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公安局依法查处一名涉网违法人员
案件回顾
2018年4月18日下午,李某(男,26岁,通州人)因自驾的牌号为苏F1NS20轿车违停被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队张贴违停告知单,为泄私愤,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辞,对执法交警进行侮辱。
依法查处
当日21时许,该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经警方批评教育,李某表示十分后悔,于当晚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通州区公安局依法作出给予李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