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毒品犯罪”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倪某某运输毒品案入选典型抗诉案例,也是江苏省检察机关唯一一起入选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倪某某受林某委托,帮助运输甲基苯丙胺130余克及其他少量毒品。
被告人倪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7月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2月18日释放。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倪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抗诉理由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运输毒品犯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倪某某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原审法院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适当,但“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明显不当,应当对其并处没收财产,因此提出抗诉。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2017年3月30日将对其的财产刑改判为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是对财产性适用不当提出的抗诉,有助于对毒品犯罪涉案财物的追缴及财产刑使用的法律认识,对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毒品犯罪有重要意义。
最高检认为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犯罪,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及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并对其准确适用财产刑,是剥夺其再犯经济基础的重要手段,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的,应当结合其毒品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其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没收个人财产的数额。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对财产刑的处罚不够严格,本案是对财产刑适用不当而抗诉成功的案例。
这起抗诉案件的成功办理,依托于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健全工作机制,更新抗诉理念,聚力“三书三查”。
“三书会审”
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该院将刑事判决书、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进行“三书会审”,重点围绕判决书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地方以及主从犯、累犯、自首、立功的认定等方面进行核查。
“三重把关”
建立由业务骨干组成的审判监督小组,与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一案三把关”,同步审查深挖抗诉线索,锁定抗点。
检察官提醒
除了被大家熟知的海洛因、冰毒、可卡因、摇头丸等,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毒品又换上了新衣,重新包装,伪装成各类食品入侵到我们的生活,甚至是未成年人群体中。
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不要让毒品摧毁自己和他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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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刑事检察一部
图片丨网络
编辑丨D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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