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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宣判:被告人养母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6个月

记者 蓝天彬
2015-09-30 14:28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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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下午两点,南京虐童案在浦口区法院一审宣判,养母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李征琴与施先生结婚。两人此次结婚前各有一女。

2013年,李征琴从安徽来安县表妹处,收养了小宝(化名),取得实际监护权,并在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手续。

经查,李征琴与施先生两人提供的无子女证明上面的公章,与有权作出的实际相关部门不一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晚上,李征琴因为怀疑小宝撒谎,采用竹制抓痒耙、塑料跳绳,对其实施殴打。

经鉴定,小宝体表有155处挫伤,躯干、四肢等处损伤超过体表面积10%,已经构成轻伤一级。

4月4日,李征琴经警方电话通知到案。

案发后,李征琴多次道歉,与小宝、小宝亲生父母达成谅解,可从宽处罚。鉴于李征琴是为了教育目的实施殴打,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李征琴犯罪动机和暴力手段等,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征琴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关于李征琴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犯罪故意的意见。经查,李征琴主观上有故意伤害,客观上有故意伤害行为。

关于律师提出的检查小宝身体时,只有一名法医在场不合法。经查,当晚,被告人李征琴与丈夫均未排除故意伤害的嫌疑,也就不能在小宝身边。当天,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张法医对小宝身体进行检验,此后和另一个法医共同研究作出轻伤一级的结论。鉴定程序不违反相关规定,也不影响相关结论。

关于律师提出的不构成轻伤一级的意见。经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检验,采用科学方法作出结论。且与江苏省检察院、南京市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的3名法医作出的会诊意见相吻合。并且,有照片和作案工具等证据,浦口区法院对这份伤情鉴定予以采信。李征琴聘请的专家证人提出“皮内出血不属于挫伤”,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是否自首。李征琴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上供述虽有反复,但对采用抓痒耙、跳绳实施殴打的情节承认,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宣判后,李征琴被法警带出法庭,她说:“我不服。”

今年4月3日,有网友在微博上贴出一组触目惊心的照片,一名男童浑身是伤,特别是背后伤口密密麻麻,疑似被养母殴打所致。

这起“虐童案”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众多媒体介入报道。据披露,男童小宝(化名)的养母李征琴是国内某媒体江苏记者站副站长,小宝的养父是一名律师。养父母的身份被披露后,引发舆论进一步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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