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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轮奸一名女精神病患者 检方抗诉加重量刑
时间:2014-06-25  作者:何文艳 张敬伟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三名男子深夜遇见一女子孤身一人,遂起邪念用药迷奸。后三被告人巫某、陈某昌、巫某华被深圳宝安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深圳宝安检察院认为此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畸轻,遂提起抗诉。近日,深圳中院对该抗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部分,将对巫某的量刑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对陈某昌的量刑改为有期徒刑六年、对巫某华的量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5月19日晚上11点左右,三名男子巫某、陈某昌、巫某华街上闲逛,偶遇被害人吴某孤身一人在广场上坐着,于是上前搭讪。在聊天过程中,陈某昌、巫某华起邪念,预谋用药迷奸吴某。随后,该二人去附近一家成人用品店内买了一瓶“苍蝇水”春药,并将其加入到一瓶营养快线饮料中。二人返回广场后,陈某昌便将加了春药的饮料交给巫某,并告诉他饮料内加了春药。巫某发现吴某精神不正常,认为其好骗,于是认可了陈某昌、巫某华的做法,将该饮料递给吴某,哄骗吴某喝下。不久后,被害人吴某因药效发作想睡觉,该三名男子便将吴某带至其居住的宿舍。进入房间后,巫某准备实施强奸,吴某反抗并喊“不要碰我”,巫某便哄骗吴某再次喝下加入春药的饮料。吴某喝了剩下的饮料后,失去了反抗能力,巫某趁机两次强行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巫某强奸完后,陈某昌接着上前实施强奸,但尚未插入吴某阴道便射精。之后,巫某华欲行强奸,此时吴某逐渐清醒并开始哭闹,后巫某将吴某送至附件一家肯德基店里。吴某给其家属打电话后,其姐姐赶到该店并报警。三男子于次日凌晨5时左右在其住处被警方抓获归案。

  深圳宝安检察院认为,三被告人强行与被害人轮流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于2013年11月4日向深圳市安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于1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轮奸情节,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巫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昌有期徒刑三年、巫某华有期徒刑三年。

  记者从宝安检察院获悉,该院对此判决不服,列出三点理由并提起了抗诉。其一,本案三被告人出于强奸的共同犯罪故意,强行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的原则,本案应按照全案既遂处理,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昌、巫某华的强奸行为属犯罪未遂状态”属认定事实错误。其二,轮奸作为强奸罪的加重量刑情节,不以所有参与人员强奸行为均已得逞为构成要件,本案被告人陈某昌、巫某华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情节是客观存在的,应当构成轮奸情节,一审判决认定“因被告人陈某昌、巫某华的强奸行为属犯罪未遂状态,故不构成轮奸情节”属适用法律不当。其三,三被告人轮奸患精神病的被害人,犯罪手段卑劣,社会影响恶劣,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最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该院的抗诉意见,作出加重三被告人量刑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