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火速表彰开枪民警的醉翁之意

2014年05月23日06:00  中国青年报 收藏本文
在警察击毙方某3小时之后,镇雄警方就发了一个表彰令 在警察击毙方某3小时之后,镇雄警方就发了一个表彰令

  5月15日,云南镇雄警方称当街开枪击伤一名“驾车冲撞赶集群众”的男子,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警方通令表彰了“果断依法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但警方的出警处置在目击群众中引发了争议。(央视《新闻1+1》5月22日)

  对于当地警方击毙方某的合法性,舆论上是存在质疑的。但在警察击毙方某3小时之后,镇雄警方就发了一个表彰令,对击毙方某的这名警察进行了表彰。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院长陈刚认为,在开枪以后,要由检察机关进行裁定,认为开枪行为到底是合法还是不合法,而这需要有一个调查的过程,所以在短短几小时之内就能得出结论,而且这还是公安机关自己得出的,这应该说是不妥的。

  虽然后来,当地检察机关的认定意见也认为开枪是合法的,但这是另一回事。而警方在开枪之后3小时就认定开枪合法,并且对开枪的警察作出表彰,这显然不合适,因为警方开枪行为的合法性必须等待检察机关的认定,在检察机关认定之前,公安机关自己的认定是不具有权威性的。那么,公安机关对开枪警察的表彰同样也就不合适了。如果检察机关认定开枪不合法,公安机关岂不是要撤销自己下发的表彰决定?

  这也让我们联想起前不久发生的事:湖南嘉禾县死刑犯李金标,在侦查阶段被嘉禾公安局查明涉嫌犯下15起案件,但湖南省高院最终仅认定其奸杀73岁老人案及抢劫案两起案件成立,不到公安机关最初查明案件数的七分之一。但是,当地公安机关却对侦破15起案件的有功人员进行了奖励,不仅荣立一等功,还提拔为公安局副局长。正因为如此,权威人士认为,警方对破案人员的立功认定和奖励应该在法院判决之后。同样道理,警方对开枪民警的奖励应该在检察机关对开枪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之后。

  而且,开枪后3小时就进行表彰,其操作过程也很让人怀疑。当地警方如何在这么短时间内进行调查、研究、认定的?表彰和奖励是需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的,难道公安局突击开会,还是由某些人独断专行?这样的事情难道需要争分对秒,像过去战场上连长牺牲了,副连长立即顶上去?难道第二天、第三天表彰就失去时效、贻误战机了?

  所以,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看,我们都找不到镇雄警方需要在3个小时后就表彰开枪警察的理由。只有一个猜测:这是当地警方的一个策略,用表彰警察为开枪的合法性造势,也是给社会一个姿态,来化解一些人对开枪合法性的质疑。

  现在一线警察佩枪,一方面使我们感觉到更安全;另一方面,也存在枪支滥用的某种可能性,应对办法之一就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仅靠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是不够的,还要有外部的监督。最起码的就是,检察机关要认定警察开枪的合法性,那么,在检察机关认定之前,公安机关还是应该虚心接受监督,不要忙着自己给自己下结论。

(原标题:火速表彰开枪民警的醉翁之意)

(编辑: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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