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6月13日中国与巴拿马正式建立外交关系,预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赴巴拿马考察、投资兴业。增强对巴拿马税制情况的了解,减低赴巴拿马投资税务风险,对企业来说尤为重要。因此,笔者建议已经在巴拿马投资和准备在巴拿马投资的中国企业,更应充分掌握巴拿马税制,做到稳健投资,最大限度获取税收利益。
主要税种和基本税率
巴拿马实行属地征税原则,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经营许可税以及市政税。纳税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向管理当局申请适用特殊纳税年度。
根据巴拿马税收法规,所有取得来源于巴拿马境内的所得的自然人和企业都是所得税纳税人。对年营业额超过150万美元的纳税人,来源于巴拿马的收入适用于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基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实际净应税所得、总应税收入的4.67%(减除豁免、非税和外国收入)。
同时,投资者需要了解的是,巴拿马增值税法定税率为7%;含酒精饮料适用10%税率;烟草制品适用15%税率;金融服务和出口货物免税。基于环境问题的税种,巴拿马对具有进口和销售石油产品权力的企业征收石油税,税率约0.13美元~0.60美元每加仑。
税收优惠不限于特定区域
投资巴拿马,除了关注特定区域内的税收优惠外,还有很多税收优惠值得关注。
巴拿马的税收优惠区域主要包括科隆、库曼和巴鲁三个自由贸易区,以及巴拿马太平洋经济特区。在免税区内设立的经济实体,可享受出口和复出口中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所得税、出口税和消费税的免征优惠;对设在免税区的公司分派的股息,征收5%的预提所得税和1%的经营许可税,最高限额每年5万美元;对在巴拿马石油免税区内进口、提炼、出售、分销石油或衍生产品的巴拿马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免征所有巴拿马税收。科隆地区的企业出口收入免税,进出口免关税和增值税;境外企业从科隆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巴拿马太平洋经济特区税收优惠包括免征印花税,以及针对企业所得、进口、出口、汇款、股息分派和零售额的税收以及关税的豁免。对成立于科技园的企业将可享受免征大部分税种的优惠。
当然,巴拿马的税收优惠远不止这些。根据巴拿马税收法规,银行存款利息所得,政府发行债券、票据和其他债务票据所产生利息所得,私募债券利息分红所得及资本利得、在国家证券委员会登记及在授权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产生的利息分红所得及资本利得,属于免税所得。另外,捐赠收入和遗产收入也属于免税收入。
特殊情况下,为完成某特定项目在巴拿马经营的外国公司,可能会被给予一个免税期或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最高可达20年,这些特别项目通常是由当地政府支持的具有社会责任性质的项目。如针对独立的农产品小分包商,年营业额不超过30万美元的经营农副产品以及食品的企业,均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投资建造天然气发电厂、太阳能发电电池板,可以享受5%的税收抵免,并对建设和维护所需的设备、机械等免征投资者进口关税,相关设备在特定条件下可加速折旧。
同时,巴拿马对持有跨国公司总部证书的跨国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服务产生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代扣代缴股息税;雇用员工向境外企业提供服务并从境外获取的工资薪酬,免征个人所得税,无须缴纳社会保险。对与巴拿马政府签署旅游协议的公司,享受旅游业特定上游产品进口税减免,同时免征旅游公司的财产税。
另外,纳税人在某一财政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每年最高扣除亏损的20%,且不得超过每年应税所得额的50%;在财政年度内允许扣除而未扣除的亏损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也不可申请退税。
国际通行规则并未完全实施
与中国税收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不同,巴拿马国内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由财政部国内收入司负责。税收复议由国内收入司处理,税收争议由税收管理法庭负责管辖。值得注意的是,转让定价、反避税和资本弱化等国际通行规则并未完全实施。
转让定价方面,从2012年开始,巴拿马实施转让定价法规,该法规适用于巴拿马企业与外国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巴拿马准予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成本加成法、可比受控价格法和再销售价格法。如果上述方法都不适用,准予使用利润分割法或交易净利润法。
反滥用双重税收协定方面,目前,巴拿马目前已同墨西哥、巴巴多斯、西班牙、荷兰、卡塔尔、葡萄牙、韩国和新加坡等15国签订税收协定。巴拿马立法规定,税收协定待遇需要防止“不正当使用”,否则可能导致罚款。同时,反滥用双重税收协定的规定通常已经包含在巴拿马签订的双重税收协定里面。特别是以“受益所有人”形式出现在以有关股息、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条款中。这些条款的目的是防止非“受益所有人”的收款方获得预提所得税减免或豁免。我国虽然还没有与巴拿马签署税收协定,但是随着中巴外交关系的建立,税收协定的签署值得期待。
值得注意的是,巴拿马目前已经与加拿大、丹麦、美国、芬兰、挪威和瑞典等9国签订了基于经合组织框架下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同时,巴拿马目前还没有有关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预约定价等方面的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