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专题——儿童失踪第一时间立案

2014年10月6日 20:46 阅读 222

大案专题——儿童失踪第一时间立案

●今日专题

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正在热映,电影中一句“失踪超过24小时,警方才会立案”的台词引起热议。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近日在微博上澄清:“儿童、少女失踪或走失,监护人或家长都应立即报案,警方接报后会在第一时间立案调查,不需要等24小时。”

早在2009年4月公安部开展全国“打拐”专项行动之初就规定,凡接报儿童失踪和被拐的案件,要立即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查找孩子下落。在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该意见规定,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2013年3月国务院制定了《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以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儿童和少女的失踪,请务必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请及时拨打110或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法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0.3.15)

●微言微语

@黄渤 :#亲爱的#别让一部好电影仅是一部好电影!看过以后让我们能做点什么。三个儿童改变美国历史!让美国失踪儿童找回率到97%而我们的失踪儿童找回来的机率前些年据说好像只有%0.1、如果我们也能建立这样的系统…刚才链接打不开的话看这里!//t.cn/Rh3WRxG

@新媒沈阳 :【失踪儿童报警发布系统】国庆放假,失踪儿童的消息又多了起来。这让人想起被害男孩Adam Walsh,其父母呐喊:“一个能发射航天飞机并让它回到地球的国家,竟然没有一个为失踪儿童设立的信息搜集和服务中心?”由此,美国完善Amber报警系统,进行失散信息的全媒体发布。幼吾幼及人之幼需要全新技术平台。

●相关视频链接

视频【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儿童失踪立即报案 不用等24小时】

//v.youku.com/v_show/id_XNzk3NTU3Mz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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