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十一个国际禁毒日前夕,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浙江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阐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展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禁毒综合治理、打好禁毒人民战争的举措和成效。
2012年至2016年
我省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概况
2012年至2016年,我省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1240件,判处被告人共计38030人,其中2012年4892件、6107人,2013年6936件、8469人,2014年5531件、7063人,2015年8330件、9704人,2016年5551件、6687人,案件数量和判处被告人人数年均增幅分别为9.7%、7.1%;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重刑)共6923人,年均增加9.7%,五年平均重刑率18.2%,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1个百分点。今年1月至5月,全省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944件,判处被告人2100人。前述数据反映,五年来我省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2年至2016年,我省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数量比例为7.2%;占全国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的5.8%,居全国第三位。
五年间我省毒品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从犯罪类型看
首位是贩卖、运输毒品罪,其次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五年间,前述三类案件数量分别为18868件、11220件、934件,分别占同期全部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的61.3%、34.7%、3.4%,反映出我省毒品犯罪主要是在毒品流通环节。其中,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比例较高,容留者与吸毒者一起吸毒较为普遍;有的容留者本是毒贩,贩毒后又容留吸毒者一起吸毒,有的聚众吸毒,有的容留吸毒人员与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结合在一起,极易交叉感染。另外,种植罂粟的老问题还没有根除,五年间我省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均是本地公民种植罂粟,五年共审结此类案件94件,年均增幅15.9%。
从涉案毒品类型看
逐渐从以海洛因为主转变为以甲基苯丙胺(冰毒)为主。五年间我省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海洛因案件共计3784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量的12.1%;涉甲基苯丙胺案件共计13483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量的43.2%。涉海洛因案件占比从2012年的14.1%下降为2016年的9.3%,涉甲基苯丙胺案件占比从2012年的38.5%上升为2016年的41.5%。五年间,海洛因案件年均下降1.1%,甲基苯丙胺案件年均增加13.8%。
从被告人省籍分布看
半数为本省籍,外省籍中贵州、四川、湖南、云南籍较多,省籍结构比较稳定。2012年至2016年,浙江籍被告人分别为2720人、4475人、3708人、5987人、3841人,年均增幅为18.2%,占比分别为40.1%、45.2%、49.7%、55.8%、55.1%,共计20731人,占比49.5%。外省籍被告人五年间共计21129人,年均增幅为-1.2%,占比50.5%,按人数多寡稳定在贵州、四川、湖南、云南、安徽、江西、湖北、河南、重庆等十个省区市,其中贵州籍4265人、四川籍3567人,占比分别为10.2%、8.5%。
从被告人职业构成看
以农民和无业人员为主体。其中,农民12142人,占37.8%;无业人员9426人,占30.4%;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840人。此外,还有学生20人,从2012年的6人下降到2016年的3人;国家工作人员8人,从2013年的5人下降到2016年的1人。
从被告人的年龄来看
中年人犯罪占主体,未成年人涉毒犯罪大幅下降。五年间,25岁至60岁中年人毒品犯罪共有23181,占74.89%。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共有596人,从2012年的143人下降到2016年的69人,下降51.7%,年平均下降13.6%。
当前禁毒斗争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现阶段我国还处于毒品犯罪高发期,我省地处东部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吸毒人群、毒品供需及毒品犯罪也处于高位。2012年至2016年,我省占同期全国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比例虽有所下降,分别为6.4%、7.3%、5.2%、6.0%、4.7%,但总的来看,禁毒形势仍然比较严峻,禁毒斗争面临新的挑战。
一是涉毒区域从少数多发地区向全省其他地区蔓延。温州、宁波、台州、杭州四地是我省毒品犯罪多发地区,五年间,四地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分别为7392件、4981件、4627件、3896件,分别占同期全省的23.7%、15.9%、14.8%、12.5%,四地合计占比66.9%。衢州、金华两地近几年成倍增长,分别从2012年的63件、225件增至2016年的188件、527件,分别增长198.4%、134.2%;绍兴、丽水、嘉兴、湖州案件量分别从2012年的269件、109件、272件、348件增至2016年的454件、181件、438件、303件,分别增长68.8%、66.1%、61%、22.2%,远远高于全省增幅11.2%。
二是大宗毒品案件和零包贩毒案件均呈上升趋势。五年间我省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数量1千克以上的大宗毒品案件共计640件,占同期全部毒品犯罪案件量的2%,从2012年的11件增至2016年的179件,增长1527.3%,年均增幅分别272.9%;其中,毒品数量在10千克以上的案件共56件,占0.18%,最大的有50余千克。毒品数量10克以下的零包贩毒案件共计12438件,占同期全部毒品犯罪案件量的39.8%,从2012年的1342件增至2016年的2011件,增长49.9%,年均增幅28.4%,表明末端吸毒人群庞大。
三是毒品犯罪团伙化、职业化趋势增强。5年间,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分别为369件、463件、404件、539件、429件,共计2204件,占同期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7.1%,年均增幅为6.4%。毒品共同犯罪组织形式呈“宝塔”型,处在“塔尖”的毒枭控制着本区域内的毒品供应,“塔尖”往下是分层次的各级“批发商”,“塔底”是吸毒人员。此类案件被告人人数往往多达一二十人,审理的工作量大、开庭次数多、耗费时间长。
四是毒品犯罪人员中有前科的比例较高。五年间,我省法院判处的毒品犯罪被告人中曾犯罪人员占18.9%,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中曾犯罪人员占比6个百分点;累犯、毒品再犯3307人,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的6.7%,年均增速103.8%;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累犯49194人,占比7.8%,年均增速4.7%,反映出毒品犯罪具有矫治难度大、再犯危险性高的特征。
五是走私海洛因入境案件增多、制造毒品案件亦有出现。长期以来,我省制造毒品案件极少,基本上是毒品流入地、消费地和过境地,但随着重点制毒省份整治力度的加大,制毒团伙不断寻找新据点,我省近年也逐渐出现制造毒品案件,其中台州、丽水地区有深山老林,成为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后又迅捷销售贩卖的理想之地,近几年也出现过多个制造冰毒的犯罪团伙。
六是犯罪手段隐蔽,侦破、取证、审判难度增大。当前,随着互联网、物流网、支付手段的快速发展,毒品犯罪从传统的双方见面、钱货两清,转变为通过货运、快递等物流方式交付;从原来的电话、短信联系销售毒品,转变为利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售毒;从原来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转变为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贩毒人员再将毒品分包抛到特定地点,实现钱货分离交易,即所谓的“打卡抛货”。致使毒品犯罪案件呈现线索发现难、贩毒人员定位难、人赃并获难等特点,这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带来较大挑战。
七是因吸毒而诱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仍时有发生。目前我省毒品以甲基苯丙胺及其衍生物麻古为主,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退居其次。人工化学合成的甲基苯丙胺属于致幻剂、兴奋剂,吸食后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更大。因长期吸食甲基苯丙胺而产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伤,因吸毒产生幻觉而行凶杀人、伤人等恶性刑事案件屡有发生。
不断开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新局面
(一)毫不动摇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毒品犯罪是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出重拳、下重手,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协同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坚持对毒品犯罪活动‘零容忍’,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
突出毒品犯罪打击重点
我省法院始终将打击重点指向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对于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针对制造毒品犯罪在我省的出现,我们加大对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针对吸毒人员数量巨大且不断增加的情况,更加注重对零包贩卖毒品尤其是多次贩毒人员的从严惩处,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惩向农村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犯罪。
扎实做好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审判工作
我省法院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注重准确性,对源头性毒品犯罪、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中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我们坚决判处死刑。五年来,我省判处的毒品犯罪死刑人数持续上升,一直位居各类犯罪的前三名。同时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死刑适用万无一失,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实现对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精准打击”。
严厉惩处涉毒品次生犯罪
当前,我省吸毒人群庞大,因吸毒后行为失控而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等次生犯罪时有发生,吸毒者为了获取购毒资金而实施抢劫、抢夺、盗抢等侵犯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
(二)大力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
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
2015年1月,省高院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制定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工作。统一了对证明标准的认识,对保证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刑罚裁量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对毒品犯罪严打也要坚持严中有宽、宽严相济的基本政策,做到罚当其罪,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为此,2014年6月,省高院出台了包括毒品犯罪在内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量刑标准,确保同一地区同一时期相似案件的刑罚均衡。五年来,对于罪行较轻,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共3788人,占同期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总数的10.0%,其中缓刑3722人,管制59人,单处罚金7人。
规范毒品罪犯的刑罚执行
毒品犯罪性质特殊,犯罪分子的再犯比例较高,其中部分人员还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因此,我省法院严格规范毒品罪犯的减刑条件,严格限制严重毒品罪犯假释,努力提高刑罚的执行效果。
(三)积极创新人民法院禁毒综合治理工作
我省法院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大力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广泛参与禁毒综合治理。
一是通过毒品案件审判信息公开进行日常宣传教育。我省法院坚持利用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微博微信等途径,扩大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的宣传教育效应,争取刑罚一般预防的效果。从2016年开始,省高院在浙江法院公开网上设置庭审直播栏目,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均可进行庭审直播,迄今已直播审理毒品犯罪案件63件,占同期全部庭审直播案件数量的5.1%。
二是坚持“6.26”国际禁毒日期间集中宣传教育。我省多地法院每年将“6·26”国际禁毒日集中开展禁毒宣传作为制度固定下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宣判大会、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等活动,集中进行宣传,形成全省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整体声势,掀起人民法院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高潮。
三是持续突出以青少年群体为重点的毒品犯罪预防教育。预防毒品犯罪,青少年是重中之重。许多法院编印的禁毒宣传手册成为未成年人日常读物;许多法院与教育机构合作,组织在校中小学生观看毒品犯罪案件庭审视频直播审理,走进中小学校园通过展板、仿真毒品标本向未成年人介绍毒品危害,在当地中小学开设禁毒专题法制课;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等等。五年来,我省未成年人和学生涉毒犯罪有大幅下降,表明前一阶段我省法院和其他单位一道坚持不懈有针对性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取得成效。
禁毒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
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浙江天平 原创发布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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