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虚假证据 构建诚信诉讼机制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努力探索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司法领域的虚假诉讼,并就界定、制裁、防范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7月7日,市中院向媒体通报了三宗民事案件伪造证据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对行为人分别处以2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
做伪证业主被罚5万
曹某、张某诉邓某、齐某哲、第三人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被告邓某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应予处罚;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对该物业提供经纪服务的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未经核实,先后两次开具虚假居住证明,而该居住证明系被告邓某做出虚假陈述的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以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造假公司被罚50万
安某与陈某、深圳市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事实,为安某的诉讼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发放证明等虚假证据。安某为农村户籍,其本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受案外人蛊惑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傅某作为职业律师及原告的代理人,未履行律师职责,未核实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妨碍司法公正;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安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傅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提供假结婚证被罚2000元
詹某与莫某离婚案。詹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同的结婚证原件。詹某承认其中有一份结婚证原件是虚假伪造的。詹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詹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今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文件精神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切实采取措施,防范虚假证据,依法惩处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诉讼参与人。虚假证据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降低司法效率,破坏司法公信力,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诉讼诚信和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因此,对这类行为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案件证据涉嫌造假的严格依法审查,一经证实,向对诉讼参与人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与单位通报或者发送司法建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司法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部门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