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跑马场内骑马受伤 管理者及马主被判赔偿
2014-07-07 14:17: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 作者:卢涛
  高某到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风景区某跑马场内骑马游玩,不慎撞到马场内侧护栏,护栏上的竹签子造成高某腿部受伤。因协商未果,高某将该匹马的主人、马场的管理者及马场所属的村委会均告到法院,要求三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管理者及马主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称,去年5月11日,他与朋友一起去房山区十渡风景区某跑马场骑马游玩。在游玩过程中,高某所骑的马匹不慎撞到马场内侧护栏,造成高某左小腿外侧受伤。随后,高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小腿异物,左胫前皮肤挫裂伤,左胫前肌挫裂伤。为治疗伤情,高某共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事后,高某得知隗某为马的主人,李某及村委会为马场的组织者及管理者,三方人员均拒绝赔偿高某医疗费。随后,高某以隗某、李某以及村委会未保障跑马场的安全、未尽到安全责任为由,将三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7万余元。

  在庭审中,马主人隗某表示愿意承担不超过3000元的赔偿责任;马场的承包人李某表示愿意承担不超过6000元的赔偿责任;马场的出租方村委会表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隗某作为马匹的饲养人、提供人,应当根据高某骑马的能力和水平给予其相应的安全提示,现其未提供尽到相应提示的证据,应对高某受伤的后果承担35%的责任,应赔偿高某4300余元。李某作为跑马场的承租人、实际经营人,应当对跑马场内的设施进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并应给予进入跑马场内的游客相应的安全提示,现其未能提供尽到相应责任的证据,应对高某受伤的后果承担55%的责任,应赔偿高某6800余元。马场的出租方村委员会已经将该跑马场承包给李某经营,且对高某受伤这一后果没有过错,故村委员会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马过程中过于相信自己的骑马技术,对其受伤的后果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隗某与李某均表示愿主动履行判决书。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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