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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小林、尹丰荣、南阳市索菲亚集成吊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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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理由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本意在于给予高知名度商标以高强度保护。在把握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时,既要防止以往认定标准过于宽松导致驰名商标泛滥的现象,也要避免矫枉过正导致商标权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本案权利人在不同商品类别上注册了多个“索菲亞”商标,其中未实际使用的防御性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与侵权产品相同,但权利人选择以知名度最高而商品类别与侵权产品不同的商标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在此情形下权利人无权选择以跨类保护方式获得救济,故无认定商标驰名之必要。二审法院则认为,权利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商标体系和诉讼策略选择最为有利的商标作为诉讼的权利基础,否则有悖于驰名商标保护之初衷,遂改判商标侵权成立,充分保障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体现了严格保护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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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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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禁令作为一种严厉的提前介入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将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法院在审查是否应当实施禁令时应当遵循积极审慎的原则。本案系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后作出的首个行为禁令。法院重点围绕权利人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以及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方面展开审查,最终裁定被诉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同时,法院考虑到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故在禁令中要求被诉侵权人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在全国尚属首例。该禁令有效杜绝了被诉侵权人继续使用涉嫌侵权标识从事经营活动的可能性,避免了权利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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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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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产业是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商平台为促进行业发展所构建的商业信用评价体系,旨在为消费者购物和商家经营提供参考,但一些经营者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刷手”进行虚假刷单、炒作信用,导致电商平台销售、评价信息失真。本案系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起诉炒信平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认为炒信平台与电商平台经营者之前存在竞争关系,组织炒信行为不仅破坏了电商平台构建的商业信用评价体系,而且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作出时间虽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之前,但完全符合该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有效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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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本与童建刚、玉环县金鑫塑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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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滥用知识产权不当牟取竞争利益的现象也频频出现。本案系全国首例权利人通过电商平台进行恶意投诉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被告在明知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稳定的情况下,恶意篡改专利权评价报告,并以之为据在电商平台上投诉竞争对手,导致电商平台误删原告商品链接,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同时也反映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权领域的适用困境:投诉者只要向电商平台发出形式合格的通知,即可轻易达到使被投诉产品无法销售的后果。此时若不设置相应的利益平衡机制,极易导致投诉机制被滥用。本案判决关于恶意投诉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有力遏制了滥用投诉机制的行为,有助于净化网络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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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胜男与王小平、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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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因热播剧《芈月传》两位编剧的署名顺序和方式而引发的纠纷,社会关注度高,且涉及多个与署名权相关的疑难法律问题:一是在合同未约定署名形式的情况下,制片方可否在电视剧作品上对不同编剧冠以“总编剧”“原创编剧”等称谓;二是制片方未在电视剧海报、片花上为编剧署名,是否侵害其署名权。上述问题在相关法律中均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较大争议。法院从文义理解、行业惯例等角度出发,结合不同编剧的客观创作事实及发挥的作用,分析了制片方分别将两位编剧署名为“总编剧”“原创编剧”的合理性,同时明确了署名权的载体应结合该载体之功能进行确定的规则。本案判决填补了法律空白,并确立了具有一定典型性和参考价值的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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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江与钱文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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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护词能否构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业界也存在不同观点。本案判决认为,辩护词系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受该法保护的“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如果辩护词的行文能够体现辩护人在写作时的个性化选择和表达,达到作品独创性的高度,就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考虑到辩护词之特性,法院在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时,应注意排除辩护观点、基本格式、基本案情、被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等公共素材,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予以认定,使对作品的保护强度与其独创性高度相协调,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过度限制他人的合理使用和再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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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R史德莱有限公司与宁波雅唐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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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案申请的套件产品虽然共用一个专利号,但其中每一个套件的设计都能够单独主张权利。因此在申请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时,除满足合案申请的相关规定外,其中的每一个套件设计均应符合授权条件。与此相对应,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在判断被诉成套产品的设计是否采用现有设计时,也应将被诉侵权设计中的各个套件产品与相应的对比设计分别进行单独比对,而不是将被诉侵权设计的套件产品整体与每一份现有设计进行比对。本案判决明确了成套产品现有设计抗辩的比对规则,使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现有设计抗辩标准与专利行政授权确权标准形成有机衔接,从而达到在民事诉讼中实质性解决双方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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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勇等七人不诚信诉讼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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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诚信缺失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障碍之一,在司法领域同样存在以虚假合同、虚假和解协议书等方式不当牟取诉讼利益的情形。本系列案中,周斌勇通过与专利权人签订虚假专利许可合同及与部分被诉侵权人签订虚假高额赔偿协议书的方式,企图骗取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未盲目追求调撤率,而是以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察觉了当事人的异常行为。通过核实案件相关事实并主动调查取证后,法院依法作出对虚假诉讼人员的拘留及罚款决定,有效制裁了不诚信诉讼行为,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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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相创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罪、张传友等九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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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人员众多、地域广泛、网络复杂,假冒商品销售渠道涵盖传统渠道和网络平台,在各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具有一定难度。两级法院合理适用举证责任分配、案件事实推定等证据规则,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对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进行认定,实现了上下线之间在金额认定上环环相扣、严丝合缝,有效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司法裁判的公正、规范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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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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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理由
当前,一些承包装修的公司为满足发包方的品牌要求,往往通过提供假冒大品牌装修材料的手段获取高额非法利润。本案即系因承包方在装修中采购并使用侵害他人商标权的产品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承包商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获得装修工程,虽具有承揽性质,但由于工程款包含了施工劳务及装修材料的对价,故被诉行为应定性为销售装修材料的行为。同时,对于专业从事装修装饰行业的公司而言,在采购和使用装修材料时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本案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所使用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有力震慑了不良商家的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天平 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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