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刑事拘留后会有什么处理结果?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前王宝强经纪人宋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北京朝阳警方刑事拘留。消息一出,问法网首席法律顾问,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律师就职务侵占罪及其刑事诉讼程序法律问题接受了问法网的访问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主要问题是,如果XX网关于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涉嫌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属实,接下来的刑事诉讼程序应如何走呢?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都应当接受,即只要有人报案公安机关就必须受理。公安机关对于报案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立案后,公安机关会通过传唤(或拘传)犯罪嫌疑人等方式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侦查。对于有初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符合刑事拘留标准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刑事拘留。
其次,涉及到刑事拘留期限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3日以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刑事拘留最长30日,朝阳公安分局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向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侦察监督处(批捕处)提起审查批准逮捕。
当然,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认为不需要逮捕的,朝阳公安分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3、具有“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放释放证明。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7条)
第三,对于朝阳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后在7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的批准逮捕,由朝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对因证据不足等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予批准逮捕,朝阳警方收到朝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发给释放证明书;3、若朝阳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无逮捕的必要,朝阳警方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后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可以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参见《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
第四,若本案宋喆被执行逮捕,则在其被逮捕后朝阳公安分局有两个月的侦查期限,如不延长,在侦查终结时应将案卷材料送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审查起诉。此时有以下两种结果:1、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公诉,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朝阳法院。2、符合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规定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并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71条、173条、174条)
综上所述,如果北京青年报关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涉嫌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属实,那么接下来面临的将是最长30天的刑事拘留,究竟是被释放、被变更强制措施还是被逮捕?均需要视本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就是说,宋喆并不必然会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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