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向社会公布服务和保障金融稳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1月至7月全省法院一审金融案件
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执行等不同案件类型,涵盖网络借贷、期货交易、估值调整、网络盗刷、让与担保、融资租赁、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独立保函追偿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贷平台集资诈骗等与金融发展息息相关的内容。
有效规范网络借贷行为
(一)案情
某网贷公司股东夏某,以其自有资金通过网贷公司借款给被告王某,约定借款本金35.6万元,夏某将借款本金在扣除代王某交纳给网贷公司的咨询费、审核费和服务费后转账给王某。后王某仅还款5.9万元,夏某诉至法院。夏某主张借款本金为35.6万元,并提供了转账30万元的凭证,以及代王某交纳上述三项费用共5.6万元的网贷公司收据。
(二)裁判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夏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合法民间借款关系,夏某代为交纳的三项费用属于变相收取利息,借款本金应认定为夏某实际转账支付的30万元,依法判决王某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24.1万元及利息。
02
促进融资担保合法合规
(一)案情
被告运某公司与厚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2011年12月9日,运某公司、厚某公司将房产出售给原告叶某辉并与其签订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厚某公司向叶某辉借款4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且提供上述房产作借款担保。后运行公司、厚基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叶某辉提起诉讼。
(二)裁判
惠州中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非法定形式的民间担保行为。依法判决厚某公司、运某公司共同偿还叶某辉借款本金384万元及利息,如二者不履行金钱债务,叶某辉可以申请拍卖涉案房产。
03
维护网络金融安全秩序
(一)案情
乐某进在被告某银行支行开通的一张借记卡账户于2015年5月29日凌晨短时间内,绑定了支付宝等六家网络支付平台并连续发生了24笔不正常交易,被盗取存款共1.2万元。乐某立即挂失并报警,其后到银行办理索赔,但银行并没有给其任何材料填写,也未指引其该如何处理,导致被盗资金中有1.1万元无法追回,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
中山第一法院认为,在储户发现资金被盗并及时通知银行后,银行即负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储户进行追索的附随义务,否则构成违约。故判决银行向乐某进支付未能追回的存款损失1.1万元。
04
审慎处置金融不良债权
(一)案情
某银行支行在被告某香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的情况下,向其发放6笔贷款共2480万元。因某香公司多次拖欠利息,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将包括涉案债权的不良资产转让给原告瑞华公司。债权转让后,某香公司仅偿还借款7.5万元,之后未还款,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瑞华公司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
韶关浈江法院审理认为,某香公司未依约还款,造成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已生效,故判决其偿还借款本金2472.5万元及利息。
05
确立独立保函追偿规则
(一)案情
原告民生银行根据被告某钢公司的申请,出具受益人为工银亚洲公司的保函,为债务人环保某公司和中环某公司向工银亚洲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因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民生银行根据保函向工银亚洲公司支付了4000万元。后民生银行依据协议向某钢公司行使追偿权,并要求被债务人环保某公司和中环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裁判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民生银行承担了保证义务,有权按约定向某钢公司行使追偿权。故判决某钢公司向民生银行偿还本金2675万元及利息,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6
规范引导股权资本市场
(一)案情
原告高聚浩公司与被告金某达公司、罗某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高聚浩公司向金某达公司投资500万元辅助其上市,并取得相应股权;金某达公司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成功上市,否则,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罗某及其丈夫李某需向高聚浩公司回购相应股权。后金某达公司未能在约定日期前上市,高聚浩公司提起诉讼。
(二)裁判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合法有效。金某达公司未能如约上市,高聚浩公司有权要求罗某支付股份回购款及利息。
07
保障期货市场合法有序
(一)案情
2014年8月29日,原告邓某华在被告东银公司开立期货账户,签署了《期货经纪合同》等文件。至2015年7月7日收市,邓某华持有的多单合约风险率达到101.61%,东银公司依约告知邓某华要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否则可能会强行平仓。后因邓某华未追加保证金亦未自行平仓,东银公司对邓某华账户实施强制平仓。邓某华诉至法院,要求东银公司赔偿因其强制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267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
深圳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文件合法有效,东银公司有权强行平仓。且东银公司强行平仓的价位和数量未超过合理范围。故判决驳回邓某华的诉讼请求。
08
依法打击非法吸存行为
(一)案情
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理利用所加入的手机微信群“珠江汇”,以支付高额利息为名,先后向被害人尚某、张某等多人多次循环借款,并支付每月3分的利息。后以更高额利息出借给何某、程某夫妇等人,其中出借给何某、程某夫妇的款项高达1亿元。2014年7月开始,何某、程某夫妇由于经营不善未能及时还本付息,导致冯某理资金链断裂继而不能偿还集资的款项约3600万元。后冯某理到公安机关自首。
(二)裁判
广州番禺区法院认为,冯某理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
09
严惩网贷平台集资诈骗
(一)案情
2013年8月,被告人郑某通过 “易拍金”P2P网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购买其理财产品。在获取被害人投资后,隐瞒其业务实际亏损状况,将骗取的资金支付此前投资人的收益,制造高额回报的假象,用于骗取更多被害人的钱财。至案发时,郑某集资数百万元,共造成被害人损失近280万元。
(二)裁判
阳江江城区法院认为,郑某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10
创新金融案件执行手段
(一)案情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信达公司股东胡某因债务纠纷需承担偿还责任,元某承担担保责任。由于胡某、元某没有主动履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
深圳中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强制卖出元某持有的证券,并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封了其名下房产,促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胡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新用人单位因其失信情况不予以录用,胡某遂主动履行剩余债务。
采写:潘玲娜 黄海磊 陈明蔚 汪育玲
图片:曾于津
编辑: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