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铺权属争议及其分割的法律处理 ——李强诉刘芳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14年6月17日 08:54 阅读 58

【基本案情】

李强与刘芳曾为夫妻,2007年8月登记结婚,2011年11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1、现居住房屋归李强所有,李强支付刘芳补偿40万元,刘芳父母曾支付的15万元贷款,李强偿还17.4万元;2、刘芳10万元个人婚前财产入李强股票账户,现值已为7万元,李强归还刘芳10万元;3、刘芳放弃其父母配送的电器等物品;4、双方婚后共同经营一淘宝网店(以下简称A网店),2011年10月19日进行了盘点清算库存价值80万元,双方平分各得40万元,李强继续经营该店,支付刘芳40万元,刘芳将A网店转让给李强,签署协议起7天内使用网店的各种密码无偿由李强使用,之后刘芳协助变更到李强名下;5、上述总计金额90万元考虑网店继续经营,李强分期付款,每月支付刘芳5万元,逾期不还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012年3月20日李强起诉,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称使用网店的相关密码均被刘芳修改,其无法使用,A网店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的款项均被刘芳转移。

双方婚后经营的A网店于2008年5月14日建店,主要销售奶粉、母婴护理品,实名认证店主是刘芳,网店配合使用支付宝账户名称是刘芳的电子邮箱,支付宝绑定银行卡是刘芳名下银行账户。诉讼中法院查看淘宝网页面,A网店首页张贴通知说该网店被盗用,需购买母婴用品的客户请到B网店购买。2012年3月10日李强实名在淘宝网另外开办了一家C网店,销售和A网店相同的货品,首页粘贴了其与刘芳的《离婚协议书》。

法院查封(淘宝网的技术名称为“监管”)A网店时,店铺信用等级为两皇冠(交易次数在100万到200万间),好评率(得到好评的次数和交易次数的比例)为99.66%,加入了淘宝网消费者保障,支付宝账户中有1000元保证金用于消费投诉解决。根据支付宝公司和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信息查询显示,刘芳在双方离婚之后共取走支付宝账户中1 108 694元货款,李强提出诉讼后四天,刘芳又向B网店以支付货款名义转移了676 726元。

原告李强认为,A网店已经双方协议归自己所有,网店经营在离婚后完全是自己进行,刘芳应将扣除自己应支付的20万元财产折价款后的款项908 694元和3月26日后恶意窃取的676 726元返还,并将网店注册人配合更名为自己。

刘芳称财产分割协议是在胁迫状况下签订的,李强有家庭暴力行为,除了给自己财产的条款有效外,给对方财产的条款应为无效。A网店是自己经营,也是实名注册,网店收入应当归自己所有,网店不能更名为李强。

淘宝网公司向法院介绍了淘宝网关于规定网店实名经营的目的和运行保障。淘宝网上的网店又不同于其他企业或者自然人自行开办的销售网站,它依托于淘宝网的交易平台,根据淘宝网的交易规则运营,有特定的交易流程;为了给淘宝买家提供甄别卖家好坏的参考标准,淘宝网店设计了信誉度和好评率两项参数,信誉度和好评率根据网店的交易实际不断累积,经营时间越长参数的可信度越真实,同时为了这两个参数始终和网店的经营联系在一起的,保障该标准的可信性,淘宝网店就只能由实名认证的店主经营,不能进行买卖、出租、赠与他人,店主不再经营的网店只能关闭,且一个身份信息只能在淘宝网上开办一个店铺;由于银行卡要实名,所以淘宝网店的实名认证是靠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实现的。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二是双方离婚后A网店是何人经营;三是A网店能否进行更名。

【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芳与李强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依法有效,刘芳主张受到胁迫和家庭暴力没有证据证明。关于网店经营,刘芳只提供了向快递公司索要的少量快递回执,而李强提供了涵盖进货渠道、货款支付、货物存储、经营管理等所有交易过程的证据,故应认定为李强经营。网店支付宝账户中进款系出售商品所得,应由经营者所有,刘芳通过控制的网上账户和密码方式取走的均应当归还李强。关于网店更名,淘宝网店系淘宝用户根据淘宝网规则取得的网络空间使用权,法律属性与合同之债最为相似,店主需承担法律义务和淘宝网确定的合同义务;淘宝网为网店的评估制定了规则,要求实名经营,并不可进行买卖、出租、赠与等行为,而夫妻共同开办经营网店后的分割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不违反淘宝网交易规则,故李强和刘芳的协议可以履行,李强作为全职卖家另建网店在诉讼期间可继续经营,但判决生效后其必须首先关闭,此后方能取得A网店。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判决李强与刘芳的《离婚协议书》依法有效,淘宝网A网店归李强使用、经营,李强应关闭个人实名开办的C网店后根据淘宝网卖家实名认证流程进行操作,并对该店所有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刘芳返还李强网店经营所得,扣除李强应支付刘芳的财产补偿款后共计885 420元。

判决后刘芳不服提出上诉,李强同意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是全国首例因淘宝网上的网店权益产生纠纷的案件,广受社会关注。

淘宝网店的经济价值包含三方面,第一卖家存货,第二买家付款(在网店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第三网店本身(同时绑定了即时通讯工具阿里旺旺)。淘宝网不收开店费,店主不需支付租金,但如参加淘宝网的特别服务可能会交付款项。优质的淘宝网店是稳定收入的保障,所以对其进行争夺势所必然。对淘宝网店纷争必然涉及三方面内容,前两者适用普通民事法律,不存在法律空白。网店属于常说的虚拟财产,处分容易产生争议。

对淘宝网店的处分必须要在淘宝网的交易规则和网络环境中进行。淘宝网禁止网店转让的初衷即是为了保障网店评价标准——信誉度和好评率——的可信度,保障网店的信誉始终和经营紧密联系在一起,故淘宝网关于实名经营、禁止转让的规定应对网店处分有效,对法院裁决处分行为的效力也有约束。但涉及到共有财产分割,如离婚、继承、合伙解散等需进行店铺更名的,由于性质不属于上述淘宝网禁止的转让行为,也不至于影响淘宝网交易环境,可以进行分配或者分割。在不违反淘宝网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网店的分配方法,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对经营更有经验、在经营中投入更大的一方优先取得店铺的方法进行分配,以保障经营事业能够稳定、持续的进行下去。

网店收入应由从事经营行为的人取得。网店的全部收入都在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应由经营者取得。经营行为可能是实名店主一人,也可能是共同经营的几个人,还有可能不是店主本人,确定经营者应根据证据所展现的交易环节的完整性进行综合判断。(作者:程屹)

(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以案说法 #【淘宝网店权属争议及其分割】本案中双方对淘宝网店的争议集中在货款、商品和淘宝网店经营者这三方面的权利归属。文章对上述争议的定性和分析值得我们在对互联网经济中产生的纠纷处理上予以借鉴。 我分享了°淘宝店铺权属争议及其分割的法律处理 ——李强... ​​​​
#案例选编#淘宝网店只能由实名认证的店主经营,不能买卖、出租或赠与他人。而夫妻离婚后,能否按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处理共同开办经营的淘宝网店?对以夫妻一方实名注册的网店能否更名为另一方?这是否违反淘宝网交易规则?请看法官结合案例解析↓↓↓ °淘宝店铺权属争议及其分割的法律处理 ——李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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