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男被控单独或与其子受贿3558万余元,为立功主动写反腐建议

河北廊坊中院/人民网
2014-09-24 16:28
来源:澎湃新闻

        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刘铁男受贿一案。

        8时32分,审判长宣布开庭。

        8时40分,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廊坊市人民检察院【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铁男于2002年至2012年,利用其担任国家计委产业发展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南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作文等人在项目审批、设立汽车4S店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子刘德成(另案处理)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58.3592万元。

        起诉书显示,不同的行贿人曾给刘铁男之子刘德成购买天籁轿车,价值千万的股份,挂名领取百万薪金,保时捷轿车及北京市御汤山别墅,刘铁男均知情;行贿人还为刘铁男装修北京木樨地公寓3号楼3单元1201室住房一套并购买家具,花费百万。

        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铁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子刘德成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中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4时05分,法庭对本案案发情况、涉案款物扣押冻结情况等进行调查。被告人刘铁男没有陈述意见。公诉人、辩护人未讯问、发问,被告人公诉人分四组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人刘铁男提出,在纪委立案审查的时候,为了戴罪立功,我根据自己的研究成果,写了就如何反腐的建议的材料,主要内容是结合我的亲身体会,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审批权应当大量下放到市场,从源头上解决政府不该管的一些事,包括给企业家自我调控的控制权、形成一个系列化的不是单独的下放而是要完善制度,来防止以权谋私。

        公诉人认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立功有五种表现情形,刘铁男所说材料内容不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前四种行为,是否符合第五种情形,请法庭依据材料内容决定刘铁男是否构成立功。

        审判长表示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被告人刘铁男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折合人民币1875万元的犯罪受贿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及家属积极配合追缴赃款3420余万元。

        14时13分,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刘铁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被告人刘铁男单独或其子刘德成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根据刑法规定,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被告人刘铁男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刘铁男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四起犯罪事实,折合人民币1875.3060万元,属于“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此种情节“一般应该从轻处罚”;二是刘铁男及其亲属配合司法机关退缴赃款财物。在提起公诉前,本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三是刘铁男被组织调查后以及在今天的法庭上,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铁男自行辩护意见是:给国家给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我没有什么要辩护的。
        辩护人发表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及本案证据,刘铁男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鉴于被告人对该部分行为已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刘铁男的部分受贿事实及受贿数额有异议。
        法庭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关于孙永根所送天籁轿车事实刘铁男是否构成受贿以及刘铁男受贿数额的认定等问题。控辩双方围绕上述问题继续辩论。

【关于立功五种情形的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第五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以下为起诉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