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本院指控:被告人邵某某于2017年8月3日11时许,在本市天桥区某通讯城三楼西区北侧,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快递包裹1个,内有某品牌手机7部。
被告人邵某某于2017年9月4日15时许,在本市天桥区某饭店内,盗窃被害人李某的苹果手机及华为手机各1部。
2017年9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某通讯城三楼被群众抓获,随即报警并移交公安机关。
综上,被告人邵某某共盗窃2次。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2700元。被盗手机均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户籍证明,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盗手机未追回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读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