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山西省公安厅统一指挥下,晋中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公安部督办的“1·08”网络非法制贩枪支案件。一举查获了一个涉及山西、吉林、辽宁、黑龙江等19省96市的制贩枪支犯罪集团,打掉非法枪支窝点1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3名,查缴涉案枪支32支、主要枪支零部件350套、钢珠弹5000余枚。公安部为此专门发贺电予以肯定。
今年1月,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发现一条网上购买枪支的重要线索,晋中城区分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顺线追踪,一举抓获了在网上非法购买枪支的犯罪嫌疑人薛某国(男,38岁,晋中市榆次区人)。循线调查,晋中警方又抓获了上线卖家肖某鹏(男,36岁,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人)、郝某微(男,27岁,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人)和另一买家张某辉(男,42岁,晋中市榆次区东阳镇人),收缴“快排”式枪支2支。
对此,公安部及山西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将其列为两级督办案件,加大侦查指导力度。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抽调精干警力,全面深挖犯罪。
专案民警通过对网上微信、QQ及网络支付、物流等渠道深入侦查,初步查明,这是一个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广告、联系买家、微信转账、整枪分解、多点发货、快递接收、视频教授技术组装的非法制贩枪支犯罪团伙。
进一步调查还发现,该集团自2015年8月以来,通过微信方式,已经在网上贩卖“快排”式枪支60余支、“秃鹰”式枪支10余支、“板球pcp”式枪支6支、“1911”式手枪30余支。
图:“秃鹰”气枪
图:“板球pcp”式枪支
图:1911式手枪
犯罪集团通过快递方式,曾经将非法枪支卖往山西、吉林、辽宁、黑龙江、山东、陕西、河北、河南、福建、云南、内蒙古、海南、贵州、浙江、广东、江苏、江西、新疆、天津等19省96市,严重危害当地社会安全。
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目前该案已抓获的33名违法犯罪嫌疑人中,16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17人被依法治安拘留。
此外,警方还在黑龙江宜春市打掉私藏非法枪支窝点1个,缴获枪支32支、枪支配件350套、钢珠弹5000余枚。
目前,山西省公安机关正在抽调精干警力继续深挖犯罪,力争尽快全面摧毁这一买卖枪支弹药的犯罪网络体系,以彻底消除由此造成的治安隐患,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枪犯罪条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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