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华网最新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本次草案最新版有五大完善,如下:
一
民事主体的完善
草案对自然人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草案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对法人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特别法人。草案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是非法人组织。草案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对监护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二
民事权利的完善
一是人身权利,提出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二是知识产权,提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草案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
民事责任的完善
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
诉讼时效的完善
一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是增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三是草案还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五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完善
草案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草案对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规定。
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草案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
四是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规则以及委托代理制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总则编纂的这些年:
民法典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而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其这些年也历经了多番提请:
1954年、1962年先后2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但并未能取得实际效果。
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工作专班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6年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25次会议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二审、三审。
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四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