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的解释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公益诉讼内容的具体落实,涉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起诉条件、管辖法院、原告处分权、法院职权、责任方式、判决的效力等方面。
黑猫律师为您总结了解释的七大亮点,现一一解读!
一、原告主体资格适度放开【公益诉讼的首要要求】
❶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❷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进行细化【便于认定】
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❷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❸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❹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❺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明确管辖【不再“进错门”、严禁“踢皮球”】
❶根据法律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❷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四、对于证据证明材料进行列举释明【便于举证】
❶ 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❷ 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➀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➁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明确公告、司法建议、禁止反诉【倾斜性保护】
❶ 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❷ 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❸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可发出司法建议。
❹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公益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对公益的有力保护】
❶ 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另行提起的普通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❷ 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❸ 被告主张适用对其有利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
❹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明确成本负担【让公益诉讼不再难】
❶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❷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