沉重的负疚感所折磨,就不该把律师的执业活动看作办案阻力。
司法活动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是回溯式查明犯罪事实,且依靠身为自然人的司法者作出主观判断,所以难免出现错案。但是,如果司法者既不能从情感上接受刑辩律师的挑错,也不能理性地承认律师辩护的重要价值,还不能按照底线思维服从法律要求,只是把律师当作麻烦制造者和审理案件阻力,明知辩护有理却故意不予采纳,就是不可原谅的渎职行为。
司法公正,就是通过合法程序,使真相大白于天下,使真凶受到法律制裁,其中没有傲慢排斥刑辩律师的道理和空间。无论何时都不应忘记,司法者与律师虽职责有别但使命相同,共同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是建设法治国家有效保障人权的需要,有利于各自事业的发展进步。所以,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防止错误行为,清除害群之马,提高综合素质,做到依法履职。在二者建立健康正常的关系、形成法治合力方面,掌握司法公权者应更多地主动承担责任,更积极地严格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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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机关报:
坚决清除司法潜规则!
撰稿\刘武俊
来源\人民法院报
念斌案折射了“疑罪从轻、留有余地”不可低估的负能量。要防范出现下一个念斌案,就必须坚决清除屡试不爽、久盛不衰的各种司法潜规则,使之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挤占其生存空间,让其无处遁形。或许这才是念斌案留给司法界最为现实的启示。
念斌投毒案历经8次审理10次开庭,被告人念斌先后4次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次被撤销判决,最高人民法院6次批准案件延期审理,以致该案成为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最受关注的悬案之一。
值得欣慰的是,审理念斌案的法院坚守疑罪从无理念,念斌案的最大特点就是疑罪从无。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面向外国驻华使节的开放日上,对念斌案等热点话题进行了回应。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回应称,此案的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国家审判机关在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人民法院在坚持严格的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加强对证据采信的严格审核力度的基础上做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近日在部分省区法院贯彻“六刑会”精神重点工作座谈会上也强调,要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庭审中心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把好事实证据关、定罪量刑关和诉讼程序关。
笔者认为,“疑罪从轻、留有余地”才是导演念斌冤案的真正“元凶”,念斌案折射了其不可低估的负能量,坚决清除屡试不爽、久盛不衰的各种司法潜规则依然任重而道远,或许这才是念斌案留给司法界最为现实的启示。
近年来,冤假错案出现不少,从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到浙江张氏叔侄案。作为一个“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念斌案既没有佘祥林、赵作海案中的“亡者归来”,也没有浙江叔侄案中用D N A比对找到真凶。从这个意义上讲,念斌的无罪释放更具有纯粹的法治标本意义。
“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司法潜规则,往往是滋生冤假错案的主要“元凶”。有的案件定罪证据不够,甚至自相矛盾。但是,司法机关担心放纵犯罪,就硬着头皮判下去,只是量刑上留有余地地偏轻一些。尽管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疑案从无”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机关一直在按“疑罪从轻”的潜规则办案,这实际上是对“疑案从无”原则的变相歪曲。
要防范冤假错案,必须将“疑案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众所皆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一贯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包括不少办案人员在内的很多人都没有真正意识到“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乃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依靠完整的证据链支持的法律意义上的拟制事实,法官不可能是无所不知的上帝,必须也只能依据用证据说话的“法律事实”来判案。以念斌案为例,即便上帝知道投毒的真凶就是念斌,但只要没有人间充足的证据支持就不能认定念斌是法律意义上的“凶手”。假若说这也是一种变相的放纵犯罪,那也是为了捍卫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必须付出的代价。
司法实践中,如果“联合办案、协调案件”,就会让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成为一句空话。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公检法三机关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强互相制约,任何形式的联合办案都有可能埋下冤假错案的祸根,必须要坚决摒弃。
都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防线,但这道防线在现实中却往往是脆弱的。不当干预司法之风,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就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个案的单位和人员,无论多么强势的单位、级别多高的领导、即便是办案司法机关的内部领导,都应当予以公开曝光、公开通报,予以坚决问责,否则就无从维护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宪法原则的严肃性。可以预言,一旦像中纪委通报违纪案例一样在司法系统公开曝光和通报一批违法干预司法审判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乃至曝光一批“联合办案、协调案件”的典型案例,那么干涉司法的歪风邪气必然会明显收敛,司法环境必然得到有效的治理。
司法潜规则是对司法公正原则的背叛,是对程序正义的践踏。司法潜规则往往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可小觑的负能量,也是酿成冤假错案的重要诱因。要防范出现下一个念斌案,就必须坚决革除司法潜规则,把其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挤占其生存空间,让其无处遁形。
唯有深化司法改革,彻底清除司法潜规则,实现彻底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兑现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依法独立审判的庄严承诺,法院才能不受公安、检察院的影响,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做到疑罪从无,才能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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