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 | 车主1个月被罚16次 记48分 罚款3200元 他把交警告上法庭
西安网讯:记者从西安交警订阅号上获悉这样一件事,近日,市民雷先生因自己的车在一个月时间里被处罚16次(驾驶证记48分,罚款3200元),将西安交警经开大队告上了法庭。
在起诉书中,雷先生称:2017年8月至9月,他多次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开元路上。去年9月初,他再次在开元路停车时,从后视镜发现有人正在拍照,‘我委托别人查询后才发现,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我的车有16次违停记录,累计扣分48分,罚款3200元’”;“我只是在路边停车并未在驾驶状态,所以,交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雷先生说,经开大队作出的16次处罚,并未在车身粘贴过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使他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导致他未能及时纠正。
另外,经开大队出具的他违法停车处罚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针对雷先生起诉书中涉及的问题 西安交警经开大队作出回应:
为什么没有贴处罚通知,也没有告知?
经开大队:民警在开元路日常巡查时,发现雷先生2017年8月5日至9月9日先后16次将车停放在路旁道沿施划有黄色禁止停车标线的非机动车道上,执勤民警拍照取证录入违法系统。
雷先生认为交警部门未进行合法抄告并通知,程序违法。事实上,该路段道沿施划了禁止停车和临时停车的禁止标线,明确告知了驾驶员该路段严禁停车。作为驾驶人应当熟悉并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不存在当事人认为的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适用法律有没有问题?
经开大队:当事人认为他只是在路边停车,并非行驶状态,经开大队对其进行处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二十五条: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该路段道沿施划了禁止停车和临时停车的禁止标线,当事人无视交通标线,多次违法停车,事实清楚,经开大队对其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另根据双方当事人书面陈述、证据照片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信息查询结果可知,西安交警认为,经开大队对雷先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这项法律规定您必须了解:
从2017年8月份开始,只要是在西安市施划有黄色标线的道沿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黄道沿边停车,西安交警不再对车辆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而是拍照取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之所以不是按照“违法停车”进行处罚,是因为黄道沿属于交通标线中的禁止标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交通标线属于交通信号的一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
什么是“黄道沿”?
黄道沿儿作为国家标准的禁止类标线可以单独使用。与其他禁停标志作用相同,系全天连续性警示标识。
“黄道沿”作为禁止类交通标线对防控机动车违停具有警示、禁止作用,黄道沿儿因施划的连续性及所采用的黄色警示色,可以在任何一个禁停区域点位起到对驾驶人的警示、震慑,防控作用,相对效果也更加明显。
“黄道沿”的投入使用可以有效缓解部分商圈中心区域长期以来存在的违停突出问题,进一步保障单行道和辅路专用道的通行效率、及时避免个别狭窄路口因违停导致的交通拥堵。
交警部门施划“黄道沿”路段的一侧均为机动车禁停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