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该证书与此前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不同的是,获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等视频内容,而获得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依然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
- 中文名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核发机关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办理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1、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府恋厦她类视听节目业务。
6、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9、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及时朵户整改,在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无再犯的,可以申办许可证并继续从业。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泪乌立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匪记船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1、申请报告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广电总局审批;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广电总局提交申请材料。(地方申请单位与所在地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在不同城市的,申请材料可通过当地的地市级广电主管部门,转报给省级广电主管部门。)
省级广电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批;广电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1、《规定》实施前已经广电总局批准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所持《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仍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信息: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受理机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审批
决定机构: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办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及时整改,在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无再犯的,可以申办许可证并继续从业。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7、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二)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应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等方面内容。
2、《许可证》申请表。
(1)法人注册证书;(2)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3)网站域名注册证明;(4)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4、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7、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9、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10、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申请接收: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方式: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方申请单位与所在地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在不同城市的,申请材料可通过当地的地市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转报给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审批时限: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
审批结果:
(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二)批复
[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查工作细则 [2]
一、项目信息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审查经办 | 要求 |
环节名称 | 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 |
审查司(局) |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 |
责任人 | 审核登记管理处××× |
职责和权限 | 1.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申请材料; 2.提出补充材料的建议; 3.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必要时给予说明; 4.起草审批办件签报等。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点: 1.对持证机构网站的节目播出情况进行查看,检查会否符合管理要求。 2.对持证机构实地进行检查(防止个别持证机构向管理部门隐瞒真实情况,搞空壳公司),调查持证机构的人员、主题、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受交通条件等客观因素限制不便于实地检查的持证机构,可委托当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检查。管理部门对情况较为掌握的机构,可省略此项检查。 3.查阅对持证机构网站的日常监看记录。 4.根据监看和检查情况,在换证申请表上填写意见。 5.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报处长审核。 |
审查方式 | 1.组织实地核查; 2.查审书面材料;如检验报告、现场考核报告等。 3.其他规定的方式。 |
审查程序 | 签收申请材料---进行现场考核---审查考核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逐级上报审核。 |
审查结论确定 | 1.考核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现场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2.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3.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由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补正后,再次进行审查。 |
审查期限 | 40工作日内(业务处室审核20工作日,专家评审20工作日) |
相关文书 |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批复 3.《关于退回××××申请的函》 |
备注 | 注意事项: 1.建立记录档案,记录部门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2.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
(三)审查方式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签发审查环节主要采用书面审查考核方式,处(室)审查经办人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再按程序逐级报处长、相关司局负责人、部门分管负责人等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2.材料审核过程中,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
新浪涉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