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立案受理华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和福建省三明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采用竞争方式选任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两案的清算组成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华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住所地为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416幢25层1、2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敦凤。现股东持股状况为:林敦凤出资2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林敦华出资2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林燕、林莺各出资250万元,分别占注册资本的5%。林敦凤任公司董事长,林敦华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林燕任公司董事,林莺任公司监事。
福建省三明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公司住所地为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416幢25层。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林民坚。现股东持股状况为:林敦凤出资360万元,持有公司45%股份;林敦华出资360万元,持有公司45%股份;林燕、林莺各出资40万元,分别持有公司5%股份。林民坚任公司执行董事,林敦华任公司总经理,林燕任公司监事。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需为已列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福建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此次选任不接受联合申报。
2. 申报机构及其团队独立担任管理人办结破产案件或担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办结强制清算案件共计3件以上。
3.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清算组成员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执业律师不少于5人,团队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具有破产工作经验。
4.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5.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有意成为上述两案清算组成员的申报机构,请于2018年9月25日下午17时前向本院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报书(一式十份)及电子版。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执业保险、编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
2.拟委派参与本案清算组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姓名、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3.申报机构以往承办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数量及在办案件进展(①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②应明确是独立履职还是协助参与,是全程参与还是部分参与)。
4.申报机构拟定的本项目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思路、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建设性建议和意见等。
5.申报机构参与本案的竞争优势。
6.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本案清算组成员情形的声明。
7.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提出的报酬方案。
8.拟参与本案清算组的团队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
四、评审方式
本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选任本案清算组成员和备选机构。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与破产庭(三明市新市中路383号)。
联系人:吴春迎、陈文奇
联系电话:0598-8591881,0598-8592717
电子邮箱:smcwq@qq.com
传真号码:0598-8582833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审核:未未
文稿:金融庭
编辑:饭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